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01-18
【公布日期】2013-01-04
【时效性】有效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01-18
【公布日期】2013-01-04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1号,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4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4件)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