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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受伤后九级伤残 要求赔付保险金”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受伤后九级伤残 要求赔付保险金”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8:04]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0:50]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3:13]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邓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律师。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05:06] - [原告]:没有异议。[14:06:38]
- [被告]:没有异议。[14:06:48]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4:08:38]
- [审判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 独任审理,书记员 吴迪 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10:04] - [原告]:听清楚了。[14:11:39]
- [被告]:听清楚了。[14:12:5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14:22]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购买了两份服务卡等十项紧急救援服务,并赠送独立保险。所赠送保险有中国人寿承保,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伤残5万元,两份共计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4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5月7日,原告在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平家疃村废品回收站内工作时,被重物砸伤,造成左足开放损伤,左跟腱部分断裂,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保险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14:17:41] - [审判员]:投保的是两份保险?[14:18:51]
- [原告]:险种一样,时间也是一样的。投保人是原告,被保险人也是原告。[14:19:13]
-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14:20:40]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构成9级伤残,应该20%的比例,一共2万元支付保险金。只同意赔付原告2万元。[14:21:08]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14:22:30]
- [原告]:证据一,救援卡两张,证明包含10项紧急救援服务,还赠送本案的5万元的保险.
证据二,保险电子凭证,证明记录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保险期间,原告受伤也在保险期间内,保额为5万元。
证据三,(2016)某号判决书,证明原告与第三方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将原告受伤的情况通过判决确认。
证据四,鉴定文书,证明原告已经伤残,被告应该理赔。[14:24:59] - [审判员]:电子凭证怎么取得?卡已经激活了吗?怎么理赔?[14:27:00]
- [原告]:还包括一个医疗保险,报销了一个医疗费,所以给了电子凭证。刮开就可以了,没有在网上操作,没有扫二维码。找了业务员,业务员找了公司打电话,说是够三甲医院的标准出个单子,没有提激活的事情。当时医疗费4799.5元赔给我了。[14:27:38]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14:28:10]
- [被告]:证据一,没有异议。
证据二,没有异议。
证据三,没有异议。
证据四,鉴定意见没有图片,受伤情况没有图片,合法性有异议。[14:30:31] - [审判员]:赔付5万元的依据?[14:30:59]
- [原告]:意外伤害伤残金额是5万元,等级也是没有具体约定,业务员说是只要是伤残就可以赔付。[14:31:1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31:31]
- [被告]:具体见证据清单,证据一,费用保险条款、基本医疗条款、意外保险条款,证明依据条款4条保险责任第一项第二款,伤残等级9级是赔付20%。
证据二,电子保单,证明邓铁柱投保的是包含三个险种,是经过审核,保险条款也是向原告提示了。
证据三,救援卡的样式,证明是与原告提交的一致,被告也在上面对免责条款做了说明。
证据四,激活流程,证明原告激活流程中,投保人需要阅读免责条款确认之后才能激活成功。[14:35:02] - [审判员]:同意给付的依据是本案的鉴定结论吗?保险条款怎么送达?怎么激活的?[14:35:47]
- [被告]:是的,也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购买之后,应该要上网激活,填写相关信息之后,对免责条款确认才能激活成功,原告是保单生效2015年12月3日之前激活。[14:36:20]
- [原告]:只要给了200元,业务员都是全部操作了。[14:36:39]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14:38:29]
-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购买之后没有见到条款,被告销售时也没有详细说明免责条款,也不能说明当时销售人员进行说明。
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体现出关于伤残等级按照比例赔付的说明。保单对医疗住院条件的说明有记载,等级没有说明。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免责说明没有提到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内容。
证据四,与本案无关,原告购买卡都是被告的员工操作完成,购买过程中没有对免责条款详细说明。[14:41:45] - [审判员]: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暂不予确认,确认与否以最终的判决为准。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在起诉前有申请理赔了吗?[14:43:32]
- [原告]:要求理赔了,要求在三甲医院做鉴定,当时已经有天平公司的鉴定结论了,但是被告公司不认可,所以一直没有理赔。[14:44:08]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4:45:57]
- [原告]:没有。[14:46:17]
- [审判员]: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4:47:35]
- [被告]:没有。[14:48: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50:2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没有详细描述几级伤残可以赔付,保单中也没有描述,对方也没有详细说明,应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4:53:05]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意见[14:54:25]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原告主张我方员工代为激活,原告没有证据代为激活,所以原告的代为激活主张不成立,即使是代为激活,也是原告委托他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应当对整个激活过程负责,所以原告是否已经知晓相关条款内容,以及伤残按比例赔付的内容与被告无关。被告已经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被告通过救援卡电子保险凭证,网上激活流程说明,以及 网上的保险条款,等各种形式向原告提示明确说明了相关的保险条款,特别是伤残按比例赔付的情况。原告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是可以赔付全部保险金,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双方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告所述的一旦购成伤残全额赔付的属于单方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与原告交的60元保费与被告的义务不相一致。本案中的意外保险,属于网络销售保险,需要进行网上激活,这是一种新型行业,使投保人可以便利投保,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第12条、13条的规定,通过网页的形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的明确说明,这是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规定的,也是为了对网销保险进行更便利提示和说明,如果像原告所言,单方加重被告的责任,将使得这项新型的网络销售行业停滞不前,不利于消费者的权利,被告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网页电子数据形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具体到本案,是对伤残等级的按比例赔付的内容进行说明,条款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57:11]
- [审判员]:网上激活的过程,需要投保人签字吗?[14:58:28]
- [被告]:没有签字,只要点勾。[14:58:43]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4:58:59]
- [原告]:根据保险法的 规定,对于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应注意的提示,被告提供保单中所有的字体都是很小,也没有特别加深加重提示,不能说明被告履行了提示义务。虽然现在国家提倡网销保险,但不是点勾就是尽到提示义务,应该是向常人的尽了说明的方式,本案的新型产物应该是面对有文化的年轻人,但也是包括本案的只会签名的当事人。本案中的意外伤残保险,是赠送的保险,这些条款更是没有尽到说明,只是一小块内容做了保险内容的说明,所以投保方不能去了解保险条款内容。所以不能说被告方尽了解释说明义务。[14:59:31]
- [被告]:没有。[14:59:4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00:0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00:1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0:3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00:47]
- [原告]:我同意法庭调解。[15:01:02]
- [被告]:我同意法庭调解。[15:01:10]
- [审判员]:原告请提出调解方案?[15:01:25]
- [原告]:看被告[15:01:40]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15:02:11]
- [被告]:按20%赔付[15:02:26]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15:03:4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05:30]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