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2月6日14:30,大兴法院审理“主张继承房产 女子起诉母亲及兄弟”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32: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谷某红与被告谷某英、被告谷某利、被告吴某仙、被告谷某永继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14:32:38]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谷某红诉称,父亲崔某与母亲谷某英共育有两子一女,长子谷某利、次子谷某永、女儿谷某红。父亲崔某于2008年8月7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崔某与谷某英先后于1982年、1984年、2006年在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条*号、1*号、A号建北房十五间。崔某未留书面遗嘱,但生前留有遗愿:由谷某利、谷某永、谷某红分别继承以上所建房屋。现原被告双方就执行崔某遗愿发生争议。原告将谷某英、谷某利、谷某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继承崔某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条A号房屋的二分之一。[14:35:13]
- [主持人]: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大兴法院法庭安定代理审判员宋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占芳、田文静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书记员张东莹担任法庭记录。[14:37:45]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14:40:5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41:18]
- [书记员]: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41:57] - [审判长]: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4:42:4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谷某红,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农民,住北京市某区某镇。
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44:2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谷某英,女 ,19**年**月*日出生,某族,农民,住北京市某区某巷。
谷某利,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单位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某区某巷。
吴某仙,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某区某巷。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48:27] - [被告 被告四]:谷某永,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某区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系被告谷某永之子),19**年*月**日出生,某族,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某区某小区。(特别授权)[14:50:5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出庭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14:53:0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3:2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3:39]
- [被告 被告四]:没有异议。[14:53:46]
-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对原告谷某红与被告谷某英、被告谷某利、被告吴某仙、被告谷某永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宋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占芳、田文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张东莹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交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人证据的权利;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以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55:1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56:57]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57:03]
- [被告 被告四]: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57:1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14:57:1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致:1、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崔某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条A号房屋的二分之一;2、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崔某承包土地的三分之一;3、依法判决原告继承2008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发放的土地流转费的三分之一,金额为5476.4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起诉状一致。父亲崔某与母亲谷某英共育有两子一女,长子谷某利、次子谷某永、女儿谷某红。父亲崔某于2008年8月7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崔某与谷某英先后于1982年、1984年、2006年在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条*号、1*号、A号建北房十五间。崔某未留书面遗嘱,但生前留有遗愿:由谷某利、谷某永、谷某红分别继承以上所建房屋。[14:57:27]
-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和变更。[14:58:5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变更与起诉书一致。[14:59:13]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14:59:2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可以当庭答辩。三被告共同答辩意见一致。详见书面答辩状。1、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条A号的房屋是谷某利、吴某仙共同出资建造,在翻建之前的老房子也是由谷某英一人继承所得,与崔某无关,是谷某英个人财产,后被谷某利夫妇翻建,建成现有房屋,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2、对继承土地及土地分红两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因为崔某去世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对土地及土地发放费用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对该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作出裁决。[14:59:47]
- [被告 被告四]:同意上述意见。[15:01:40]
