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下非礼女孩? 技校生不满状告公安局
2003-05-20 10:25:36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胡杰
  广东徐闻县公安局输了官司。

  告赢徐闻县公安局的,是一名19岁的技校生。去年9月份,公安局认定这名技校生有侮辱妇女行为,将其治安拘留15天。技校生不服气,就把公安局给告了。

  公安局输了官司也不服气,一直认为拘留技校生没有错。

  一切都得从一个月圆之夜的“侮辱妇女事件”说起。

■月光下的“流氓行为” 18岁女孩认定初中同学对己强施非礼

  新寮镇是一个小小的海岛,因为离大陆较远,资源缺乏,这里的经济并不发达。小镇触目所及大都是泥土房、坎坷不平的泥土路。

  那起“侮辱妇女事件”就发生在新寮镇鲎藤村与后海村之间的一段泥土路上。以下是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笔录和受害人对此事的描述。

  陈玉(化名),新寮镇后海村人,事发时她18岁。2001年10月30日晚,她与同村两个女伴一起到鲎藤村戏场去看雷州戏,看完戏后她们步行回家,晚上10点左右行至塘口村村口时,被十几个男子拦住了去路。

  按陈玉的描述,这十几个男子都是十八九岁的样子,但她只认得其中一个,是自己的初中同学陈音(化名)。

  当年的10月30日是农历九月十四。按常理来说,这样的日子应该是天空晴朗,月明星稀。因此陈玉说她清楚地看到了陈音的穿着,是黄T恤和黑裤子。

  陈玉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陈音上前叫我,说老同学叫你怎么还走?我说没你这样的同学。我再走时,就被他们中的5个人拦住了,他(陈音)首先上来动手,搂着我乱摸(徐闻县公安局材料记述,陈玉被摸了胸部和下阴部)。我就讲,‘陈音,你怎么这样!'我抓他的脸,用鞋去打他,他笑嘻嘻地跑,我又从地上抓沙土打他们,他们一伙人才走开。”

  被辱后,陈玉和两个女伴当即来到新寮镇派出所报案。新寮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来到八一村的陈音家中传唤陈音,但蹲守了一夜也没等到他。

  一直到现在,陈玉仍认定侮辱她的人就是陈音。记者在新寮镇政府附近的一间烧腊店里见到了在这里打工的陈玉,她说:“法院判得不对,肯定是他干的。因为我听到了他的声音,看到了他的人。”

  陈玉说,因为是初中同学,所以她对陈音非常熟悉,而且在那件事发生的两天前,她也跟陈音遭遇过。

  按陈玉的说法,2001年10月28日(农历九月十二)晚上,陈玉也是在看戏回来的路上,遇到了陈音。“他叫我名字,我没应他。他跟着我,问我怕不怕,要不要送我回家。我说不用他送。他就一直跟着我走,看我不理他,他才回去。”

  陈玉说,她和陈音没有矛盾,也并不友好。

  “就是他干的,要不,这么丢人的事,我会去说?这么多同学,我为什么不讲别人,偏偏讲他?”

■技校生不在事发现场? 学校和同学都证明那时他正在800公里外的学校

  但陈音却有当时不在现场的充足理由。他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时他正在离新寮800多公里外的博罗县省高级技工学校,那段时间他没离开过学校。

  陈音的父亲陈景存是新寮镇的干部,他在听说这起流氓事件涉及陈音后,第二天中午就给陈音打了电话。

  陈景存说,陈音在学校宿舍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当时就说要回来说个清楚。陈景存让他别忙着回来,先找学校开个证明。

  陈音找到学校学生科开具了事发时一直在校的证明。

■事隔10月后突然被拘 派出所认定技校生侮辱妇女将其治安拘留

  这份在校证明并未很快派上用场,因为徐闻县公安局在事发后一段时间里没有传唤陈音,甚至连问询的电话也没有打过。陈家人都以为是公安局当初搞错了,此事不会再提。然而,到了2002年8月27日,在事隔10个多月后,回家过暑假的陈音突然被新寮镇派出所传讯。

  陈音回忆当时的情况说,他是在凌晨1点多钟突然被抓走的。在派出所里,民警们要他交代猥亵陈玉的事实,并要陈音说出团伙其他人员。

  “没干那样的事,我怎么承认呢?”陈音告诉记者,他被派出所关了两天两夜。

  陈音的父亲陈景存说,儿子被抓走后,他急忙赶到派出所,拿出了学校的证明。但这份证明却被认为是假的。有一个民警还说,这样的证明两包烟就可以买到。

  在传讯陈音的同时,新寮派出所也开始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陈音被抓的当天及其后两天,派出所民警分别找到事发当晚与陈玉同行的两位女伴,两女伴也指认陈音猥亵陈玉,8月29日民警还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绘图;9月10日,派出所找到后海村青年陈某作调查。陈某说,2001年11月2日晚大约8时许,他骑车在新寮镇邮电所门口看到陈音坐着摩托车经过。

  根据这些证据,徐闻县公安局认定陈音侮辱了妇女,2002年9月19日,陈音被治安拘留。

■技校生状告公安局 法院判决公安局撤销处罚裁决,并向当事人道歉

  陈音在看守所被拘留期间,陈景存找到了麦浪和薛亚锦两位律师,说了儿子被拘留一事。

  2002年9月23日,两位律师向湛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徐闻县公安局对陈音作出的治安裁决。

