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生案作出裁定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2003-01-31 10:36:23 | 来源:中新网
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一审已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西南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据报道,去年10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静、张军起诉西南某学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且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对于本案的裁定,一些专家认为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然,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是不是连说理的地方也没了?而有的专家学者则指出,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据报道,去年10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静、张军起诉西南某学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且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对于本案的裁定,一些专家认为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然,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是不是连说理的地方也没了?而有的专家学者则指出,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责任编辑:李扬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