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往开来 任重道远
──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八周年
2003-01-02 13:05:26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先进文化、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整整8年。8年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严肃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及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等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8年来,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认真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获得法律救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值此国家赔偿法实施八周年之际,谨以本文献给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回顾
8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3件,其中,1998年至2002年办理10607件。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直十分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为赔偿委员会配备了较强的审判力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现有委员中,二级大法官4人,一级高级法官1人,二级高级法官3人,其中6人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目前,全国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而且均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大多设立了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一支自上而下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的形成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8年来,基本形成了国家赔偿法适用规范的框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还就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40余件批复。这些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复,为国家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必要的规范,初步统一了全国法院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尺度。
8年来,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制度。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其中包括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岗位责任制、赔偿案件立案规则、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等。这一整套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有章可循。
8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并建立告知制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利用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载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无论一审、二审、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过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和公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增强了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前提。国家审判赔偿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各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是分不开的。正确的领导来源于正确的认识。不少法院领导通过办案实践,深刻体会到,赔偿案件虽然数量少,但每一件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和依法治国的精神,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党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因此,必须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一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有的法院一把手亲自过问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或者主动出面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有的领导还结合具体案例,到党委、人大、政府讲授国家赔偿法,宣传国家赔偿法,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健全机构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必要的组织保证。实践证明,有一支稳定或者相对稳定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哪个地区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哪个地区的案件就办的好一些,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就强一些,调研和理论研究成效也就多一些。反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就常常受到其他工作的冲击和干扰,处于举步维艰,收效甚微,甚至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第三,加强干部培训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条件。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任务新、难度大,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相对缺乏理论、法律准备。因此,培训干部尤为重要。许多法院紧紧抓住了目前收案不多的机会,每年都搞一、两次集中培训,既提高了干部素质,又为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审判质量,做好了法律和政策准备。
第四,坚持“四一一”工作制度,是扩大国家赔偿案件社会效果的有益探索。“四一一”工作制度即“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简报”。许多法院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健全“四一一”工作制度以来始终坚持这项工作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总结分析,找出违法侵权的错误症结所在,报告党委或者有关领导,通报下级法院,或者到赔偿义务机关就案说法,对纠正本地区执法工作上的一些错误习惯作法,避免错误执法行为的重复发生,提高当地执法水平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第五,改革审判方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是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要求对国家赔偿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实践表明,公正公平审判案件离不开审判程序公开。一些法院为了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将听证制度引到赔偿案件程序中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赔偿请求人索赔500余万元,赔偿义务机关只赔偿5万元的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赔偿请求人在会后感慨地说:“三个没想到。一没想到法院会公开听证,二没想到这么多法官来听证,三没想到自己能把话在公开场合讲完。”
第六,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讨,是提高审判水平的好办法。一些地区法院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准备地召开专题研讨会。这些研讨会既务虚又务实,出席人员不仅有审判干部,还有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大专院校的教授学者。这种开放式的理论研究活动推动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理论研究的发展,提高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七,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保证。国家赔偿案件涉及面广,难度大,不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取得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法院还坚持召开公安、安全、检察、监狱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宣传国家赔偿法,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认同,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第八,建立一支不计名利,不畏困难,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是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关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少、任务新、难度大是有目共睹的。一些同志在工作中经常吃闭门羹,或被刁难。这是从事其他审判工作的同志不太容易遇到的。因此必须把队伍建设抓紧抓好。经过8年的努力,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终于有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正是有了这支精干的队伍,才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是十分严峻的。主要表现为: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怕赔,不愿意赔,对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使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有意规避国家赔偿,任意曲解国家赔偿法;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拒不接受调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等等。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及工作人员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主要是:一些同志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模糊认识,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一些同志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等等。
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凝聚力空前高涨,社会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小康社会应当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担负着发挥审判职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巨使命。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推进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法院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保护。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斗争领域将出现新的动向,这些新形势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水平,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依法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着重于三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改革创新,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体现公正公平原则;二是结合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国家赔偿审判水平,为建立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努力。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改革创新,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实现公正公平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公正公平的原则更多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程序上的不公平,很难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诉讼程序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且可以说赔偿请求人在程序上享有更多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在程序上应履行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在诉讼程序上,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作出倾斜,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首先,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引进听证程序,推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做到公正公平。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的“八坚持、八反对”第一条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就必须改革创新,只有改革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引进听证程序正是顺应了新的形势需要,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的改革创新。这项工作是今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透明度。无论是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其他社会公众,都有机会了解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进听证程序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诸如谁听证,谁认证的问题,在认证过程中如何透明的问题,以及赔偿委员会自身采集来的证据如何认证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全面引入听证程序作为推进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更加广泛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注意抓好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出台听证的有关程序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其次,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证据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制定证据规则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证据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进听证程序是为了在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平目标的话,那么推进证据制度改革即是通过保护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实体权利来达到公正公平的目标。
第三,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我们要把抓案件质量特别是努力提高国家赔偿案件的文书质量作为促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又一个切入点。赔偿决定文书是体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公正公平的载体,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赔偿决定文书的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达到每一件赔偿决定文书都是一篇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能够让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全社会认同的优秀的法律文书。
我们要结合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建设。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不仅涉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还涉及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业务和执行工作,更涉及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指导,造就一支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一流的审判专业队伍,以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水平。
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审判水平。国家赔偿法虽已实施八周年,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理论研究较少,国家赔偿法宣传力度不够,国家赔偿法不尽完善以及全民族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种种原因,使我们与形成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通过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促进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同时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已成为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的新课题。我们要注意积累经验,加强研究,为建立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努力。