- [审判长]:之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过庭前质证,对于庭前质证笔录中所举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质证意见是否有变化?[15:01:5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被告提交的证据红木门订货单中,本案涉案房屋没有安装过红木的门,被告将其装修商品房的票据都提交了。对于其他没有变化。[15:02:1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对之前证据没有变化。[15:02:33]
- [被告 被告四]:对之前证据没有变化。[15:02:54]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5:03:0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补充证据材料一、证明1张,崔某的土地流转金发放情况。证据材料二、收据3张,原告也为涉案房屋交付过电费。[15:03:1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5:03:4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对村委会证明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崔某去世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应当再向其发放土地流转金。对证据材料三、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5:04:00]
- [被告 被告四]:同意上述意见。[15:05:22]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15:05:4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15:05:50]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5:06:01]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没有。[15:06:09]
- [被告 被告四]:没有。[15:06:18]
- [审判长]: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A号院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房屋平面图、拍摄照片,双方对于现场勘验笔录、房屋平面图、照片什么意见?[15:06:3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认可,没有异议。[15:06:5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认可,没有异议。[15:07:08]
- [被告 被告四]:认可,没有异议。[15:07:13]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谷某利和吴某仙是夫妻,198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5:07:2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是的。[15:07:4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是的。[15:07:55]
- [被告 被告四]:是的。[15:08:00]
- [审判长]:说一下崔某的身份信息?[15:08: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某1938年7月11日出生,于2008年8月7日去世,崔某父母在其去世之前去世。[15:08:24]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认可。[15:08:42]
- [被告 被告四]:认可。[15:08:50]
- [审判长]:崔某是否留有书面遗嘱,遗嘱的内容和时间?[15:09:0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遗嘱,有遗愿。在1998年崔某生前希望将三个宅子给三个孩子,其中给谷某永、谷某利的房子都已经变更登记了,因为给谷某永、谷某利的房子比较好,现在这个房子不太好,后来说将现在的房子翻建一下然后给谷某红。[15:09:22]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不认可。[15:10:03]
- [被告 被告四]:不认可。[15:10:27]
- [审判长]:遗愿是只和原告说过还是和家庭成员都说过?[15:10:3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和家庭成员都说过,但是现在对方不认可了。[15:10:45]
- [审判长]:双方说一下A号院的建房情况?[15:10:5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1971年崔某夫妻、谷某卫夫妇共同建的有正房三间(按柁分为5间),没有厢房。2006年谷某英、崔某、谷某红一起申请翻建房屋,审批人是谷某红,建成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2间、门道1间。正房北侧的南倒座也是当时建的。[15:11:1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对于房屋坐落及房屋间书认可。2009年、2010年左右建的北正房北侧的南倒座,本案中也不应处理,超过宅基地范围了。2006年谷某利代母亲向政府申请,由谷某利、吴某仙2007年2月将原旧拆除后翻建,原告并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翻建。翻建之前的房屋情况和原告所述一致。1971年的房子是谷某卫夫妻共同财产,去世之后由谷某英一人继承,有其他子女签字。[15:12:21]
- [被告 被告四]:同意上述被告意见。[15:14:07]
- [审判长]:家里是否有分家?[15:14:1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15:14:29]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没有。[15:14:42]
- [被告 被告四]:没有。[15:14:47]
- [审判长]:A号院居住情况?[15:14: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A号院翻建之前只有谷某红和谷某红女儿居住,翻建之后谷某英、谷某利夫妻、谷某红及女儿居住。[15:15:0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房屋翻建之前是由谷某英、崔某、谷某利、吴某仙共同居住,翻建之后也是由上述四人共同居住,且在出示证据时有相关的证据作证。谷某红及其女儿并未在此居住。[15:15:40]
- [被告 被告四]:同意上述被告意见。[15:16:33]
- [审判长]:崔某、谷某英、谷某利、吴某仙是共同居住生活吗?[15:16:42]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是的,生活开支都是由谷某利夫妻二人出。[15:17:00]
- [审判长]:说一下崔某、谷某英的收入情况?[15:17:1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土地收益;崔某一直上班,上到2003年,之后没有退休收益,就是一直在种地。[15:17:3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对崔某工作情况不认可,没有正式工作,只是帮忙、打工,在2004年就患有脑血栓,土地收益连自己治病的钱都不够。[15:17:50]
- [被告 被告四]:认可上述被告意见。[15:18:11]
- [审判长]:崔某由谁主要承担赡养义务?[15:18:2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2006年开始生病,崔某和谷某英二人自己居住,我每月给2、300块钱,被告也给钱。[15:18:44]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崔某夫妇与谷某利夫妻一起生活。[15:18:59]
- [被告 被告四]:认可上述被告意见。[15:19:21]
- [审判长]:谷某红什么时候结婚的?[15:19:29]
- [原告]:1987年。结婚之后住在爱人家。父母种地我帮着管理,收益一直是给父母。1991年因和爱人发生争吵,后我开始回家住,住在某条*号, 1992年3月份离婚后我和女儿搬到A号院。[15:19:47]
- [审判长]:承包地包括哪四个人的?[15:20:3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谷某英、崔某、谷某红、谷某。[15:20:41]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对该情况不清楚。[15:21:05]
- [被告 被告四]:对该情况不清楚。[15:21:14]
- [审判长]:崔某土地流转金都是由谁领取?[15:21: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谷某英。[15:21:4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属实。[15:21:57]
- [被告 被告四]:属实。[15:22:06]
