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免去厂长职务 引发十年官司
2003-06-30 11:59:25
中国法院网讯 (钟均成 余荣霞)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眉山县东坡食品厂诉眉山县乡镇企业局行政诉讼案,使这一长达10年、历经7次诉讼、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1993年3月,吴光安因不服眉山县乡镇企业局免去其厂长职务的决定,以眉山县乡镇企业局越权行政、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眉山县乡镇企业局的决定。1993年10月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厂长的任免的通知》。眉山县乡镇企业局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于1994年4月判决: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决定。对此,吴光安不服,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1月25日,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即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决定。
其间,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于1994年、1995年先后作出眉乡企经(1994)80号《关于同意眉山县东坡食品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和眉乡企经(1995)13号《关于成立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的批复》,将原眉山县东坡食品厂改制,成立了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
1999年2月13日,吴光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的再审判决,在自行接管东坡食品厂并履行厂长职务时,受到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食品公司)的阻挠。东坡食品公司以吴光安侵权为由,向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吴光安于1999年3月8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省高院的判决,吴光安的厂长职务在判决书生效后已自行恢复,该判决书无履行的内容和执行标的,法院无法执行。吴光安于是撤回执行申请。
1999年4月,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再次以侵犯经营自主权为由状告眉山县乡镇企业局、眉山县东坡食品公司,要求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作出的改制决定,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中院于1999年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局作出的眉乡企经(1994)80号和(1995)13号两个批复文件。但双方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2001年4月,中院作出(2000)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但被告和第三人不服,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2年,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1)川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02年3月8日,吴光安带人自行进厂接收财产,与东坡食品公司一方的人员发生械斗。东坡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公安干警平息了械斗,并宣布对厂区实行治安管制。
2002年6月11日,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向乐山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乡镇企业局、东坡食品公司返还东坡食品厂,并恢复工商、房地产的登记手续。
2003年4月13日,吴光安再次自行带人进厂,驱逐守厂人员,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了尽量化解矛盾,尽快执行此案,乐山中院及时向吴光安指出其自行进厂的违法性,责令其立即退出该厂,并对其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乐山中院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一方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一方面认真研究制订周密的执行方案,并报告四川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2003年6月12日,乐山中院在眉山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顺利地对东坡食品公司应返还东坡食品厂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由于宣传到位,措施有力,未出现妨碍执行的情况,吴光安已顺利接收该厂。
1993年3月,吴光安因不服眉山县乡镇企业局免去其厂长职务的决定,以眉山县乡镇企业局越权行政、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眉山县乡镇企业局的决定。1993年10月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厂长的任免的通知》。眉山县乡镇企业局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于1994年4月判决: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决定。对此,吴光安不服,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1月25日,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即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决定。
其间,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于1994年、1995年先后作出眉乡企经(1994)80号《关于同意眉山县东坡食品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和眉乡企经(1995)13号《关于成立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的批复》,将原眉山县东坡食品厂改制,成立了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
1999年2月13日,吴光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的再审判决,在自行接管东坡食品厂并履行厂长职务时,受到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食品公司)的阻挠。东坡食品公司以吴光安侵权为由,向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吴光安于1999年3月8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省高院的判决,吴光安的厂长职务在判决书生效后已自行恢复,该判决书无履行的内容和执行标的,法院无法执行。吴光安于是撤回执行申请。
1999年4月,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再次以侵犯经营自主权为由状告眉山县乡镇企业局、眉山县东坡食品公司,要求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作出的改制决定,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中院于1999年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眉山县乡镇企业局作出的眉乡企经(1994)80号和(1995)13号两个批复文件。但双方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2001年4月,中院作出(2000)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但被告和第三人不服,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2年,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1)川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02年3月8日,吴光安带人自行进厂接收财产,与东坡食品公司一方的人员发生械斗。东坡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公安干警平息了械斗,并宣布对厂区实行治安管制。
2002年6月11日,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向乐山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乡镇企业局、东坡食品公司返还东坡食品厂,并恢复工商、房地产的登记手续。
2003年4月13日,吴光安再次自行带人进厂,驱逐守厂人员,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了尽量化解矛盾,尽快执行此案,乐山中院及时向吴光安指出其自行进厂的违法性,责令其立即退出该厂,并对其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乐山中院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一方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一方面认真研究制订周密的执行方案,并报告四川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2003年6月12日,乐山中院在眉山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顺利地对东坡食品公司应返还东坡食品厂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由于宣传到位,措施有力,未出现妨碍执行的情况,吴光安已顺利接收该厂。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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