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研讨,我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我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和思考,就如何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谈谈个人的认识。 坚持公正公开,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根本方法。多年来,我们一直把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环节。
强化诉讼调解,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定纷止争、便捷诉讼方面的作用,将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在司法鉴定和申诉立案审查听证环节引入调解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力争案结事了。
加强信访工作,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方法。特案审查机制是我省法院的创举,从2004年开始实行。即在法院内部组成由院、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特案审查组,赋予缠访老户在特案审查组中选择3名法官审查其案件的权利。3名法官分别阅卷,独立提出审查意见,最后集体研究作出结论。由于是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官,从心理上相对比较信任,可较好的达到息诉罢访目的。
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本质要求。青海地广人稀,许多地处边远的农牧民群众因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原因,迫切需要我们把法庭延伸到他们身边。如何正确处理被动启动程序与主动服务群众的关系,成为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坚持人民法庭实行法庭直接立案,一部分法庭负责执行本法庭审结的案件,以及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