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试题
(1998年试卷4第4题,本题9分)
2003-03-24 10:17: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研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
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不可以主持调解。(1分)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法院调解仅适用于起诉和审理阶段,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理由有如下两点:一是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根据,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法院作出的支付令,需要变更的,只能通过提出支付令异议和审判的方式;其他法律文书的变更,也只能由制作者进行。二是执行机构只能依法执行法律文书,无权解决实体权益纠纷,无权变更法律文书中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所以,执行机构不得进行调解。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1分)因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自行和解。(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允许。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分),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0.5分),裁定执行和解协议不正确(0.5分),因为和解协议的执行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得到实现,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E市K区法院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1分),因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吴小明的吵闹行为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即案件受理后到结案前,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内。
本案中,吴小明与谢大柱的吵闹发生在执行终结以后,故法院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评析:本案案情很简单,考查的内容也不复杂。涉及到的知识点包括: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由此看出,考生对民事诉讼法考题的复习要领,在于掌握住基本理论知识和民事诉讼法条精神。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
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不可以主持调解。(1分)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法院调解仅适用于起诉和审理阶段,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理由有如下两点:一是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根据,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法院作出的支付令,需要变更的,只能通过提出支付令异议和审判的方式;其他法律文书的变更,也只能由制作者进行。二是执行机构只能依法执行法律文书,无权解决实体权益纠纷,无权变更法律文书中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所以,执行机构不得进行调解。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1分)因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自行和解。(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允许。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分),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0.5分),裁定执行和解协议不正确(0.5分),因为和解协议的执行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得到实现,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E市K区法院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1分),因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吴小明的吵闹行为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即案件受理后到结案前,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内。
本案中,吴小明与谢大柱的吵闹发生在执行终结以后,故法院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评析:本案案情很简单,考查的内容也不复杂。涉及到的知识点包括: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由此看出,考生对民事诉讼法考题的复习要领,在于掌握住基本理论知识和民事诉讼法条精神。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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