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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3月27日10时,北京高院召开“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联合市妇联向社会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反家暴力法》的落实。敬请关注。[10:02:37]
- [李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案例发布会现场!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侵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丑恶现象,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多年来,全国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反家暴法治建设及反家暴工作机制建设。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两年来,我市各级司法执法部门认真履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案事件。《反家暴法》实施当日,我市的人民法院就发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暴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10:04:06]
- [李静]:在《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征集了我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家暴民事案件案例,经过认真筛选和严格评审,最中确定了入围的典型案例10个,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予以发布。下面,我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安凤德。北京市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常红岩。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北京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和律师代表,以及中央及首都新闻媒体的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10:05:40]
- [李静]:今天的发布会有三项议程。[10:06:47]
- [李静]:首先,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军 发布“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10:07:06]
- [单国钧]:各位领导、同仁、媒体朋友们:上午好![10:07:27]
- [单国钧]:《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依法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等法律,坚决抵制家庭暴力行为。从我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多数仅有口头陈述,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未能认定存在家暴情形,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10:08:53]
- [单国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值此《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二周年之际,为展示反家暴立法两年来的工作成果,倡导建立文明友爱的家庭关系,树立良好的家风,市高院与市妇联联合征集了反家暴典型案例,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人民法院在公安、妇联等部门的配合下,严格适用法律,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依法制裁实施家暴行为人,充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形成了良好的行为导向与价值导向。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院保障高效,于申请人申请当日即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有的涉及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后,一方因违反裁定继续实施家暴而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有的涉及在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到期后,因仍存在家暴现实危险,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有的涉及在夫妻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一方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的涉及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判决不给予实施家暴一方子女抚养权;有的涉及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各执一端时,法院经细致审查判断相关证据确定形成证据链条而认定家暴,或者经依职权主动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而最终认定家暴;有的涉及在男方否认实施家暴时,基于女方身体伤害系在二人发生矛盾后形成,男方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举证责任分配与男方,最终认定了男方实施家暴,等等。现在,我具体介绍如下:[10:09:26]
- [单国钧]:(一)快速审查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10:09:52]
- [单国钧]:典型案例 贾某诉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贾某诉称,因遭受丈夫赵某家庭暴力伤害,故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并于申请日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10:10:16]
- [单国钧]:典型案例 张父张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因琐事而产生矛盾,多次发生言语和肢体的冲突,严重时曾造成张母轻伤二级、张父轻微伤。张父、张母曾多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支持。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审查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虽无法区分此次双方发生冲突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考虑到之前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为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弱势方,避免此类暴力冲突再次发生,因此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二)依法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系配偶一方因重大过错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参照侵权行为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体现司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10:10:37]
- [单国钧]:典型案例 柴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鲁某(男)因婚内对柴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柴某称因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鲁某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许离婚,但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已受到刑事处罚,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改判,部分支持了柴某的损害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10:11:05]
- [单国钧]:典型案例 刘某诉景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在刘某(女)和景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景某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离婚后,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婚内存在软组织挫伤等医院诊断伤情。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0:11:39]
- [单国钧]:(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家暴实施者一方直接抚养。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10:12:00]
