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3-04-25 09:40: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网?筹建于2000年2月,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前身上海东方网?筹备组?于2000年2月16日和解放日报社签订《关于东方网相应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约定由解放日报社代为办理“eastday.com.cn”等四项域名的注册手续,解放日报社完成上述域名的注册登记后,将该四项域名无条件地提供给上海东方网独占性使用?包括网络使用、广告使用及其他使用?。解放日报社分别于2000年2月20日和200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的域名。2000年7月10日,上海东方网与解放日报社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立即办理“eastday.com”和“eastday.net”域名注册人由解放日报社变更至上海东方网的手续,同时积极申请将“eastday.com.cn”和“eastday.net.cn”两项域名的注册人作相同变更。2000年10月28日,域名“eastday.com”的注册人变更为上海东方网。
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梦幻多媒体)是于1999年4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成立的私人所有制企业。其实际使用“eastdays.com”域名开设了系争的“eastdays.com东方网”网站。梦幻多媒体所经营网站的“东方首页”等7个频道的网标、网站名称、频道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色彩运用等表现形式与上海东方网十分近似。而且,在页底部分均设置了与上海东方网相同的警示语,链接图标及设置布局与之相同,多个频道的栏目结构编排、名称顺序、表现手法、创作风格也与之近似或者相同。另,自2000年8月3日起,梦幻多媒体原使用的网站名称及相关的页面样式、栏目设置等均未再现。8月下旬,梦幻多媒体全面推出“东方网上超市?www.eastdays.com?”的新页面样式。
梦幻多媒体于2000年8月3日在其网站上的一封“致网友”的信中写到:其“东方网将建设成为山东省标志性的媒体网站”、“立足本地新闻及各信息频道”、“建设为山东省极具影响力的第四媒体”等。
上海东方网以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合理的调查费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东方网开设“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从事网络服务经营活动,是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对其民事权益有直接的影响。故以梦幻多媒体的网络经营活动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梦幻多媒体经营的网站的各频道页面,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结构布局、栏目编排,文字、线条、颜色和图案的排列组合搭配,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已构成实质性的相同;其使用的链接图标,亦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两者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的近似,足以使社会普通网民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误认为梦幻多媒体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就是上海东方网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对此,梦幻多媒体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来自公共领域。因此,梦幻多媒体未经上海东方网许可,采取抄袭、仿冒和篡改的手法,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表达方式,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梦幻多媒体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仅仅是“员工为了学习”所作的“内部使用”。其使用内容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成为其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梦幻多媒体不仅未经上海东方网的许可和授权,擅自营利性地经营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而且不指明出处,又不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梦幻多媒体的使用行为不仅违反“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而且影响上海东方网对其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的正常使用,及对其网站潜在商业市场的利用,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梦幻多媒体擅自从事互联网的新闻发布和转载,且为开拓广告业务,在其“广告招商”栏目中,编造不实之词,虚构其网站的资质,夸大其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包括上海东方网在内的网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联系其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网页页面样式及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梦幻多媒体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势必使普通网民进一步误认为两系争网站之间有某种联系,对上海东方网和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东方网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eastday”已构成其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名称,并对此享有在先权利,也缺乏相应的依据,论证以其网站名称的一部分可足以排斥梦幻多媒体所注册的相关域名。故对上海东方网要求停止使用和注销上述域名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东方网在互联网上所经营的新闻登载和传输活动,合乎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梦幻多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7个频道页面的系争样式,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系争样式以及链接图标,作为其网站相关页面的组成部分,与其进行同业竞争,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而且梦幻多媒体在其网站上发布和转载新闻,在其“广告招商”和“致网友”信中发布违背客观事实、内容不实的信息,对其网站实施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构成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上海东方网的合法利益。据此,上海东方网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梦幻多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梦幻多媒体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诉讼请求,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主观故意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并且,梦幻多媒体应承担上海东方网因本案支出的合理的调查费用。