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大学讲师不满学校职称评审状告教育部败诉
2003-06-12 16:56:3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郭京霞 李京华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不满学校职称评审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讲师败诉。
据法院介绍,今年49岁的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法院起诉。
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华中科技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中副教授任职资格。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2002年12月,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称问题申诉的复函”,经调查,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的,并希望其进一步努力,为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创造条件。2003年1月,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而教育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华中科技大学是经过国家批准具有评定副教授职务资格的高等学校,该校具有制定具体的评聘条件和程序,并组织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王晓华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能通过教师职务评审,属于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在教育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数范围内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宣判当天,王晓华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出庭的教育部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个案件看似告的是教育部,其实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与旧的人事制度的冲突。现在高校中有很多教师年龄大、资格老,但是学术水平相对年轻一些的教师来说有一定差距。要提高高等院校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就要求一些年龄大、资格老的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才能适应新时期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完)
据法院介绍,今年49岁的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法院起诉。
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华中科技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中副教授任职资格。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2002年12月,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称问题申诉的复函”,经调查,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的,并希望其进一步努力,为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创造条件。2003年1月,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而教育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华中科技大学是经过国家批准具有评定副教授职务资格的高等学校,该校具有制定具体的评聘条件和程序,并组织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王晓华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能通过教师职务评审,属于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在教育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数范围内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宣判当天,王晓华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出庭的教育部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个案件看似告的是教育部,其实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与旧的人事制度的冲突。现在高校中有很多教师年龄大、资格老,但是学术水平相对年轻一些的教师来说有一定差距。要提高高等院校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就要求一些年龄大、资格老的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才能适应新时期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完)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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