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告“婆婆”:你侵犯了我的经营自主权
2003-07-08 15:25:45
     中国法院网讯 (赵兴军 韦勇)  四川省古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古蔺县蜜饯厂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该社于2001年12月3日下发《关于对向某费用报销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文件,蜜饯厂职工提出异议,不服《处理意见》中第十条认定向某组织收购加工李干属于蜜饯厂加工生产性质,认为古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处理意见侵犯了其企业经营自主权,遂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法院受理后,鉴于本案的原、被告系特殊的“婆媳”关系,为解决纠纷,行政庭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进行庭外协调。向双方讲明本案中加工生产李干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蜜饯厂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不应由主管部门决定。被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听了审判人员讲解后,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撤销《处理意见》中的第十条的决定。鉴于被告供销社已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古蔺县蜜饯厂遂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表明,作为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摆正“婆婆”位置,不要干涉“媳妇”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一方面企业自身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和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