- [单国钧]:典型案例 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10:12:19]
- [单国钧]:(四)关注案件细节,综合考量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特点,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隐蔽性。因此,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只有自述,有的受害方仅能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或医院诊断书,只能对伤害结果举证,而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及家暴行为进行举证。因此,法院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审理实践中,注意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来区分一般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注重从细节入手,通过综合分析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以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同时,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依法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10:12:42]
- [单国钧]:典型案例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王某(女)向张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将其打成轻伤,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没有施暴,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对王某相关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双方具体行为等详细询问,补充查明了大量细节,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改判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13:09]
- [单国钧]:典型案例 刘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女)起诉韩某(男)要求离婚,并就韩某有家暴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协议中韩某保证不再殴打刘某的记载、刘某的伤情鉴定书、刘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韩某多次殴打刘某,亦可认定韩某屡悔屡犯,实施暴力呈现周期性、持续性,从而认定韩某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支持刘某的损害赔偿主张。[10:13:30]
- [单国钧]:典型案例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在刘某(男)与杨某(女)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审查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殴打、骚扰杨某。但刘某不知悔改,持刀将杨某面部多处划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持刀将杨某划伤,应认定刘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经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10:13:57]
- [单国钧]:典型案例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李某(女)与刘某(男)离婚案件中,法院依据李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报警、就医、伤情鉴定等一系列行为及相关书面材料形成的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行为。[10:14:18]
- [单国钧]:典型案例 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李某(女)和林某(男)离婚案件审理中,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林某否认施暴。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李某所受伤害系林某施暴所致,但双方均认可二人曾于某日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院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合理解释。鉴于此,法院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林某,但林某未能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结合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受伤系林某所致,故认定林某对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10:14:39]
- [单国钧]:综合以上案例,全市法院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帮助下,通过提升审判理念、调研解决难题和依法公正审判,在制裁家暴行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树立抵制家暴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导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题,努力做好涉家暴案件审判工作,力争推出更多更好的案例和举措。谢谢大家![10:15:02]
- [李静]:下面,有请典型案例承办人代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 刘洋,介绍案件审判思路和经验体会。[10:15:19]
- [法官]: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感谢市高院、市妇联给予我们亲历现场学习的机会,很荣幸在这里和各位分享交流我们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体会和感悟。[10:20:33]
- [法官]:我院入选的案例是关于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一起离婚二审案件。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25日王某与张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后王某赴医院看急诊; 5月27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故意伤害,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缺少证据,至今未认定张某故意伤害。王某起诉离婚,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略),并主张张某曾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判令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坚称其未实施家暴,称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自己摔伤,并强调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其负伤害责任。[10:21:04]
- [法官]:关于双方主要争议的家庭暴力,一审认为王某在与张某争执过程中受轻伤,但并无明确证据证明系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因此对王某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未予采纳。判决未支持其此项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我院。双方就家暴问题争执不休,烽烟再起。此时,三大难点横亘面前——1、证据指向不甚明确;2、举证责任争议较大;3、家暴法定标准缺失。[10:21:28]
- [法官]:我院二审中,承办法官首先对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同时对双方发生争执中的具体行为、动作进行了详细询问。在开庭和评议中,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别与王某的伤情部位、伤情类型和伤处数量进行对照,以判断王某的伤情是争执拉扯过程中自己摔倒造成还是遭受家庭暴力所导致。为进一步厘清关键争议,承办法官还补充查明了大量事实细节——包括王某在鉴定之前拍摄的照片中,其额部包裹纱布,左耳后至脖颈处大面积青紫发黄,手臂、腿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检验所见:除额部缝合愈后瘢痕外,右膝内侧、右膝外下方、右小腿胫前下段、左耳后至颈部、左大腿内侧分别有24至44平方厘米不等的片状挫伤。庭审多次陈述中,王某对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均陈述一致,而张某对具体情节先后做出不同陈述,且其陈述的双方发生冲突时的站位及具体推搡、拉扯动作与王某的伤情不能吻合。[10:21:47]
