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跌入排水沟溺水死亡 市政管理处依法担责任
2003-06-18 14:29:3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新国 杜晓峰
2003年4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一男子在酒后坠入市区排水沟内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从排水沟的管理者那里获得87920元补偿款。
2001年12月17日晨,原告李吾真之父被人发现溺死在市区的排水沟内。后经医院门诊部诊断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同时经公安局出警人员证明:李吾真之父系酒后溺水死亡。原告李吾真和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之父被人发现溺死在市区的排水沟内,该排水沟露天,东距公路1米左右,无盖板或防护栏等防护设施,该排水沟的管理者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当事人之落水溺死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寻求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作出补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175840元的一半,共计87920元。
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原告诉被告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不能成立,理由有两点:1、原告诉称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不能成立,至法庭开庭被告未曾接到任何人的告知,说明有人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因此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事实不能成立。2、原告诉称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排水沟内也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诉称的排水沟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的排水沟系市政府、市建委共同修建的全市排水的排水站。因此,原告讲是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死亡无事实依据,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死亡原因,公安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认定及公安局出警人员经现场了解作出的系酒后溺水死亡的证明,可认定原告李吾真之父为酒后误入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排水沟内溺水死亡。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该排水沟的管理者,其仅在公路边设置了间距两米的警示桩,没有在距公路如此近(最近处1.3米)的排水沟周围设定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1年12月17日晨,原告李吾真之父被人发现溺死在市区的排水沟内。后经医院门诊部诊断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同时经公安局出警人员证明:李吾真之父系酒后溺水死亡。原告李吾真和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之父被人发现溺死在市区的排水沟内,该排水沟露天,东距公路1米左右,无盖板或防护栏等防护设施,该排水沟的管理者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当事人之落水溺死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寻求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作出补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及丧葬费175840元的一半,共计87920元。
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原告诉被告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不能成立,理由有两点:1、原告诉称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不能成立,至法庭开庭被告未曾接到任何人的告知,说明有人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因此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事实不能成立。2、原告诉称原告之父溺死在被告的排水沟内也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诉称的排水沟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的排水沟系市政府、市建委共同修建的全市排水的排水站。因此,原告讲是在被告的工作区域内死亡无事实依据,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死亡原因,公安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认定及公安局出警人员经现场了解作出的系酒后溺水死亡的证明,可认定原告李吾真之父为酒后误入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排水沟内溺水死亡。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该排水沟的管理者,其仅在公路边设置了间距两米的警示桩,没有在距公路如此近(最近处1.3米)的排水沟周围设定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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