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签约保护网络版权
2002-08-19 08:29:30
   法院网苏州8月18日电(陈永辉) 中国网络媒体最高层次的聚会——“2002中国网络媒体论坛”18日落下帷幕。于8月16日正式开通的中国法院网也派代表参加本届论坛,并与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一起,作为与会网站的代表,在《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的签约仪式上庄严签字,承诺与兄弟网站一起共同维护网络信息源拥有者的权益。“2002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主题为:网络媒体发展趋势及内容建设。3天来,与会人员围绕“网络媒体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建设有特色的网络媒体”、“网络媒体的盈利方式”、“网络媒体信息转载规范化”,“网络媒体的运作与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为了规范网络媒体转载行为,保护网络作品原创者的积极性,树立互联网的良好形象,经中央和地方一些重点新闻网站倡仪,本届论坛制订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中国法院网的代表与一些重点网站代表一起在签字仪式上登台签约。目前,已有112家网站签署了该公约。这一《公约》将为今后网络媒体之间信息转载过程中的权利信息标准提供一个比较合理的规范,从而倡导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业风气。

附: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 二 条 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 三 条 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转载行为

  第 四 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 五 条 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 六 条 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 七 条 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八 条 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 九 条 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 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 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 十 条 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 十一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 十二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 十三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 十四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 十五 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 十六 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 十七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八 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 十九 条 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