- [法官]:综合以上证据所证事实,我院认为,双方认可王某的伤情系其与张某在家中发生冲突所致,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判断,应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张某对双方冲突的具体经过数次陈述不一致,无论张某在与王某争执和肢体冲突中采取的是何种具体动作,其肢体冲突的具体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本案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王某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存在,故二审改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10:22:08]
- [法官]:对于此类案件审理难点,我们更着重于以下努力:第一,明确区分一般家庭矛盾与家庭暴力。在大多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被主张暴力的一方常会主张双方因一般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口角、有互相推搡等肢体接触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但当损害结果较为严重,从伤情数量及表现形态看超出通常认为的夫妻吵架推搡的正常限度时,此种肢体冲突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两种情况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进行区分判断。[10:22:26]
- [法官]:第二,明确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陈述事实的具体过程中,对于具体事实情节的证明,存在证明主体的适时变换。双方均应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询问的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并且,民事裁判证明标准与刑事裁判标准不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中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抗辩理由。[10:23:24]
- [法官]:第三,明确证据链的内在联系与公允持衡。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大多数案件中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为证,因此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伤情的具体表现、各种间接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详细询问冲突细节,将当事人陈述的细节与伤情进行比对、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考量是否形成证据链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10:23:43]
- [法官]:大家知道,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人类社会发展多方面的原因,直至现在,在全球范围内都尚未能消除对女性、儿童及老人等群体的暴力行为。据我们此前调研统计,在我们近年一定时期内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有超过70%的案件中女性当事人自述受到语言讥讽、言辞奚落、谩骂、侮辱等,长期遭受来自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冷暴力;还有60%以上案件中的夫妻矛盾往往源于互相不信任不尊重,从琐事变成了大事,从两人之间的婚姻变成夫妻与第三者等三人之间的战争。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10:24:02]
- [法官]:近年来,在反家暴的道路上,作为首都法官的普通一员,我们的足迹一直在延伸——在第三届中法反家暴论坛中,我有幸代表中国司法界参会发言。在与外国同仁的交流中,我们让外国同仁了解了中国法官的努力与中国女性的进步;同时也看到了中国在反家暴道路上未来发展的更多空间。[10:24:23]
- [法官]:回顾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立法过程,我们积极建言,充分研讨,用真实的案例、用详实的数据、用切实的积累,在无前例可循的一次次焦点争议、纠纷化解、诉讼裁判、会谈讨论中,夯实立法基础,赢得社会支持关注。今天,就在我们发布会的同时,我的审判团队依然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有人说,最美好的生活方式,不是躺在床上睡到自然醒,也不是坐在家里无所事事,更不是走在街上随意购物;而是,和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奔跑在路上,回头有一路的故事,低头有坚定的脚步,抬头有清晰的远方——[10:25:23]
- [法官]:新的朝阳下,法治中国,我们永远在路上。谢谢大家![10:25:48]
- [李静]:现在,进入会议的第二项议程,发言阶段。[10:26:10]
- [李静]:首先有请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行政案件支队支队长高春发言。[10:26:35]
- [警官]: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已满2年之际,很高兴在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该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明确公安职责任务,细化措施确保充分履职,加强协调形成联动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了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10:27:38]
- [警官]:一、宣传教育情况。(一)深入宣传,外营氛围。为切实增强群众反家暴法治观念,我局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基层派出所积极与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以社区、村等小单元为宣传主体,采取设置宣传站、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材料、加强广播宣传等形式,向群众讲解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醒群众遭遇家庭暴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30:26]
- [警官]:(二)强化培训,内强素质。《反家庭暴力法》新规定了公安机关职责,为确保执法办案民警能够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我局组织专题培训班,对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培训讲解。同时,结合家庭纠纷案例进行学习讨论,组织民警从实际办案的角度深入学习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技巧,提高现场处置和后续处理的能力。[10:31:48]
- [警官]:二、依法履职情况。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工作规范》,明确了内部分工、细化了工作流程、统一了文书样式。[10:32:13]
- [警官]:(一)明确分工细化工作流程。我局明确由派出所具体办理家庭暴力案事件,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按照四步工作法开展处置,第一步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第二步协助受害人就医,第三步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第四步及时依法分类处理。[10:32:31]
- [警官]:(二)进一步细化分类处理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细化了对批评教育和训诫的适用情形,对于仅实施口头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且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形,初次发现的可以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的可以出具告诫书。同时,制定了统一的告诫书样式。[10:32:50]
- [警官]:(三)加强协调形成联动合力。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协调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形成联动提高工作效果。在实施告诫过程中,派出所也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参加。在制作告诫书后,除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外,及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并配合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10:33:05]
- [警官]:三、存在困难和建议。(一)存在困难。主要表现为取证困难。许多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侵害时,碍于情面不及时报警,有的即使报了警,其真实目的不是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而是希望恢复家庭关系。且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之中,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多为夫妻因家庭纠纷而起,现场无其他人证明,受害人难以提供相应证据,导致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不尽如人意。[10:33:21]