此外,上海东方网诉讼请求中指控梦幻多媒体恶意注册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上海东方网其他诉讼请求中超过适当范围的部分,亦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一、梦幻多媒体停止使用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梦幻多媒体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梦幻多媒体在上海东方网的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上海东方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梦幻多媒体赔偿上海东方网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五、驳回上海东方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分别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梦幻多媒体)是于1999年4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成立的私人所有制企业。其实际使用“eastdays.com”域名开设了系争的“eastdays.com东方网”网站。梦幻多媒体所经营网站的“东方首页”等7个频道的网标、网站名称、频道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色彩运用等表现形式与上海东方网十分近似。而且,在页底部分均设置了与上海东方网相同的警示语,链接图标及设置布局与之相同,多个频道的栏目结构编排、名称顺序、表现手法、创作风格也与之近似或者相同。另,自2000年8月3日起,梦幻多媒体原使用的网站名称及相关的页面样式、栏目设置等均未再现。8月下旬,梦幻多媒体全面推出“东方网上超市?www.eastdays.com?”的新页面样式。
梦幻多媒体于2000年8月3日在其网站上的一封“致网友”的信中写到:其“东方网将建设成为山东省标志性的媒体网站”、“立足本地新闻及各信息频道”、“建设为山东省极具影响力的第四媒体”等。
上海东方网以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合理的调查费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东方网开设“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从事网络服务经营活动,是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对其民事权益有直接的影响。故以梦幻多媒体的网络经营活动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梦幻多媒体经营的网站的各频道页面,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结构布局、栏目编排,文字、线条、颜色和图案的排列组合搭配,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已构成实质性的相同;其使用的链接图标,亦与上海东方网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两者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的近似,足以使社会普通网民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误认为梦幻多媒体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就是上海东方网的网站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对此,梦幻多媒体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来自公共领域。因此,梦幻多媒体未经上海东方网许可,采取抄袭、仿冒和篡改的手法,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表达方式,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梦幻多媒体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仅仅是“员工为了学习”所作的“内部使用”。其使用内容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成为其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梦幻多媒体不仅未经上海东方网的许可和授权,擅自营利性地经营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而且不指明出处,又不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梦幻多媒体的使用行为不仅违反“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而且影响上海东方网对其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的正常使用,及对其网站潜在商业市场的利用,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梦幻多媒体擅自从事互联网的新闻发布和转载,且为开拓广告业务,在其“广告招商”栏目中,编造不实之词,虚构其网站的资质,夸大其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包括上海东方网在内的网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联系其擅自使用上海东方网网页页面样式及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梦幻多媒体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势必使普通网民进一步误认为两系争网站之间有某种联系,对上海东方网和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东方网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eastday”已构成其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名称,并对此享有在先权利,也缺乏相应的依据,论证以其网站名称的一部分可足以排斥梦幻多媒体所注册的相关域名。故对上海东方网要求停止使用和注销上述域名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东方网在互联网上所经营的新闻登载和传输活动,合乎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梦幻多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海东方网的7个频道页面的系争样式,尤其是页头部分的系争样式以及链接图标,作为其网站相关页面的组成部分,与其进行同业竞争,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的混淆,导致普通网民误认。而且梦幻多媒体在其网站上发布和转载新闻,在其“广告招商”和“致网友”信中发布违背客观事实、内容不实的信息,对其网站实施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构成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上海东方网的合法利益。据此,上海东方网请求法院判令梦幻多媒体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梦幻多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梦幻多媒体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诉讼请求,梦幻多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主观故意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并且,梦幻多媒体应承担上海东方网因本案支出的合理的调查费用。此外,上海东方网诉讼请求中指控梦幻多媒体恶意注册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上海东方网其他诉讼请求中超过适当范围的部分,亦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一、梦幻多媒体停止使用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梦幻多媒体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梦幻多媒体在上海东方网的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上海东方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梦幻多媒体赔偿上海东方网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五、驳回上海东方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分别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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