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货行国道 广州市交警支队被判违法行政
2003-06-04 12:59:45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王秦
  5月30日,位于广州市京溪村犀牛角的容发停车场总经理杨许清喜气洋洋地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回了一份判决书。昨天(6月3日)上午,记者赶至该停车场时,这份判决书已被贴在了停车场门口的黑板上,不少人围在跟前议论纷纷。

  “这不是一份普通的判决书!”杨许清说。这份判决书关系着沙太路沿线33家大型货运停车场的“饭碗”,也和附近的数百家企业的生产运输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在旧广从公路(同嘉路至沙太路段)、沙太路以南(旧广从公路至北环高速公路出入口段)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这意味着,大货车很快将能够在这段长达16公里的国道上畅行无阻,曾经闻名全国的沙太路货运场在萧条一年后也将重现生机。

          起因 大货突然禁行沙太路

  沙太路至太和路段16公里,属于105国道的一部分,横跨白云、天河两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珠三角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物流的需要,这里就已开始聚集多个大型的货运停车场。据资料显示,沙太路目前共有货运停车场33个,面积达到180万平方米,平均每货运场内有商户330户。据统计,33个货运市场的总投资约160亿人民币,市场内商户每年向国家上交1.6亿元人民币,解决就业人员6万余人。

  杨许清说,容发停车场在2001年建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在周边的停车场中其规模不算大,但由于这一带已经形成货运的气候,营业状况非常好,最多的时候一天可停500多辆大型货车。但让他和周围的货场主没想到的是,2002年三四月间,他们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消息: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从5月1日起,实施调整市区限制货车行驶范围,其中包括旧广从公路(同嘉路至沙太路段)、沙太路以南(旧广从公路至北环高速公路出入口段),外地大型货车将禁止通行。

  这些大型货运停车场客源中绝大多数就是外地大型货车。这条“禁令”等于断了自己的生计。货场的人员十分着急,但受影响的并不仅是他们。该路段周边先后建立的工厂、村镇企业、民营企业大约有700多家,由于大型货车不能进入,这些企业将不得不实行二次运输,导致成本增加。一位村委会干部告诉记者,对于周边的农民来说,租地已经成为他们的重要收入,如果货车禁行导致货场和企业离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起诉 停车场要求撤销禁行牌

  接到消息的各方自发地走到一起。据杨许清介绍,2002年上半年,包括数十家货运停车场高层人员和附近村委会的干部先后几次聚在一起商讨对策。他们先后向省、市政府写信反映情况,但没有等到下文。记者看到了一份《申请取消旧广从沙太路禁行令报告》,上面就有十几家停车场和物流企业的签名。

  去年5月1日,该路段的两端如期竖起了交通警示牌。根据该警示牌的规定,该路段将在每天7点到8点、17点到19点交通高峰期,禁止一切货车通行;每天8点到17点,禁止广州市籍(含花都、番禺和从化、增城市)号牌5吨(含5吨)以上、外地籍号牌1.5吨(含1.5吨)以上的货车通行。记者昨天上午看到,除了该路段的两端之外,各个大型停车场门口都同样设置了货车禁行牌。

  在第一军医大学旁边交通岗亭附近的一位报摊主告诉记者,在禁令牌竖起之后,不少外地货车还是按照老习惯进入该路段,但屡屡遭到交警部门的罚款。多的时候,一天有上千辆外地货车遭罚。杨经理介绍,尽管还是有一些外地司机突破“封锁”前来停车运货,但容发停车场的生意还是遭到了严重影响,营业额减少五六成,一年来的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记者昨天上午行车走遍该路段发现,除了少量公交车和农用车外,一路上车辆不多,并不存在交通堵塞的问题。路边也主要都是农田,污染的问题也并不严重。那为何要在该路段设置禁行牌,货场主们认为,一端禁令牌设在太和旧广从路口,截断大车不能进入旧广从沙太路,而另一端设在北二环入口高架桥,截断大车不准进入新广从路以南。

