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7月1日开始报名
2003-06-19 08:33:4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李术峰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10月11日、12日举行,司法部18日发出公告: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公告规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品行良好。关于以上所提学历、专业条件,公告具体作出界定: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公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公告提醒,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公告规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品行良好。关于以上所提学历、专业条件,公告具体作出界定: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公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公告提醒,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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