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赢得了回厂上班的权利
2002-12-13 10:06:27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卢金增 王绪存
山东省枣庄市某企业职工徐某,未看到企业公告,延误了回厂上班而被除名,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认为,企业在履行必要程序前,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无效——
12月9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对职工不当除名引发的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某厂对职工徐某所作的除名决定无效,要求该厂重新接收他回厂上班,并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徐某是山亭区某厂职工,因企业产品滞销停产被安排放假回家。今年8月,该厂进行改制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所有放假的职工按公告上的时间要求回厂上班。徐某未发现此公告,也未按照要求回厂上班,遂被厂方以无故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徐某在多次向厂方陈述理由,但均未被接纳的情况下,依法向山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徐某所在企业在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前,直接采取公告形式登报通知放假职工回厂上班,在徐某未按时上班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教育,就作出对他的除名决定,显失公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2月9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对职工不当除名引发的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某厂对职工徐某所作的除名决定无效,要求该厂重新接收他回厂上班,并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徐某是山亭区某厂职工,因企业产品滞销停产被安排放假回家。今年8月,该厂进行改制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所有放假的职工按公告上的时间要求回厂上班。徐某未发现此公告,也未按照要求回厂上班,遂被厂方以无故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徐某在多次向厂方陈述理由,但均未被接纳的情况下,依法向山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徐某所在企业在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前,直接采取公告形式登报通知放假职工回厂上班,在徐某未按时上班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教育,就作出对他的除名决定,显失公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