- [警官]:(二)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有效提高全社会对于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重视,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10:33:41]
- [警官]:汇报完毕,谢谢大家![10:34:00]
- [李静]: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官庞静发言。[10:34:16]
- [检察官]: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妇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这是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贯彻实施,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的重大举措。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女检察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的一名成员,出席今天的大会并作发言,感到非常荣幸!我代表北京市女检察官协会向发布会的组织方以及关心、支持反家暴司法保护的各界来宾表示敬意![10:34:46]
- [检察官]:《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促进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两年来,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公、检、法、司机关以及有关妇女权益维护组织、公益律师等,都积极投身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活动中,检、法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实践不断强化总结、提炼法律适用和证据裁判的标准,落实“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探索改革办案方式,设立专门办案机构,依法果断适用人身保护令,努力推动建立反家暴整体防治网络化,不断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10:35:55]
- [检察官]: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虽然制定了并不代表他能自己实施,《反家暴法》虽然已经发布两年有余,但是家暴案件与一般的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相比,有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殊性,此外,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有些程序操作起来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办案中还存在着诸多有待细化的问题,例如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人身保护令适用的标准、范围、时限等问题,刑事民事综合保护的程序开展问题、撤销监护权的启动问题,检察机关可否作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适格主体,都有待统一认识。妇联及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给予我们在司法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法律适用的引导与示范,促进案件审查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办理反家暴案件的司法水平,实现全方位、最大限度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保护。在此,我们也要向办理这些典型案例的法官、检察官表示诚挚的敬意,他们心怀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钉钉子的工匠精神”,扎扎实实办案,办理了这些体现着司法温度、人文关怀的案件,为反家暴的司法适用积累了可供参考的良好经验。[10:36:15]
- [检察官]:根据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但由于家暴案件发生的隐蔽性,使得取证困难成为办理此类案件最为突出的难题,还有很多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案件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尚未浮出水面。反家暴,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既要以民事诉讼来实现权益保护,也要求公权力机关及时对刑事犯罪予以惩戒,既要有司法控制,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及时给予法律负面评价,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也要建立社会防控体系,强化家暴法的宣传教育,做到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减少悲剧的发生。[10:36:36]
- [检察官]: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后备力量,而对待妇孺的态度,是一个国家文明之根本。“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只有以法之名对任何形式的家暴说“不”,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才会得到遏制,才不会有成千上万的人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社会才会绽放文明和谐之花。“以法之名”,强力对家暴说“不”,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要以最公正、最人性化的执法,来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减轻受害者的创伤,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追诉及法律监督机关,在反家暴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活动及被害人权益保护中,更应当有所作为。[10:36:54]
- [检察官]: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要求, 在综合司法工作方面加快实践步伐,探索“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特殊机制,逐步推进同步救助体系,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辅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次生伤害,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准有力指控,又有效保护、救助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对不适格的监护人,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权的建议,并接受民政部门申请出庭发表意见,有效的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做到了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将继续坚持“受害人保护优先”的司法办案标准,积极联合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一系列配套机构,形成贯彻实施家暴法的合力。[10:37:30]
- [检察官]: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各项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尤其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具有着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女检察官,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将宪法精神运用于司法办案和具体工作实践中去,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我们的巾帼力量![10:37:51]
- [李静]: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军律师发言。[10:38:08]
- [律师]: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法律界同仁:大家上午好!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妇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会,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贯彻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宪法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体现。作为从事反家庭暴力公益普法宣传、化解、代理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件一线律师能出席今天的大会并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感谢组织方的付出和邀请,在此,我代表北京律师向反家暴法律共同体、向关注支持反家暴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10:39:11]
