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检察官》要点分析
2002-06-21 15:08:40 | 来源:转自司法考试远程教学网
针对《检察官法》与《法官法》的法条而言,法官法和检察官基本雷同,把法官法中的法官换成检察官,基本上就成为检察官法。但《检察官法》与《法官法》不同的地方。
如果考试内容仅涉及条文的规定,那对大部分考生来说,也许并不成问题。但如果将《法检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出题,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因为《法检法》与《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诉讼法》甚至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存在着一定相似,容易混淆。
我认为复习《法检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对《法检法》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应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尤其是新增加的部分以及与别的部门法规定不相同的内容。
例如,法官法在旧法官法第15条增加的那一条,即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显然,该条与律师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因为,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只要不是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就不违法。显然,法官法比律师法有所放宽。那么我们应依哪一个规定为准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法官法为准。
再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说,只要是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再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而律师法第9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不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就排除了过失犯罪的情况。类似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
二、应当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
例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贯彻了"德才兼备原则"。一个法官是否符合法官、检察官条件,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工作能力等方面,也要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审判作风等。这样不仅能帮助你记忆《法检法》的规定,也有利于帮助你在解答一些实际的问题。
三、应当把握法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特性,如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公开性、终结性、多方参与性。将这些特性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了解那些例外的规定。
例如,审判权应当体现多方参与性和程序正义性的标准,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只允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再如,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但对于"主要证据"的最终决定权却不属于人民法院,而是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以移送的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等等。
这些例外规定是极可能作为考试要点的。
四、应当把握调整法官和检察官关系即调整检察权和审判权关系应当贯彻的几个原则。
例如,司法至上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等。
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我们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不允许检察官进行当庭监督呢?显然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
合同法的复习要点
对合同法的复习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合同法》中的合同所想到的
《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
《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
"三资企业法"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
"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
《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
第二,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
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三种规定:
一是,当事人的约定 (2)
二是,一般任意性规定(3)
三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1)
(强制性规定优于当事人的约定优于一般任意性规定)
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
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作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针对教材每一章每一页的内容对应具体法条都进行分析和归纳,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现以"买卖合同"一章内容为例
一、买卖合同概念(第130条)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第131条)
三、标的物(共9条)
1、标的物的性质问题(第132条)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133、134、137条)
3、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问题(第162条)
4、标的物所产孳息的归属问题(第163条)
5、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问题(第164、165、166条)
四、出卖人的义务:(共13条)
1、交付标的物及各种单证(第135、136条)
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138、139、140条)
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
4、标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
5、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
6、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150、151、152条)
五、买受人的义务:(共5条)
1、检验标的物(第157、158条)
2、按约支付价款(第159、160、161条)
六、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此系标的物中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故将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共8条
1、一般原则:交付主义(第142条)
2、出卖人承担的情形(第148条)
3、买受人承担的特定情形(第143、144、145、146、147条)
4、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并立(第49条)
如果考试内容仅涉及条文的规定,那对大部分考生来说,也许并不成问题。但如果将《法检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出题,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因为《法检法》与《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诉讼法》甚至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存在着一定相似,容易混淆。
我认为复习《法检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对《法检法》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应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尤其是新增加的部分以及与别的部门法规定不相同的内容。
例如,法官法在旧法官法第15条增加的那一条,即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显然,该条与律师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因为,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只要不是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就不违法。显然,法官法比律师法有所放宽。那么我们应依哪一个规定为准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法官法为准。
再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说,只要是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再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而律师法第9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不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就排除了过失犯罪的情况。类似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
二、应当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
例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贯彻了"德才兼备原则"。一个法官是否符合法官、检察官条件,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工作能力等方面,也要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审判作风等。这样不仅能帮助你记忆《法检法》的规定,也有利于帮助你在解答一些实际的问题。
三、应当把握法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特性,如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公开性、终结性、多方参与性。将这些特性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了解那些例外的规定。
例如,审判权应当体现多方参与性和程序正义性的标准,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只允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再如,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但对于"主要证据"的最终决定权却不属于人民法院,而是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以移送的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等等。
这些例外规定是极可能作为考试要点的。
四、应当把握调整法官和检察官关系即调整检察权和审判权关系应当贯彻的几个原则。
例如,司法至上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等。
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我们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不允许检察官进行当庭监督呢?显然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
合同法的复习要点
对合同法的复习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合同法》中的合同所想到的
《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
《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
"三资企业法"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
"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
《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
第二,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
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三种规定:
一是,当事人的约定 (2)
二是,一般任意性规定(3)
三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1)
(强制性规定优于当事人的约定优于一般任意性规定)
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
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作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针对教材每一章每一页的内容对应具体法条都进行分析和归纳,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现以"买卖合同"一章内容为例
一、买卖合同概念(第130条)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第131条)
三、标的物(共9条)
1、标的物的性质问题(第132条)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133、134、137条)
3、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问题(第162条)
4、标的物所产孳息的归属问题(第163条)
5、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问题(第164、165、166条)
四、出卖人的义务:(共13条)
1、交付标的物及各种单证(第135、136条)
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138、139、140条)
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
4、标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
5、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
6、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150、151、152条)
五、买受人的义务:(共5条)
1、检验标的物(第157、158条)
2、按约支付价款(第159、160、161条)
六、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此系标的物中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故将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共8条
1、一般原则:交付主义(第142条)
2、出卖人承担的情形(第148条)
3、买受人承担的特定情形(第143、144、145、146、147条)
4、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并立(第49条)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