  薛亚锦说,由于湛江市公安局在复议期内未作答复,2002年12月3日,受陈音委托,他们向陈音户口所在的博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徐闻县公安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徐闻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判令公安局赔偿陈音经济损失500元和精神赔偿1万元,并向陈音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今年1月15日,博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音的辩护律师向法院出具了从广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取得的证据,有对陈音的同宿舍同学作的调查笔录,学校的《教学日志》、校历表、《学生考勤册》等原始材料。代理律师还当庭进行了推断,他们认为博罗县距徐闻县800多公里,陈音从学校回家一趟至少要倒3次车,即从博罗到广州,从广州到徐闻,再从徐闻到新寮,这样往返一趟就要4天4夜。而按陈音所在学校严格的考勤制度,这么长时间离校不被发现几乎是不可能的。

  2月中旬,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陈音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在校读书。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案发后一直没有到原告就读的学校去调查,在对原告作出治安裁决前,原告已提出了不在场的理由和证明,被告未深入调查核实,案发后也未及时传唤、讯问有关当事人,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且被告在案发后10个月才到现场进行勘查绘图,程序明显欠妥。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裁决事实证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博罗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徐闻县公安局对陈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判令公安局赔偿陈音649.5元,并向陈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同时驳回了陈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因得罪镇领导被抓? 当事人父子有此怀疑,公安局否认这种说法

  判决生效后,徐闻县公安局没有上诉。

  徐闻县公安局怎样看待这个判决结果?该局法制股潘康懂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安局之所以没上诉,是考虑到“诉讼费很高,再打下去不值得”。

  潘股长表示,公安局并没有错,所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合理的。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法官的判断逻辑有问题,本案法官太拘泥于法理,判决有些公式化。

  按潘股长的说法,法官所拘泥的法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名为《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潘股长认为,正是这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影响了法官判案。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学校的档案材料,而公安局提供的只是证人证言。

  潘股长坦承,公安局在当初办案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陈玉报案时称有约20名男青年参与作案,可除了陈音外却一个没抓到。还有就是办案程序应该再紧凑一些,这样就不会给(原告)可乘之机。

  “这个案子派出所当时就立案了,可因为经费有困难,所以一直没有到学校去找他(指陈音),这算个教训吧,要知道他会找学校开证明,我们花多少钱都应该去学校(调查)的。”潘股长说。

  至于对法院判决的履行情况,潘股长说,原告一直没来找,所以还未赔偿。在道歉问题上,已经跟他们说过“我们证据不足,抓错你了”。这应该算是已道了歉。

  原告的代理人薛亚锦律师则认为,告公安局是为了提高公安局的工作效率,依法行政,确保公民不会随意遭受处罚。

■公安局认为自己没错 称法官判案太拘泥于法理,判决有些公式化

  然而,还有一个结堵在陈家父子心中:陈音为什么会在事隔10个多月后被拘留?陈音说,如果他们认定是我干的,为什么春节我回家时不找我呢?

  陈景存则一直怀疑那起“流氓事件”只是个幌子,他认为儿子被拘留其实是因为另一件事。

  陈景存所说的另一件事,就发生在陈音被公安局传唤前一天。

  陈景存告诉记者,那天,陈音骑着摩托车去赶集,由于一段村路上有泥水,陈音就推着摩托车从村委会门前绕过。新寮镇一位镇领导正在村委会前指挥人们搞计划生育宣传的墙报,看到陈音过来“影响了秩序”,这位领导大为光火,上前拔下了陈音摩托车钥匙。陈音不认识这位领导,当即与他争执起来,在众人的围观下,这位领导很生气地把车钥匙还给了陈音。

  陈景存说,巧合的是,第二天陈音就被派出所抓走了。而且有传言说那位镇领导对陈音很不满。他因此怀疑儿子是因得罪了那位领导才被抓。

  新寮镇与八一村的几位干部认可陈景存所说之事,但他们不愿对此事发表看法。

  对于陈景存的怀疑,徐闻县公安局法制股潘股长说,公安局办案都是依法行事,决不会带着意见去抓人。

■技校生要求正式道歉 法律界人士希望这起案例能对公安执法起警示作用

  技校学生告赢公安局,这已经成为徐闻当地的新闻热点之一。

  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的何其辉律师称,希望这起案例能成为一个典型判例,对公安机关今后的执法起到警示与借鉴作用。何律师说,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安局在执法时有先入为主的行为,不是正常法律上的无罪推定,搞的是有罪推定,从有罪方面先去认定你。

  博罗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杨远忠庭长主审了这起技校生状告公安局的案件。杨庭长说,法院合议庭判徐闻县公安局败诉,主要是徐闻县公安局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有问题,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说明原告在2001年10月30日晚在当地有侮辱妇女的作案时间。而在整个判决中,法院并没有说“原告没有去侮辱妇女”,如果徐闻县公安局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还可以对原告进行处罚。

  打赢了官司,19岁的陈音却高兴不起来,他说想起这事心里就不是滋味,这件事对他伤害很大。

  陈音目前正在番禺的一家中外合资的空调厂里实习。今年6月,他将毕业。

  陈音说他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大哭了一场。现在,他更关心的是公安局对自己赔礼道歉行为的履行,他说一定要公安局通过一个正规的渠道向自己赔礼道歉。

  当初的受害少女其实已远离了这起官司,因为这个案子关注的是公安局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拘留技校生,执法者的行为是否合乎程序。至于那起“月光下的流氓事件”到底有没有技校生参与,正如这起官司的主审法官所言,法院并没有说“原告没有去侮辱妇女”,如果徐闻县公安局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还可以对原告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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