- [律师]:一、普法宣讲方面:律师是《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宣讲工作的主力军之一,为了使律师全面、透彻、掌握《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及要义,为能更好地胜任反家庭暴力公益普法宣讲、咨询接待、代理相关案件。我们北京律师协会在《发家庭暴力法》发布后即邀请全国人大社会法室的领导为全市律师做《反家庭暴力法》解读的专题培训,然后组织在反家庭暴力领域有丰富理论及司法实务经验的资深律师,通过以案释法,对全市各区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专题、重点集中培训,做到了“打铁先要自身硬”,为之后律师群体给广大市民公益普法宣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我即在北京电视台,通过一位遭受丈夫家暴长达27年之久的真实案例,以“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北京百姓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告诉他们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遭受家暴该怎么减少伤害,遭受家暴应该报警,还可以向居委会 、村委会,学校等机构和组织求助,遭遇死亡威胁怎么办,如何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等。[10:42:12]
- [律师]:当有引发社会关注的家暴案件发生后,如,女记者遭家暴死亡案,如,长期遭受丈夫严重家暴的女子和子女一起杀夫案等,我们律师及时通过北京时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妇女报、《婚姻与家庭》杂志、北京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普法宣讲,告诉百姓如何正确维权,百姓因此听得懂,记得住,有效果。之后百姓遇到与此相类似的情形,都知道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不是“以暴制暴”,普法宣传不仅有效制止了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还有效预防、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更避免了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律师也加入了北京市妇联“巾帼维权,送法到家”以案释法宣讲团,为北京全市各区、镇、乡妇联领导、基层骨干、进行了多场《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培训;北京律师走进了社区,为社区普通老百姓普法授课,每次讲课现场都掌声雷动,从我们两年来的授课反馈看,百姓通过我们社会各界的共同普法宣传,对反家庭暴力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学习到如何有效预防和降低家庭暴力的伤害,学会报警求助,有了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公安机关申请“告诫令”的法律意识等。[10:43:15]
- [律师]:二、代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第一、律师代理具有长期性、严重性的家庭暴力案件,会建议受害者考虑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是否必须通过离婚远离家暴,避免再度遭受家暴、甚至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实践中,我们代理的涉家暴案件都调取到了公安机关的出警笔录,不仅反映出老百姓的反家暴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得到有效提升,更发映了公安机关在反家暴中的作用和贡献,公安机关很好地解决了家暴取证难的大难题,有利于法庭查明是否“正在面临或可能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依法做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公正判决。[10:43:42]
- [律师]:第二、对于突发性暴力且后果较轻没有离婚意愿的,我们从有利于挽回幸福家庭的角度出发,一般不建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双方进一步对立、激化矛盾,避免双方丧失信任。我们认为不是每一起家暴案件都适宜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每一个家暴案件都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令。普通百姓的目的只有一个: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回归幸福家庭生活,不是有家暴就向法院起诉,就离婚。针对偶发性轻微家庭暴力,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到对施暴人做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上来,帮受害人固定家暴证据上来。比如,居委会的调解笔录要由当事人双方及调解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保留好施暴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出警笔录等证据。万一以后再发生家暴,甚至发展到离婚,之前的家暴证据就会成为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认定施暴人存在过错的有效证据。[10:44:10]
- [律师]:第三、我们代理的涉家暴案件中,不少家暴受害人,特别是一些女性朋友如惊弓之鸟,生活在恐惧里,没有任何自信,甚至有因常年遭受家暴罹患重度忧郁症、焦虑症的情况。有的女性受害人因为想尽快摆脱魔爪甚至想净身出户,我们律师遇到这种情形会坚定地作为她们的坚强后盾,不仅要帮她们解决法律问题,尽力帮她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还特别注重做好家庭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心理问题,弥合心理创伤,帮她们走出阴影,建立自信,重新回归正常工作、生活。[10:44:31]
- [律师]:第四、在代理涉家暴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时高效地联动合作,政府的各部门包括妇联组织、民政局、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机构密切联动合作,把反家庭暴力落到了实处。[10:44:50]
- [律师]:第五、我们通过典型个案的代理不仅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更是积累了丰富的反家暴工作经验,为以后《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及完善能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10:45:15]
- [律师]:三、存在困难和建议。建议1:应长期、持续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公益普法宣传宣讲。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顽疾将长期存在,为了进一步巩固、扩大之前的宣讲成果,为进一步震慑、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认为有必要持续、长期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宣传力度。[10:45:26]
- [律师]:建议2: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联动机制。反家庭暴力需要相关各方协力配合,我们看到妇联、公检法司等部门已经建立了联动机制,但得有更多群体加入,如家暴事件发生后,能第一时间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介入,联合制定解决方案,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强化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同时引导家暴受害人理性表达依法解决家暴问题。[10:46:09]
- [李静]:感谢三位同志的交流分享。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议程:领导讲话。首先,有请北京市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常红岩讲话。[10:46:33]
- [常红岩]: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好![10:47:07]
- [常红岩]:半月之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会”,正是在全市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中弘扬宪法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参与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建设中,发挥巾帼之力的具体举措;更是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促进和激励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履行职责共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具体体现。这次案例发布,是我们继2016年12月“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后,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专门就反家庭暴力类案件进行的典型发布,旨在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为反家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10:51:24]
