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2003-04-27 08:50: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美国)杜邦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杜邦公司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运输、通讯、农业、家庭用品、化工等领域,行销世界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 PONT”。(瑞士)内穆尔杜邦国际公司于1976年11月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1995年10月转让给杜邦公司。1999年2月28日,杜邦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DU PONT”文字商标。杜邦公司是椭圆字体及文字“DU PONT”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人。自198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其产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领域,其中7家已经投产。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对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作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包括在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参考消息》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等。1997年,杜邦公司在中国为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额为2.23亿美元。自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在第3、11、22、24、26、30、31类商品上的专用权,中文“杜邦”注册商标在第23、26、30、31、46类商品上的专用权。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dupont.com.行政区缩写”或“dupont.行政区缩写”或“ dupont.Co.行政区缩写”模式。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咨询在线服务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
1999年11月4日,受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国网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因与国网公司协商解决“dupont.com.cn”域名纠纷未果,杜邦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国网公司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负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邦公司指控国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依照《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中国法律追究国网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以保护杜邦公司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是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杜邦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杜邦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DU PONT”椭圆字体和文字商标,并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长时间对“DU PONT”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使得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质量,并且在中国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杜邦公司所注册的“DU PONT”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杜邦公司的“DU PONT”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至少应早于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时间。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驰名商标较高水平的保护。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dupont.com.cn”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 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国网公司在诉讼中不能说明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com.cn”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upon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该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在计算机网络中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其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DU PONT”注册为域名的商业目的十分明显。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有意阻止杜邦公司注册该域名。国网公司收到要求其停止使用并撤销“dupont.com.cn”域名的函件后,仍未停止,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国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杜邦公司“DU PONT”注册商标专用权。国网公司没有合法依据,无偿占有杜邦公司所有的驰名商标所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杜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700元。
一审宣判后,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咨询在线服务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
1999年11月4日,受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国网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因与国网公司协商解决“dupont.com.cn”域名纠纷未果,杜邦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国网公司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负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邦公司指控国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依照《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中国法律追究国网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以保护杜邦公司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是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杜邦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杜邦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DU PONT”椭圆字体和文字商标,并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长时间对“DU PONT”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使得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质量,并且在中国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杜邦公司所注册的“DU PONT”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杜邦公司的“DU PONT”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至少应早于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时间。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驰名商标较高水平的保护。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dupont.com.cn”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 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国网公司在诉讼中不能说明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com.cn”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upon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该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在计算机网络中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其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DU PONT”注册为域名的商业目的十分明显。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有意阻止杜邦公司注册该域名。国网公司收到要求其停止使用并撤销“dupont.com.cn”域名的函件后,仍未停止,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国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杜邦公司“DU PONT”注册商标专用权。国网公司没有合法依据,无偿占有杜邦公司所有的驰名商标所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杜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700元。
一审宣判后,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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