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视费上涨 北京市消协首次向物价局发出查询函
2003-07-18 14:32:3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姚?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示提高收看维修费后,引发消费者投诉不断,纷纷反映该公司此次价格调整违反了价格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北京市消协经过认真研究,今天正式向北京市物价局发出查询函,要求北京市物价局七天之内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做出正式答复。
7月1日以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连续接到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反映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收看维修费由原来的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18元,涨幅达50%,且此次价格调整未经过价格听证。经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北京歌华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电视收看维修费的调整,是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线电视这种重要公益性、自然垄断经营和重要的公用事业的服务价格,归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有权“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价格调整的程序公开、透明,使事关千家万户的公益性行业收费的价格公平、公正、合理,北京市消协就该公司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修费批准的依据和没有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原因等问题,向北京市物价局提出查询。
据悉,北京市消协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就物价问题向政府行政部门发出正式查询函尚属首次。
7月1日以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连续接到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反映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收看维修费由原来的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18元,涨幅达50%,且此次价格调整未经过价格听证。经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北京歌华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电视收看维修费的调整,是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线电视这种重要公益性、自然垄断经营和重要的公用事业的服务价格,归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有权“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价格调整的程序公开、透明,使事关千家万户的公益性行业收费的价格公平、公正、合理,北京市消协就该公司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修费批准的依据和没有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原因等问题,向北京市物价局提出查询。
据悉,北京市消协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就物价问题向政府行政部门发出正式查询函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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