- [常红岩]:大家知道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该说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习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讲话当中呼吁世界各国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仅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数据来看,2016年438件次,2017年404件次,分别占据全年信访总量的和18.7%和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对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我们妇联干部见得最多、感受也最深。从这些案件当中也使我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它是一个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说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积极的应对。[10:52:13]
- [常红岩]: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同时妇联组织也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向党和政府如实地反映和推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我们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多年来北京市妇联非常重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妇联组织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开展了大量的工作。[10:53:00]
- [常红岩]:首先,全面宣传,提升全社会反家暴意识。我们抓住每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还有12.4国家宪法日等等这样一些重要的节点,向社会、家庭来宣传法律、宣传反家暴的知识。截止目前,共举办以《反家庭暴力法》为重点的宣传活动2145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75049份,直接参与活动的群众达到了320000余人次。我们立足城乡、社区和家庭,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来大力地倡导夫妻和睦、尊老爱幼这样一些家庭美德,推动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发挥妇联组织独特作用,正面引领家庭成员拒绝暴力。我们面向市、区两级妇联组织,面向妇联执委、妇女代表、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面向社会化维权力量开展反家暴业务培训,人数共计千余人,不断增强他们的反家暴意识和依法维护妇女权利的能力,提高社会方方面面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了解和认识。[10:53:28]
- [常红岩]:其次,认真履职,做好涉家暴信访事项的维权服务。畅通妇女诉求表达渠道,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在妇女网设立维权信箱,不断拓展12338妇女服务热线的维权服务功能等方式受理妇女信访投诉,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同时,关注家暴典型案例,做好个案维权服务,密切关注涉及家庭暴力的网络舆情和侵权事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为受暴妇女儿童提供人文关怀,不断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效。[10:53:56]
- [常红岩]:再次,发挥联字优势,推动各个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与检察院、法院开展妇女维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与民政部门合作在全市推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实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联合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社会组织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与综治、司法、民政等六部门联合签署《北京市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源头预防家庭暴力。[10:54:30]
- [常红岩]:刚才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审理完结的部分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经过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以及律师各方意见后精心筛选确定的。这些案例反映了目前我市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的主动作为与密切配合,展示了全市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阶段性成果。[10:54:52]
- [常红岩]:下面,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三点希望:[10:55:09]
- [常红岩]:第一,希望各级妇联组织依托我们的载体,我们的维权队伍和志愿服务力量,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积极地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地做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落实工作。[10:55:26]
- [常红岩]:第二、希望市区两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够在推动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积极发挥成员单位的作用,联动各方,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涉及的责任部门及时监督、及时跟进,共同推动其顺利实施。[10:55:45]
- [常红岩]:第三,《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也强调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因此,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案例的成果运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家庭暴力。[10:56:01]
- [常红岩]:最后,感谢媒体朋友们对今天案例发布会的支持,希望借助你们的力量,一方面把今天发布的案例和发布案例的典型意义宣传出去,引导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切实肩负起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向广大妇女宣传好宪法,使宪法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另外,我还要代表北京市妇联向长期以来对妇女维权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我们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察协会和女律师联谊会,尤其是市高院作为此次活动的联合主办方,为此次发布会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和全程保障工作,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这里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把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与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结合,为全市妇女儿童权益得到更好发展提供保障,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做出贡献!谢谢大家![10:56:17]
- [李静]:有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凤德讲话。[10:57:41]
- [安风德]: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庭成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我市法院系统依法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把抵制家暴行为作为一项审判职责,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与妇联、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共同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11:01:40]