- [审判长]:向原告释明,在无法确定房屋合法性的情况下,是否同意只处理房屋的暂时居住使用,且不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15:26:1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同意。[15:31:41]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同意。[15:31:52]
- [被告 被告四]:同意。[15:31:57]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5:32:1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没有。[15:32:3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没有。[15:32:41]
- [被告 被告四]:没有。[15:32:46]
- [审判长]: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32:5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涉案房屋是以谷某英名义申请建设的,崔某与谷某英是夫妻关系,所建房屋属于崔某与谷某英共同财产,崔某去世后,该房屋应作为崔某的遗产。根据崔某生前遗愿,崔某与谷某英夫妇在崔某生前共建了三处宅院,三个孩子一人一处,我们尊重崔某的遗愿要求按崔某生前说的,将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因谷某英现在否认,所以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关于崔某承包的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本村村民继承,因谷某利是居民户口,不是本村村民,所以请求崔某承包的土地,由原告与谷某英、谷某永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崔某2007年去世至2017年10月29日,村委会发放16429.35元,该费用谷某英已经领取,要求该笔费用由原告继承三分之一,请法院依法判决谷某英将原告继承的崔某的承包土地的三分之一给原告。关于涉案房屋出资问题,崔某2006年才突然得了脑血栓,之前一直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在外打工,作保安培训学校老师、喷漆厂会计,一直有工作。于1982年1984年分别建了两处宅院的房屋,可以看出崔某收入还可以。1984年建房之后,崔某夫妇积蓄已经达到一定地步,崔某生前也说过,给谷某红的宅院比较旧,在生前要翻建,这也是谷某利在崔某病情治愈后在老人安排下由谷某利操办建设房屋原因。在崔某身体条件不允许情况下,谷某利代理崔某夫妇操办涉案房屋一事,是符合社会习俗和常理的,谷某利操办不等于涉案房屋建设是他出资,谷某利夫妇在当时已经购买了商品房,为了购买商品房他们还将崔某夫妇给他们的宅院出售,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也可以看出,谷某利于2006年9月份装修自己的房用的是红木门,其费用在当时比较高,谷某利夫妇当时购买商品房、装修、购买家具,涉案房屋不可能是他们出资,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谷某英也认为及房屋不是谷某利的,是谷某英的,既然是谷某英的房屋就应该是谷某英和崔某的共同财产,应当尊重崔某遗愿由原告继承。[15:33:05]
- [审判长]: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崔某夫妻的共同财产?[15:37: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是的。[15:37:5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8:07]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1、2005年12月10日谷某卫子女签署的放弃继承协议书中明确确定,诉争宅基地老房五间由谷某英一人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3小项规定,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谷某英继承老房的协议中明确了只有谷某英一人继承,故继承的房产属于谷某英个人财产,与崔某无关,现谷某英尚在,故不存在继承问题。2、谷某利与吴某仙是诉争房屋,也就是翻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原老房剩余木料、砖石等物,已有谷某英变卖,变卖款项以用于其生活。崔某2004年患脑血栓、丧失劳动能力,2006年生活不能自理,由谷某英、谷某永照顾其生活,在翻建诉争房屋时崔某、谷某红、谷某永均未出资建造,原告谷某红及被告谷某永也未在诉争房产中居住,对于上述事实原告已经进行过确认,认可诉争房屋系谷某利夫妻二人翻建,在第一次庭审中也认可是谷某利操办,只是不认可其出资,对于上述事实,谷某利一方也提交了相应的建房证据予以佐证。3、即使谷某继英承的老房是谷某英与崔某共同财产,崔某去世是2008年,当时老房的标的物已经丧失,上述财产均是谷某利夫妻二人于2007年建造,上述房屋根据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其二人的共同财产,崔某去世时已无房产份额,故不存在继承问题,其他的辩论意见坚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15:38:21]
- [被告 被告四]:和上述被告意见一致。[15:42:03]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候在A号院住过?[15:42:2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只是偶尔回来住,并不是长期居住。[15:42:35]
- [审判长]:现在A号院由谁居住?[15:42: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现在没有人居住。[15:43:1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在被告提交的笔录中原告也说了,1995年开始一周、两周回去一次,孩子上学后就不经常回去了。谷某英、谷某利夫妻二人居住。[15:43:19]
- [审判长]:翻建时是由谷某利操办的?[15:44:2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是的。[15:44:39]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是的。[15:44:49]
- [被告 被告四]:是的。[15:44:54]
- [审判长]:谷某英二人是否出资出力?[15:45:1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没有。[15:45:34]
- [被告 被告四]:没有。[15:45:48]
- [审判长]:谷某英认为这些房屋归谁所有?[15:46:1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谷某英认为房屋归实际建房人,即谷某利夫妇。[15:46:22]
- [被告 被告四]:同意上述被告意见。[15:46:44]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15:46:5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某并不是2004年患病的,与事实不符,且A号院是原告唯一的住处,不同意调解。[15:47:2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在我方提交的证据中已经显示建房时谷某利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了,双方对于崔某患病时间不能达成一致,但是对于2006年处于患病期间是能达成一致的。[15:47:4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翻建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时是他们装修自己的商品房。[15:48:1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5:48:3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48:42]
- [被告 被告一、二、三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49:19]
- [被告 被告四]:坚持答辩意见。[15:49:32]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15:49:4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53:45]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王雪,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53:5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