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指南
2003-04-21 14:3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 倩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为基础的法律之一,因其具有极强的实用性而受到司法考试出题者的特别青睐。1996年以来,年际平均考试分值为31.4分,1999年达到了62分,2000年59分,2002年50分,足以证明它在司法考试(以前为律考)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多、内容庞杂,复习的难度非常大。从出题规律和命题思路的角度来看,对合同法的复习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把握,各个击破。
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系列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各法律部门的司法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司法考试重点的把握,同时又适应了司法考试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
第二,澄清认识,精细耕作。
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门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它的很多规定都是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论和精神是合同法的基础,学好民法是学习合同法的先导。
学习过程中,有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引起考生相当的重视:
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中对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中对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到适用。
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
其三,特别关注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出卖人的标的物瑕疵担保区间。
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
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
具体说,就是针对教材每一章每一页的内容对应其具体法条都进行分析和归纳,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现就合同法中包含法条最多的“买卖合同”一章内容为例,给广大考生提供一种方法:
本章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共46条。
一、买卖合同概念(第一百三十条)。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标的物(共9条)
1.标的物的性质问题(第一百三十二条);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七条);3.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问题(第一百六十二条);4.标的物所产孳息的归属问题(第一百六十三条);5.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问题(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条)。
四、出卖人的义务:(共13条)
1.交付标的物及各种单证(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一条);4.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条);5.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五十六条);6.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
五、买受人的义务:(共5条)
1.检验标的物(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2.按约支付价款(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一条)。
六、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共8条?
1.一般原则:交付主义(第一百四十二条);2.出卖人承担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3.买受人承担的特定情形(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条);4.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并立(第一百四十九条)。
七、特种买卖?共9条?
1.分期付款买卖?第一百六十七条?;2.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六十九条;3.试用买卖?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4.招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二条);5.拍卖?第一百七十三条)。
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多、内容庞杂,复习的难度非常大。从出题规律和命题思路的角度来看,对合同法的复习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把握,各个击破。
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系列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各法律部门的司法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司法考试重点的把握,同时又适应了司法考试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
第二,澄清认识,精细耕作。
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门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它的很多规定都是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论和精神是合同法的基础,学好民法是学习合同法的先导。
学习过程中,有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引起考生相当的重视:
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中对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中对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到适用。
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
其三,特别关注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出卖人的标的物瑕疵担保区间。
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
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
具体说,就是针对教材每一章每一页的内容对应其具体法条都进行分析和归纳,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现就合同法中包含法条最多的“买卖合同”一章内容为例,给广大考生提供一种方法:
本章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共46条。
一、买卖合同概念(第一百三十条)。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标的物(共9条)
1.标的物的性质问题(第一百三十二条);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七条);3.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问题(第一百六十二条);4.标的物所产孳息的归属问题(第一百六十三条);5.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问题(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条)。
四、出卖人的义务:(共13条)
1.交付标的物及各种单证(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一条);4.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条);5.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五十六条);6.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
五、买受人的义务:(共5条)
1.检验标的物(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2.按约支付价款(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一条)。
六、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共8条?
1.一般原则:交付主义(第一百四十二条);2.出卖人承担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3.买受人承担的特定情形(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条);4.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并立(第一百四十九条)。
七、特种买卖?共9条?
1.分期付款买卖?第一百六十七条?;2.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六十九条;3.试用买卖?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4.招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二条);5.拍卖?第一百七十三条)。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