- [安风德]: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家暴案件。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我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法院对于涉家暴案件高度关注,在家暴行为的认定、处理、防范以及责任承担等各个环节,正确适用法律,全力抵制家暴行为,取得了一些成绩。房山法院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多家媒体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通州法院妥善审理了本市首例婚内要求撤销监护权案件,切实保护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入选全国法院反家暴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我们的主要做法有:[11:07:47]
- [安风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阻止并惩戒施暴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市法院始终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断并惩诫施暴行为作为刻不容缓的责任。两年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房山法院法官在对保护令申请人谷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被申请人赵某虽然没有再次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但多次对谷某进行电话骚扰,于是法官将被申请人赵某传唤到庭,依法进行口头训诫,有效阻隔了被申请人的骚扰,防止了新的施暴行为的发生。[11:18:06]
- [安风德]:依法收集、调取家庭暴力证据,缓解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为解决此难题,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避免因申请人举证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11:18:34]
- [安风德]:依法严格落实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侵权等案件时,我市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对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结合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频次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将家暴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11:18:55]
- [安风德]: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涉家暴案件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受害人本位原则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创设、健全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处理案件,并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主要包括:开通反家暴绿色通道。由于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快速处理案件能减少家暴给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许多基层法院为涉家暴案件当事人开通“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的通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诉讼指导,实现案件的高效解决。部分法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实现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第一时间接待、第一时间调查约谈、第一时间裁判的快速反应。[11:19:16]
- [安风德]: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合力抵制家暴行为。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协同合作。社会联动机制有利于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和收集证据,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措施。我市基层法院与辖区内的妇联、社区、司法所、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多方联动的矛盾化解和并肩治暴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权益。西城法院在受理一起妻子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了解到申请人曾向区妇联寻求帮助和向公安局报案,办案法官通过反家暴联动机制启动了调查取证的绿色通道,立案当天下午就拿到了妇联和公安派出所保存的谈话和出警记录等材料,认定了申请人遭受家暴危险的事实,并在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11:19:47]
- [安风德]:三、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指导涉家暴案件审判工作。为更好解决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适用和具体操作问题,我市法院积极开展涉家暴案件课题调研,分析归纳辖区内该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及相关审理情况,撰写专题调研报告,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三中院在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证明要求、法律后果以及人身保护令的审查与处理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在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及法律责任方面取得突破,得到夏吟兰、高莎薇等多位婚姻家庭法专家的肯定,对我市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水平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许多法官积极撰写涉家暴案件理论文章,参与妇女维权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等研讨会做主题发言,对多份涉妇女儿童法律草案、意见规划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推动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1:20:11]
- [安风德]:四、延伸审判职能,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倡导抵制暴力、珍爱家庭的社会风尚。我市法院通过典型案件发布会、公开宣判、模拟庭审等形式开展以案说法,宣传反家暴法,介绍家庭暴力的认定、证据的收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等法律知识,呼吁家暴受害人增强反家暴的勇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今天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全部是我市法院系统选报的案例。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让社会了解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方面的机制和做法,向全社会传播法律和司法坚决抵制家暴的理念,为家暴受害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启示,同时推动社会各方面更加关注反家暴问题并进一步研究完善反家暴的法律机制。各级法院还委派家事审判法官参加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妇女节、儿童节等宣传活动,走进社区和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普法宣传册,倡导家庭成员以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引导社会反对暴力、珍爱家庭、善待家人。部分法院还充分利用12368语音服务平台,开通反家暴咨询服务热线。除开展相关程序与流程方面的咨询外,还开展指导当事人举证、参与诉讼等实体方面的咨询,真正实现专线维权。[11:20:41]
- [安风德]:以上是我市法院系统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提供宝贵意见与建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和谐家居之都积极贡献力量。谢谢大家![11:21:21]
- [李静]:感谢二位领导的讲话,我们一定会按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创新,不忘初心,持续努力做好反家暴工作,依法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媒体的朋友们对此次活动进行深入报道。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