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嫖娼反告公安局 查真相法院依法驳诉状
2003-06-06 11:12:45
     中国法院网讯 (王绪存)  前不久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两教师因不服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对其二人进行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教师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维持山亭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于2002年11月14日,以原告冯某伙同原告吴某到西山亭汽车站东邢某理发店内嫖宿暗娼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决定给二原告分别处于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原告于2002年12月12日向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亭区公安分局2002年第349号、350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山亭区公安局提供的行政证据中,两原告承认有嫖娼事实,证人邢某也承认二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时间基本一致,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故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请求,维持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对地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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