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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离婚房产遇拆迁 起诉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6:34]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离婚房产遇拆迁 起诉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于冰担任法庭记录。[09:28:1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被告1994年11月29日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确认石景山区衙门口房屋使用情况,面临拆迁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署房屋征收协议,将钱款占为己有,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石景山区衙门口40号院内门道和厨房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24399元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的一半即人民币862199.5元给付原告。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0:2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31:12] - [审判员]:审判员吴朝辉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田某,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素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生,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4:08] - [原告]:无异议。[09:35:18]
- [被告]:无异议。[09:35:30]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于冰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5:42]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36:30]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36:43]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36:55]
- [原告]: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1月29日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经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南后街某房两间归原告使用门道及厨房归原告与被告王木生共同使用。后被告未经申请人同意,私自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将门道及厨房(即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估价通知单中2号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全部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44468元据为己有。故诉至法院。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南后街某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24399元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款的一半,共人民币878013.2元给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37:14]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38:27]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后东、西房各4间,调解书上写清楚了,西房二间归原告使用,其他的是我的。[09:38:46]
- [审判员]:门道和厨房的拆迁利益是你领走的吗?[09:39:18]
- [被告]:是的。[09:39:29]
- [审判员]:门道和厨房共同使用你怎么理解?[09:39:40]
- [被告]:我认为门道和厨房应该归我。[09:46:19]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09:46:53]
- [原告]:证据1、调解书,证明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南后街房屋是双方共同使用,即补偿协议中的2号房屋;证据2、房屋测绘示意图,证明示意图中的2号房屋是门道及厨房,双方共同使用;证据3、征收补偿协议,证明2号房屋及其附属各种补偿款共1756026.40元;证据4、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装修、设备、附属物等各种补偿款共20069元都放在了王秋生名下,我方要求分割;证据5、田宏户口本,证明田宏的户籍地为诉争夺房屋,证明田宏是衙门口村的村民,同样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09:47:0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09:47:47]
-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据2、3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据5、宅基地是我父亲的,只是上次离婚后田宏才把户口挪过来的。[09:48:05]
- [审判员]:原告,是离婚后才把户口迁过去的吗?[09:48:46]
- [原告]:离婚后,2010年1月4日。[09:48:59]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09:49:15]
- [被告]:没有。[09:49:47]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被告2009年11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调解书,诉争房屋院内的西房二间归原告使用,门道、厨房双方共同使用?[09:50:06]
- [原告]:认可。[09:50:22]
- [被告]:认可。[09:50:33]
- [审判员]:剩下的房子没分吗?[09:50:57]
- [原告]:我们放弃了。(提交)有庭审笔录。[09:51:05]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笔录,什么意见?[09:55:15]
- [被告]:真实性认可,无异议。[09:55:42]
- [原告]:证据1、2008年11月5日北京景阳天昊出具的证明,证明田宏为该集体成员;证据2、证明,证明诉争房屋建房过程。[09:56:14]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新提交的两份证据,什么意见?[09:56:36]
- [被告]:盖房时根本没有居委会这么一说。建房过程认可。[09:57:00]
- [审判员]:原告,征收利益是怎么计算的?[09:57:19]
- [原告]:2号房屋征收利益为1724399元,装修、设备、附属价值20069元。[09:57:29]
- [审判员]:2号房屋与本案什么关系?[09:58:16]
- [原告]:本案的厨房、门道。[09:58:24]
- [被告]:是的。面积是24.08平方米。[09:58:44]
- [原告]:今天新增加了诉讼请求,多了5000元,来源为:王某生补偿补助总款第五项的第三小项搬迁费和平房补助费,均按面积计算。我们主张田某占有12.04平方米有关的补偿利益。[09:59:01]
- [被告]:我认为里面没有田某的利益。我认为田某只有使用权,但门道、厨房是归我的。[09:59:23]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0:00:09]
- [原告]:2号房屋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并未分割,现遇拆迁,利益理应与被告共同所有,原告为本村村民,也应分割。被告所取得的拆迁利益,远远大于原告,厨房和门道未分割,现在房屋也不存在,取得的利益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庭予以查明。[10:00:20]
- [被告]:厨房和门道是婚后共同财产,西房两间房子已经归原告所有,我让原告使用厨房和门道是基于原告要进入院子里,必经门道,而原告从未使用过厨房,一直都是我在使用,所以厨房和门道理应是我自己的。[10:01:0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0:01:47]
- [原告]:不同意。[10:01:54]
- [审判员]: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0:02:0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02:3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02:54]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03:1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03:2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