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规定跳水致残 法院判定学生自担责任
2003-07-10 09:51:30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晓敏)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19岁的重庆籍大学生陶某在校内游泳池边起跳入水之后,颈部在水中受伤,经诊断为颈椎C4、C5压缩性骨折脱位,合并颈脊髓损伤伴高位截瘫,伤残程度一级。此事引发了一场标的额为143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其中的43.2万余元,被告承担其余的18.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实际支付原告1.7万余元。

  2001年6月26日中午,中国民航学院飞行器动力工程机电专业的学生陶某与其他几个同学为完成学校体育部安排的每学期的游泳课时,先后购买入场券进入学校的游泳池游泳。游泳期间,陶某与几人接连从岸边跳水。他们的嬉闹没有受到场内管理人员的制止。当陶某再次跳入水中后,其颈部在水中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是一名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与自身泳技不符的失当方式。陶某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伤后果的发生。因此,陶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民航学院是陶某所在的学校,又是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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