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捐款却不建桥 村委会被判返还捐赠款
2003-03-27 09:10:07
中国法院网讯 (徐东良) 浙江省诸暨市一位农民杨某自愿捐助7万元钱,帮助村里造桥,村委会收了捐款却不建桥,无奈杨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绍兴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返还杨某7万元捐赠款。
2000年,诸暨市应店街镇仕坂坞村为方便群众出门耕作方便,计划在村口建造一座水泥桥,为此在村民中发动捐款。村民杨某在村委主任等人的动员下,向村里捐赠了7万元。后因为选址等原因,水泥桥迟迟未动工。2002年1月10日,杨某个人草拟了一份协议,要求村委保证在一个月后开工造桥,至当年6月20日竣工,否则无条件返还捐赠款。村委班子成员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村委到期仍未履行,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一审法院以协议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属于无效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遂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是否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影响其效力,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2000年,诸暨市应店街镇仕坂坞村为方便群众出门耕作方便,计划在村口建造一座水泥桥,为此在村民中发动捐款。村民杨某在村委主任等人的动员下,向村里捐赠了7万元。后因为选址等原因,水泥桥迟迟未动工。2002年1月10日,杨某个人草拟了一份协议,要求村委保证在一个月后开工造桥,至当年6月20日竣工,否则无条件返还捐赠款。村委班子成员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村委到期仍未履行,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一审法院以协议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属于无效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遂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是否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影响其效力,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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