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证据妨害民事诉讼 重庆两法律工作者被处罚
2003-06-30 16:40:32
     中国法院网讯 (曾毅)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篡改证人证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作出了处罚决定,决定对舒朝文拘留5日,罚款300元;彭福奎拘留3日,罚款200元。

  舒朝文、彭福奎系重庆市丰都县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陈大明诉陈芝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中,舒朝文系原告陈大明的诉讼代理人。丰都法院社坛人民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对舒朝文提供的关键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进行质证,发现该证据中涉及到工程结算等关键数据被明显涂改,对其真实质产生怀疑,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舒朝文及该证据的记录人彭福奎态度恶劣,不配合调查,后经查证,该份证据系舒朝文、彭福奎在证人周某某核对笔录并签字后,二人擅自涂改的。

  丰都法院认为,舒朝文、彭福奎系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作者,其擅自篡改证人证言,妨害了民事诉讼,且二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在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中产生了较坏的影响,于是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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