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试题
(2002年试卷四第4题 本题10分)
2003-06-16 11:17: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研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为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的古董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钱某对赵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参考答案分值:

  (1)钱某与孙某的古董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买卖合同。(1分)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1分)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1分)因为孙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1分)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构成的条件包括:第一,标的物为动产。第二,该动产系基于权利人委托而由无处分权人占有的动产,这就排除了盗赃物、遗失物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但若盗赃物、遗失物等系以在市场上取得,作为例外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行为合法。第四,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排除了赠与行为。第五,受让人主观善意,即不知情。第六,受让人已占有该动产。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1分)

  (4)该约定无效。(1分)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见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与质权人所有。所以流质条款无效。(1分)

  (5)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1分)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钱某与施工队之间有房屋修缮的承揽合同关系由第三人赵某履行付款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履行,应由钱某向施工队负担违约责任,所以施工队可要求钱某付款。(1分)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行使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1分)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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