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行政法有五大变化
2003-02-25 14:14:19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在发表于《中国法学》上的《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一文中提出:受20世纪后期全球涌动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四大世界潮流的影响,行政法——作为主要调整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部门——发生了和还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变化决定和预示着新世纪我国行政法发展的走向:
一、行政“疆域”的变迁:从“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行政的“疆域”,而行政的“疆域”究竟应有多大,这又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界定。另外,“公共物品”哪些只能由政府提供,哪些则可由政府以外的“第三部门”提供,这又取决于“第三部门”的成熟和行政改革、政治改革的进程。但是,无论如何,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转移,国家行政的“疆域”将逐步缩减,这是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明显走向。
二、行政权行使主体的变迁:从责任政府到参与民主。传统行政法的“责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由政府行使,政府向议会和人民负责。“责任政府”并不要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行政权或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
三、行政法原则的变迁: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在任何民主国家的任何时期,法治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不同时代,法治原则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传统行政法治更多注重的是法治的形式,主要强调政府依法行政,即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与封建专制社会的人治相对立。而现代行政法治则注入了越来越多的实质内容,从而使形式法治逐步转化为实质法治。
四、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变迁:从管理、强制到服务、指导、合作。根据传统行政法,行政的主要目标是管理,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强制。20世纪中期以后,传统的行政目标和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发生变化,一些西方国家展开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将传统公共管理的主体中心主义、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客体中心主义和服务中心主义。
五、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从偏重司法审查到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20世纪中后期的行政控权实践证明,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控权机制中最积极、最有效的一种控权制度。当然,行政程序控权不能脱离司法审查。没有司法审查的保障,行政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因此,现代行政控权机制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并重,而不是以行政程序控权代替司法审查控权。
一、行政“疆域”的变迁:从“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行政的“疆域”,而行政的“疆域”究竟应有多大,这又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界定。另外,“公共物品”哪些只能由政府提供,哪些则可由政府以外的“第三部门”提供,这又取决于“第三部门”的成熟和行政改革、政治改革的进程。但是,无论如何,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转移,国家行政的“疆域”将逐步缩减,这是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明显走向。
二、行政权行使主体的变迁:从责任政府到参与民主。传统行政法的“责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由政府行使,政府向议会和人民负责。“责任政府”并不要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行政权或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
三、行政法原则的变迁: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在任何民主国家的任何时期,法治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不同时代,法治原则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传统行政法治更多注重的是法治的形式,主要强调政府依法行政,即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与封建专制社会的人治相对立。而现代行政法治则注入了越来越多的实质内容,从而使形式法治逐步转化为实质法治。
四、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变迁:从管理、强制到服务、指导、合作。根据传统行政法,行政的主要目标是管理,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强制。20世纪中期以后,传统的行政目标和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发生变化,一些西方国家展开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将传统公共管理的主体中心主义、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客体中心主义和服务中心主义。
五、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从偏重司法审查到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20世纪中后期的行政控权实践证明,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控权机制中最积极、最有效的一种控权制度。当然,行政程序控权不能脱离司法审查。没有司法审查的保障,行政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因此,现代行政控权机制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并重,而不是以行政程序控权代替司法审查控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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