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2003-07-02 16:29: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孟 凡 坤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诉状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多种多样,给如何正确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带来一定难度。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作一归纳、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不须以申请复议为前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如十五日、三十日),可按其规定办理。但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因其与行政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如果行政机关规避法律,向当事人告知的起诉期限少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但在三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不能认为其超过了起诉期限。因为当事人可能会因行政机关的告知错误而失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机会,所以有必要对其起诉期限予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因失误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相对人起诉时即使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未超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应认为其起诉有效。因为相对人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是行政机关告知错误造成的,其责任不在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作答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①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应当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具约束力,当事人可直接起诉;②复议期限为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复议效率角度出发,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复议期少于六十日的,应当认定其有效;如果超过六十日的,因其与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相冲突,应为无效。

  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其期限为三个月或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里的两年是绝对期限,超过两年起诉的应为无效。

  行政机关作出的事实行为和复议决定书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也适用该规定。

  四、《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其起诉期限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能一概按三个月计算;并且此种情况下不再适用上条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关行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何种理由,当事人超过这个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行诉法解释》施行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适用于该解释和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有关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该解释或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但有关当事人在其施行后才得知,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未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充分保护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五、《行政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有关职责的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条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应遵从上述期限。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申请人当即就可起诉。

  六、《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不仅包括被告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人的行为。同样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仅指被告实施的,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庭审查证无法定理由的,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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