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泄私愤 不服处罚状告公安局
2003-05-28 11:15:05
中国法院网讯 (赵江波 张冬琴) 为泄私愤酒后打伤他人后,反因不服治安拘留决定而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状告市公安局的行政案件作出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张某要求撤消公安机关所作治安拘留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因对本村村组干部不满,多次酒后闹事。一日,张某酒后又借酒撒疯,先将本组一村民自行车气门芯拔掉扔在地上,然后又将砖头扔进另一村民张某院中,将张某家的锅盖砸裂。继而又将砖头砸进另一村民张恩某院中,张恩某之妻气愤之下到原告家中理论,反被张某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治安拘留十五日。张某对该处罚不服,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法院行政庭审理认为,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治安裁决。
原告张某因对本村村组干部不满,多次酒后闹事。一日,张某酒后又借酒撒疯,先将本组一村民自行车气门芯拔掉扔在地上,然后又将砖头扔进另一村民张某院中,将张某家的锅盖砸裂。继而又将砖头砸进另一村民张恩某院中,张恩某之妻气愤之下到原告家中理论,反被张某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治安拘留十五日。张某对该处罚不服,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法院行政庭审理认为,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治安裁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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