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施行日期】2014-06-12
  【公布日期】2014-06-12
  【时效性】有效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至2016年)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意大利共和国总理马泰奥·伦齐于2014年6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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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十周年之际,双方均对深入而紧密的双边政治对话、持续的双边互访以及两国在各领域的高水平合作表示关注和高度赞赏。

    双方指出,两国间不断深化的合作不仅加强了两国中央行政机构的关系,也推动了两国地方政府机构间的对话与合作,这种对话与合作丰富和补充了两国全面关系。

    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边关系,双方一致肯定由两国外长共同主持的中意政府委员会所发挥协调和推动作用的重要性,委员会下一次联席会议拟于2014年内在北京召开。

    双方对中意企业家委员会的成立感到满意,共同出席此次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将为委员会运作提供大力支持。双方相信这一新机制将为加强双边经济合作、增加双向贸易与投资作出宝贵贡献。

    双方对中意文化合作机制的成立感到满意。中意文化合作机制为双边文化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一个长期合作平台。双方都认识到这一机制将会对文化产业和旅游合作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双方支持实施《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并愿共同努力,确保在意大利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于2014年10月在米兰举办的亚欧首脑会议圆满成功。

    此外,双方一致同意,深化和加强在主要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特别是联合国和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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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双边关系的积极发展势头,考虑到两国政府各自的经济、金融治理任务以及所推动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中意两国在贸易、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合作。基于上述目的,同时也作为2010年所签订的双边行动计划的延续,双方为2014-2016年度合作制定以下指导方针:

    一、贸易往来

    考虑到两国经贸往来的巨大潜力,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双边商品和服务贸易继续稳步增长,并通过意大利商品和服务对华出口的显著增长逐步加速实现双边贸易再平衡。

    双方指出,中意两国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积极参与有利于实现两国贸易再平衡。中国经济趋向于主要依靠增加国内收入和消费以实现经济增长。此外,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以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框架内所确定的优先发展方向与意大利卓越的生产体系间具有高度互补性。这些都有利于实现两国贸易再平衡。

    根据上述互补性以及2013年10月30日在罗马召开的中意政府委员会第五次联席会议所商定的内容,双方同意共同加强下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环境与可持续能源。

    (二)农业领域:农业机械化、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三)可持续城镇化。

    (四)食品药品及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传统医学以及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在内的卫生服务。

    (五)航空航天。

    两国政府一致同意将指示主管部门落实上述五个领域的合作。

    双方乐见中意经济合作混委会第11次会议尽快于双方商定的日期在北京召开,并肯定混委会下属各工作组定期开展活动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加强贸易、促进投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小企业合作等领域。

    双方认为需进一步加强海关、卫生和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增加贸易往来提供便利。为此,双方同意将更加有效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

    双方认为签订欧盟和中国地理标识保护协议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利于农产品的双边贸易往来,双方希望加快磋商并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依托中国对米兰世博会的高水平参与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2015年米兰世博会这一契机加强在上述5个领域的双边贸易往来及企业合作。并将共同支持米兰世博局和由中国贸促会与中国农业部组成的2015年米兰世博会中国馆组委会开展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和深化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重点在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并推动两国法律服务界人士的对话和经验交流,以促进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

    双方强调将共同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双方还重申将共同致力于全球贸易的自由发展,其中包括共同打击国际海盗。

    二、工业与投资合作

    双方确认工业合作和相互投资在促进两国经济增长和就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双方指出应利用好两国生产体系互补性强的优势。

    从这个角度出发,双方同意以2014年1月意大利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共同发展下列领域的合作:废品回收工业、可再生能源、能效、建筑与设计、健康和卫生服务、农产品-食品、航天航空、发动机技术、机械、通信技术、纳米技术、生物制药、造船、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同时,双方还同意将充分利用中国资本在意投资的潜力,参与意大利公共设施改造项目、新工业布局、包括港口在内的物流、基础设施(包括科技园区)、贸易、服务业、历史、艺术和文化领域遗产的评估与保护等。

    双方指出,近几十年来意大利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为中国经济的增长作出了贡献,其中包括发展双边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地方政府代表间的交流,借鉴意大利中小城市发展模式的经验,作为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参考范例。

    为推动双向投资显著增长,特别是中国对意大利的投资,并使目前相互投资不对称情况得到改善,双方同意发挥中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的作用以及意大利政府新推出的激励和便利机制,加强两国对投资机遇的信息交换。

    在此背景下,双方鼓励意大利国有机构(存贷款集团,特别是意大利战略基金和意大利基础设施基金)与相对应的中方机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开发并资助具体项目。双方认可私募股权基金在双向投资中发挥的作用。

    双方同意,充分发挥意大利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之间的合作机制、中意经济合作混委会等政府间合作机制的作用,通过合资或者企业协会间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积极推动两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合作发展。

    双方赞赏两国商、协会间已有的长期友好合作,一致希望进一步加强联系和经验交流。

    同时,双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维持两国互信氛围、经贸关系发展的可靠性和促进两国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等方面发挥着战略性作用。鉴此,双方同意,在中国与欧盟的相关合作框架内,通过两国各自部门开展更为有效的信息交流以及更加密切的合作,两国将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更有效地反对假冒仿制现象。

    双方对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启动表示满意,其中包括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内容。考虑到尽早完成协定将使双方受益,双方希望谈判能够高效、务实推进。

    三、金融领域合作

    双方肯定了金融服务为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同意为贸易、投资以及信贷机构和金融运营商一体化进程提供支持。为促进实质互惠,双方强调,依法为对方国家设立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已全面开展运营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

    双方赞赏意大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ACE)分别与中国招商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签署的协议,希望这样的合作模式能够得到推广,以增加有意在华开展业务的意大利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

    考虑到政府支持对于出口所起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大环境下,双方重视在相关“国际工作组”框架下加强出口信贷领域合作。

    双方同意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两国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

    四、商务、旅游访问

    为加强贸易往来和相互投资,双方重申在符合中国、意大利和欧盟现行法规的前提下为签证发放提供便利。在此背景下,双方认可意方在增加在华颁发签证数量以及大幅缩短发证时间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

    双方将致力于在本国境内为制造业投资者、不动产投资者以及文化和艺术投资者提供入境与居留便利。

    中方理解意方希望在其领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城市设立签证申请中心的愿望,并将对此积极研究。双方重视以2015年米兰世博会为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人员往来,提高中国赴意游客的数量。

    双方注意到中意两国间游客数量的增长,强调客流进一步增长对促进两国经济发展以及增进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的重要意义。

    双方相信,意大利驻重庆总领事馆的开设,将拉近中国西部省份同意大利的距离,从而推动各领域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互惠互利,双方同意加强旅游领域的双边合作,通过分享推广策略、交流专家经验、相互参展、继续在世界旅游组织框架下开展两国间合作等予以实施。

    五、技术创新领域

    双方同意,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和加强科技合作,依托中意政府间科技混委会和中意创新论坛等双边合作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的联合科研合作。双方同意充分发挥现有中意创新合作平台及联合研究中心的作用,推动具体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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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双方同意由中意政府委员会会同其他双边合作机制,监督并协调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为实现本行动计划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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