10条禁令“净化”网络文化
2003-07-22 18:31:46 | 来源:新华网
  网络游戏成为新的娱乐热点,在线销售成为音像制品交易的时尚方式,网上点播迫使传统的录像放映更新换代,网上艺术品拍卖也渐成趋势……随着网上文化市场的日渐兴起,我国逐步开始对网上文化娱乐进行规范和管理,步入有章可循的良性发展轨道。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都要“服管”

  不管是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还是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只要是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上述互联网文化产品,都是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此外还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文化活动包括在线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文化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暂行规定设立了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是主体资格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文化部取消了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所有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等不合时宜的限制,取消了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到特定单位购买特权方可上市经营的不合理要求。“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的对内开放。”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态说,“我们反对通过部门立法任意扩张自身职权。”

  10条禁令“净化”网络文化

  今后,网上供“货”也不能随便。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经营网络游戏、销售网上音像制品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实行审查制度,安排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那么,审查网络文化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设置了10条禁令“净化”网络文化。“像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都是不允许的。”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要审查

  针对引进的网络游戏中曾出现一些暴力、色情内容的现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进口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这些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将实行对引进游戏内容的审查制度,加大对引进游戏内容的审查力度,同时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办互联网文化单位,优先保障本土娱乐软件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开发和发展。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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