  而一家大型货运市场就建于高架桥西侧,这迫使所有大车要停于该货场,否则就只能上高速路驶往外市。但这家货场只有3万平方米,远远达不到原来沙太路货运市场的面积。货运场的场主们认为,这条禁令不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合法经营。

  2002年6月,他们想到了最后的一招——打官司。容发停车场作为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设置禁行牌的行为违法。

         波折 此案不该由中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但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让货场主们没想到的是,广州市交警支队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交警支队认为,本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级别,并未达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或者“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才构成中院管辖的级别。而交警支队属于广州市公安局的下属职能部门,远未达到广州市中院的管辖级别。

  而且,在交通繁忙区设定禁停标志等交通行为,是公安局下属职能部门行使普通的行政职能行为,不属于“重大”案件,因此应交由白云区法院审理。

  而原告方则认为,市交警支队设置的交通禁行牌影响了长达16公里的国道交通,而该路段是湖南、江西等外省通往广州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的咽喉要地,故受影响的不仅是白云区和广州市的交通,还涉及了广东省大部分地区的交通。而且,这一行政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该地区30多个停车站场的合法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造成了严重影响,该地段的数百家工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几乎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遭受了巨大损失,四周村民的收入也大为减少。其涉及人员之众、影响范围之广,都可认定为该案属于中院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广州市中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交警支队在105国道设置交通禁行牌的问题,社会影响重大,应由该院管辖。2002年8月,广州市中院作出(2002)穗中法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交警支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交警支队不服提出上诉。半个多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交锋 交警支队是否有权卡国道

  去年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除了沙太路附近的货场主外,当时在党校学习的数十位处级以上干部和基层法院的人员也参加了旁听。

  容发停车场提出,被告在105国道设置禁行牌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该路段属于国道,根据相关法规,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车辆行走路线的确定等职权应由路政管理部门所拥有并行使,而且国道的通行权,被告无权处分,它只能管理道路的交通秩序。被告在该路段设置禁行货车通行牌、改变货车行驶路线的行为显然超越了职权。而且,根据目前的地图显示,被禁行的路段地区并非广州城区,而被告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广州市城区范围,同样超越了职权。被告滥用其职权,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他们要求法院确认市交警支队该行为违法,依法给予撤销。

  而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则答辩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管理体制的通知》,被告具有设置交通标志牌的职权。而该通知也表明,被告管理的范围是“城乡道路交通”,无论是城区道路还是乡村道路,都是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被告在管辖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不影响城区的扩大或缩小。

  记者找到了当时参加旁听的一位干部。据他回忆,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向被告代理人一连提出了三个问题。法官问,被告有无广州市政府的命令封105国道沙太路段?被告代理人回答“没有”。法官接着问:在省公路、国道上设置禁行牌及指示方向的权力属于什么级别的单位?被告代理人回答说,属于省级公路局管理范围。法官最后问,为什么要封该路段?被告代理人则称,沙太路到太和路经常塞车。法官再问,塞车有无确切数据,例如每日车流量多少?该路每日正常通车流量是多少?代理人则回答“没有”。当时旁听席上议论纷纷。

         判决 有关禁行牌应予撤销

  经过漫长的等待,今年5月30日,容发停车场的法人代表终于拿到了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书。记者看到了这份判决书。法院首先确认,禁行牌是禁行令的载体,被告设置交通禁行牌是一种具有持续性作用的命令,与交通警察站在路上作出具体的禁止车辆通行的命令效果是一样的,因此,这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设置交通禁行牌的事实证据,仅仅提供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府《关于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两份规范性文件。

  前一份文件虽然规定了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与管理,但后一份文件则是广东省在执行国务院该通知时具体作出的,上面明确规定“公路标志线继续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该权限实际上并没有移交给公安部门。在这两份文件之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都明确规定,公路的标志、连线由公路主管部门行使。法院认为,国道是连接省与省之间的道路,其通行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决定,被告沿105国道沙太路段设置交通禁行牌,限制货车通行,改变货车行驶路线,实际行使了交通规划决定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在105国道该路段设置交通禁行牌的行为“。截至目前,记者尚未听到市交警支队要求上诉的消息。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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