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报复害人命 手段残忍处死刑
2002-09-17 14:17:40 | 作者:郭夹乐
  最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爆炸方法杀害峨眉山管委会主任马元祝一案,一审以被告人卢天焰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马元祝经济损失113882元。

  1999年4月7日,经峨眉山管委会批准,被告人卢天焰领取《景区经营许可证》后,在峨眉山金顶从事旅游纪念品等经营活动。1999年12月,峨眉山管委会制定下发文件,规定办证条件必须是景区停耕还林并有经营能力的村民等,办证须由村、乡证明并持本人户口簿方可。被告人卢天焰未按规定按时办理换发许可证手续。2000年2月,峨眉山管委会以卢天焰系峨眉山市绥山镇常住人口,不属景区村民为由,取消了卢在景区经营的资格,并责令其停止经营。卢不服,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峨眉山管委会给其换发《景区经营许可证》。经该院审理,认为卢诉峨眉山管委会不作为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卢的诉讼请求。卢不服而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下达后,卢认为是马剥夺了其经营权,遂产生如果马不同意其上山经营,就与之同归于尽的报复恶念。2001年6月,卢自制了两个炸药筒,伺机作案。

  2001年6月至10月期间,卢数次由于其他原因作案未果。2001年10月5日早8时许,卢来到马家要求马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遭到马的拒绝后,卢当即引爆炸药筒,将马左面部、左腿、左手等处炸伤。经法医鉴定,马的损伤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天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卢杀人犯罪犯意明确,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故意杀人犯罪未得逞是由于卢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未遂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予严惩。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