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四)
2002-09-28 13:29:25
下面我们再分析一道比较困难的实体法试题,这是1993年试卷(三)的一道民法试题,答对的人很少。
(1)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2)丙对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情。(3)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权有改造价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4)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一家住在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
(一)请针对下文A到K给出了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合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V”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则在“无”字栏目内用“V”标出。本题“二”、“三”、“四”部分(本文略)的回答规则亦同。
(本题满分为15分) .
A (5)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 (6)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么,乙便当然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与丙形成出租关系。
C (7)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中的出租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 (8)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入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E (9)设乙承认,便有权但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F (10)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 (11)乙基于所有权,可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 (12)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的同意,因而其改造房屋的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 (13)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么,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 (14)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物管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K (15)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意义,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1、ACElCK 2、KJdG 3、AFGJ 4、BHI 5.ADGf 组合编号
选择
因为本题比较特殊,我们直接从阅读题目开始。第(1)句话,甲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而是无效民事行为;第(2)句话,丙是善意第三人,其租赁行为系合法行为;第(3)句话,丙的改造行为系合法行为;第(4)句话,乙系房屋所有人,当然可以主张所有权,请丙迁出房屋(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该题考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要求作答);第(5)句话,同第四句,因而是正确的;第(6)句话,乙承认,则乙作为房屋所有人,自然成为出租人,但不等于承认甲为出租人(甲在法律上也不可能成为出租人),因而亦无取代说,该句错误;第(7)句,乙承认,则不等于甲就是出租人,因而没有必要与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因而不正确;第(8)、(9)句同上5第(10)句,乙承认甲的出租行为,并不等于承认自己与丙形成租赁关系,因而须订立合同,租赁关系才告成立,该句正确;第(11)句,乙请求丙恢复房屋原状系主张所有权的内容,正确;第(12)句,丙的改造行为无过错,但不等于乙不能行使所有权,该句错误;第(13)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丙的行为不属无因管理,该句错误;第(14)句,丙改造房屋并非征得乙的同意或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为,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该句正确;第(15)句,乙不返还丙费用并非因为丙的改造对乙无利益,而应从法律上寻找原因,该句错误。因此,题中A、F、G、J叙述正确。最后在相应的地方打“V”就行了。
做这样的题,首先必须明白,它究竟考什么内容,然后紧紧围绕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作答,在不清楚的地方,尤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推理,不能想当然,实际上,上题仅仅考了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实际上还有无因管理)这几个最基本的知识,只要基本知识掌握了,思路清晰,还是很容易作答的。
总之,案例分析题并不可怕,只要大家掌握“因案找法”的思路,再加上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从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非常轻松。
(1)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2)丙对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情。(3)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权有改造价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4)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一家住在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
(一)请针对下文A到K给出了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合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V”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则在“无”字栏目内用“V”标出。本题“二”、“三”、“四”部分(本文略)的回答规则亦同。
(本题满分为15分) .
A (5)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 (6)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么,乙便当然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与丙形成出租关系。
C (7)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中的出租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 (8)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入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E (9)设乙承认,便有权但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F (10)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 (11)乙基于所有权,可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 (12)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的同意,因而其改造房屋的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 (13)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么,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 (14)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物管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K (15)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意义,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1、ACElCK 2、KJdG 3、AFGJ 4、BHI 5.ADGf 组合编号
选择
因为本题比较特殊,我们直接从阅读题目开始。第(1)句话,甲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而是无效民事行为;第(2)句话,丙是善意第三人,其租赁行为系合法行为;第(3)句话,丙的改造行为系合法行为;第(4)句话,乙系房屋所有人,当然可以主张所有权,请丙迁出房屋(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该题考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要求作答);第(5)句话,同第四句,因而是正确的;第(6)句话,乙承认,则乙作为房屋所有人,自然成为出租人,但不等于承认甲为出租人(甲在法律上也不可能成为出租人),因而亦无取代说,该句错误;第(7)句,乙承认,则不等于甲就是出租人,因而没有必要与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因而不正确;第(8)、(9)句同上5第(10)句,乙承认甲的出租行为,并不等于承认自己与丙形成租赁关系,因而须订立合同,租赁关系才告成立,该句正确;第(11)句,乙请求丙恢复房屋原状系主张所有权的内容,正确;第(12)句,丙的改造行为无过错,但不等于乙不能行使所有权,该句错误;第(13)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丙的行为不属无因管理,该句错误;第(14)句,丙改造房屋并非征得乙的同意或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为,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该句正确;第(15)句,乙不返还丙费用并非因为丙的改造对乙无利益,而应从法律上寻找原因,该句错误。因此,题中A、F、G、J叙述正确。最后在相应的地方打“V”就行了。
做这样的题,首先必须明白,它究竟考什么内容,然后紧紧围绕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作答,在不清楚的地方,尤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推理,不能想当然,实际上,上题仅仅考了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实际上还有无因管理)这几个最基本的知识,只要基本知识掌握了,思路清晰,还是很容易作答的。
总之,案例分析题并不可怕,只要大家掌握“因案找法”的思路,再加上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从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非常轻松。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