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官法》、《检察官》的学习
2002-06-20 16:44:11 | 来源:转自2002司法考试名师辅导网 | 作者:万国学校 李奋飞
  《法官法》和《检察官》(以下简称《法检法》)以前没有被列为律考内容,今年实行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尽管考试大纲及考试办法目前尚未制定出来,但恐怕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预料到考试的内容会对《法检法》有所涉及,而且分值会占一定的比例。

  不过,就《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重要程度来看,《法官法》显然要比《检察官法》更重要。按理说,法官与检察官由于职业使命、诉讼职能和角色存在着重大的不同,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也应体现各自的特点。但在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基本雷同,把法官法中的法官换成检察官,基本上就成为检察官法。显然,这对我们复习考试是有利的。只要《法官法》复习好了,对于《检察官法》一般也就能触类旁通。老师上课的时候,一般会指出《检察官法》与《法官法》不同的地方。但这只是就《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条文的分析。如果考试内容仅涉及条文的规定,那对大部分考生来说,也许并不成问题。但如果将《法检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出题,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因为《法检法》与《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诉讼法》甚至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存在着一定相似,容易混淆。

  因此,我认为要复习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绝不能只见“法条”之树木,不见“原理”之森林。具体来说,我认为复习《法检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对《法检法》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应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尤其是新增加的部分以及与别的部门法规定不相同的内容。如,法官法在旧法官法第15条增加的那一条,即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显然,该条与律师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因为,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只要不是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就不违法。显然,法官法比律师法有所放宽。那么我们应依哪一个规定为准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法官法为准。再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说,只要是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再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而律师法第9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不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就排除了过失犯罪的情况。类似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

  二、应当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贯彻了“德才兼备原则”。一个法官是否符合法官、检察官条件,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工作能力等方面,也要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审判作风等。这样不仅能帮助你记忆《法检法》的规定,也有利于帮助你在解答一些实际的问题。

  三、应当把握法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特性,如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公开性、终结性、多方参与性。将这些特性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了解那些例外的规定。如,审判权应当体现多方参与性和程序正义性的标准,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只允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再如,审判权应当具有权威性,但对于“主要证据”的最终决定权却不属于人民法院,而是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以移送的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等等。这些例外规定是极可能作为考试要点的。

  四、应当把握调整法官和检察官关系即调整检察权和审判权关系应当贯彻的几个原则。如司法至上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等。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我们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是不可或缺的。如,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不允许检察官进行当庭监督呢?显然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