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将人砍成重伤 被判五年赔偿万元
2003-07-02 16:59:2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警萱
蓟县男子蒙某酒后将人砍成重伤,日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5年,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蒙某酒后串门,遇被害人刘某喝酒,二人发生口角,结果被在场村民劝开。而后,蒙某与刘某等一起饮酒。酒后,刘某准备去睡觉,被告人蒙某见状拿了一把菜刀,将刘某头部砍伤。刘某的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顶线性骨折,左顶头皮裂伤(约11cm)。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为失血性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对民事赔偿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蒙某酒后串门,遇被害人刘某喝酒,二人发生口角,结果被在场村民劝开。而后,蒙某与刘某等一起饮酒。酒后,刘某准备去睡觉,被告人蒙某见状拿了一把菜刀,将刘某头部砍伤。刘某的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顶线性骨折,左顶头皮裂伤(约11cm)。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为失血性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对民事赔偿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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