司法实践经验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改革创新是我们事业持续前进,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八周年,回顾以往,展望未来之际,我们深知责任重大。全国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必须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上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工作,开拓奋进,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整整8年。8年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严肃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及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等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8年来,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认真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获得法律救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值此国家赔偿法实施八周年之际,谨以本文献给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回顾
8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3件,其中,1998年至2002年办理10607件。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直十分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为赔偿委员会配备了较强的审判力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现有委员中,二级大法官4人,一级高级法官1人,二级高级法官3人,其中6人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目前,全国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而且均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大多设立了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一支自上而下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的形成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8年来,基本形成了国家赔偿法适用规范的框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还就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40余件批复。这些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复,为国家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必要的规范,初步统一了全国法院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尺度。
8年来,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制度。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其中包括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岗位责任制、赔偿案件立案规则、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等。这一整套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有章可循。
8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并建立告知制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利用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载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无论一审、二审、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过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和公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增强了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前提。国家审判赔偿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各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是分不开的。正确的领导来源于正确的认识。不少法院领导通过办案实践,深刻体会到,赔偿案件虽然数量少,但每一件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和依法治国的精神,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党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因此,必须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一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有的法院一把手亲自过问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或者主动出面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有的领导还结合具体案例,到党委、人大、政府讲授国家赔偿法,宣传国家赔偿法,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健全机构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必要的组织保证。实践证明,有一支稳定或者相对稳定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哪个地区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哪个地区的案件就办的好一些,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就强一些,调研和理论研究成效也就多一些。反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就常常受到其他工作的冲击和干扰,处于举步维艰,收效甚微,甚至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第三,加强干部培训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条件。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任务新、难度大,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相对缺乏理论、法律准备。因此,培训干部尤为重要。许多法院紧紧抓住了目前收案不多的机会,每年都搞一、两次集中培训,既提高了干部素质,又为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审判质量,做好了法律和政策准备。
第四,坚持“四一一”工作制度,是扩大国家赔偿案件社会效果的有益探索。“四一一”工作制度即“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简报”。许多法院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健全“四一一”工作制度以来始终坚持这项工作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总结分析,找出违法侵权的错误症结所在,报告党委或者有关领导,通报下级法院,或者到赔偿义务机关就案说法,对纠正本地区执法工作上的一些错误习惯作法,避免错误执法行为的重复发生,提高当地执法水平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第五,改革审判方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是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要求对国家赔偿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实践表明,公正公平审判案件离不开审判程序公开。一些法院为了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将听证制度引到赔偿案件程序中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赔偿请求人索赔500余万元,赔偿义务机关只赔偿5万元的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赔偿请求人在会后感慨地说:“三个没想到。一没想到法院会公开听证,二没想到这么多法官来听证,三没想到自己能把话在公开场合讲完。”
第六,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讨,是提高审判水平的好办法。一些地区法院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准备地召开专题研讨会。这些研讨会既务虚又务实,出席人员不仅有审判干部,还有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大专院校的教授学者。这种开放式的理论研究活动推动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理论研究的发展,提高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七,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是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保证。国家赔偿案件涉及面广,难度大,不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取得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法院还坚持召开公安、安全、检察、监狱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宣传国家赔偿法,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认同,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第八,建立一支不计名利,不畏困难,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是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关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少、任务新、难度大是有目共睹的。一些同志在工作中经常吃闭门羹,或被刁难。这是从事其他审判工作的同志不太容易遇到的。因此必须把队伍建设抓紧抓好。经过8年的努力,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终于有了一支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正是有了这支精干的队伍,才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是十分严峻的。主要表现为: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怕赔,不愿意赔,对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使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有意规避国家赔偿,任意曲解国家赔偿法;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拒不接受调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等等。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及工作人员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主要是:一些同志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模糊认识,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一些同志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等等。
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凝聚力空前高涨,社会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小康社会应当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担负着发挥审判职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巨使命。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推进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法院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保护。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斗争领域将出现新的动向,这些新形势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水平,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依法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将着重于三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改革创新,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体现公正公平原则;二是结合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国家赔偿审判水平,为建立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努力。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改革创新,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实现公正公平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公正公平的原则更多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程序上的不公平,很难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诉讼程序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且可以说赔偿请求人在程序上享有更多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在程序上应履行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在诉讼程序上,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作出倾斜,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首先,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引进听证程序,推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做到公正公平。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的“八坚持、八反对”第一条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就必须改革创新,只有改革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全面引进听证程序正是顺应了新的形势需要,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的改革创新。这项工作是今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透明度。无论是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其他社会公众,都有机会了解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进听证程序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诸如谁听证,谁认证的问题,在认证过程中如何透明的问题,以及赔偿委员会自身采集来的证据如何认证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全面引入听证程序作为推进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更加广泛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注意抓好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出台听证的有关程序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其次,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证据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制定证据规则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证据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引进听证程序是为了在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平目标的话,那么推进证据制度改革即是通过保护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实体权利来达到公正公平的目标。
第三,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我们要把抓案件质量特别是努力提高国家赔偿案件的文书质量作为促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又一个切入点。赔偿决定文书是体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公正公平的载体,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赔偿决定文书的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达到每一件赔偿决定文书都是一篇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能够让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全社会认同的优秀的法律文书。
我们要结合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建设。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不仅涉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还涉及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业务和执行工作,更涉及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国家赔偿审判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指导,造就一支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一流的审判专业队伍,以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水平。
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审判水平。国家赔偿法虽已实施八周年,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理论研究较少,国家赔偿法宣传力度不够,国家赔偿法不尽完善以及全民族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种种原因,使我们与形成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通过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促进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同时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已成为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的新课题。我们要注意积累经验,加强研究,为建立较为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努力。
司法实践经验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改革创新是我们事业持续前进,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八周年,回顾以往,展望未来之际,我们深知责任重大。全国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必须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上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工作,开拓奋进,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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