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员随手定宅基 乡政府依法赔损失
2003-01-15 13:24:1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叶和礼 木林
  刘明原住在半山坡,要求搬到坡下居住。乡政府土地管理员小华便在穿村而过的国道旁给刘明重新确定了建房界址。该房基离国道路基只有10米,交通便利,刘明表示满意。手续办妥后,刘明乘冬天农闲时邀了亲戚朋友动工修建。不料,刚动工后的第三天,县公路局就向刘明发出了通知,要求停建。此时刘明才得知,依据《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国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建筑物外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20米,刘明只得停工。而此时,刘明为建房已支出近8000元,直接损失达5000元。为此,刘明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数十次向乡政府、县政府反映情况,以在国道旁建房是乡干部确定的为由,要求乡政府赔偿其建房损失5000元,并另批新址给其建房,均无结果。无奈,刘明只好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对刘明在国道建房所受经济损失负有责任,判决乡政府赔偿刘明损失5000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赔偿案。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乡土地管理员小华作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负责全乡的土地管理工作,在给刘明勘定房址时,所选界址离国道仅有10米,此举明显违反了《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使刘明依址建房而蒙受5000元的经济损失。小华许可刘明在国道路基10米处建房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损害了刘明的合法权益。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也有相同规定。故而,小华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因工作失误而给村民刘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其所在的乡政府赔偿。当然,本案中的乡政府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规定要求小华部分或全部偿还乡政府已赔偿的款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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