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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子养宠物狗咬伤父亲 父亲诉要医疗费”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7:3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子养宠物狗咬伤父亲 父亲诉要医疗费”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韩某普诉称: 原告韩某普与被告韩某良系父子关系。2017年4月15日晚,在原告韩某普的家中,被告韩某良饲养的宠物狗将其咬伤。当日,韩某普到航天中心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治治疗,其左手缝合7针。随后,韩某普又陆续注射5次狂犬疫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6000元。在韩某普被韩某良的宠物狗咬伤后,韩某良不但不支付医疗费,还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对韩某普进行漫骂,并铁棍子殴打韩某普,导致其左臂无法伸直。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
被告韩某良辩称:关于原告韩某普认为韩某良对其进行漫骂,韩某良已经向其道歉。且,韩某良的妹妹已经代替其给韩某普看病,并给付了医疗费用。所以,被告韩某良不同意原告韩某普的诉讼请求。[14:07:52]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殷文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志军、王金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法官助理马婧怡担任法庭记录。[14:10:22]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10:43]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11:10]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11:22]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普诉被告韩某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4:12:37]
- [原告]:韩某普,男,1940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煤矿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4012******。[14:13:07]
- [被告]:韩某良,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某号楼2单元6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6810******。(未到庭)[14:13:48]
- [审判长]:经核对,原告方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法庭确认原告方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韩某良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殷文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志军、王金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马婧怡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6、申请执行、查阅并复制本院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4、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上述权利义务在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原告方是否清楚?[14:14:46] - [原告]:听清了。[14:16:30]
- [审判长]: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16:39]
- [原告]:不申请。[14:16:49]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再明确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16:59]
- [原告]:原告韩某普与被告韩某良系父子关系。2017年4月15日晚,在原告韩某普的家中,被告韩某良饲养的宠物狗将其咬伤。当日,韩某普到航天中心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治治疗,其左手缝合7针。随后,韩某普又陆续注射5次狂犬疫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6000元。在韩某普被韩某良的宠物狗咬伤后,韩某良不但不支付医疗费,还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对韩某普进行漫骂,并铁棍子殴打韩某普,导致其左臂无法伸直。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并支付被狗咬后胳膊后续治疗费用。[14:17:23]
- [审判长]:鉴于本案被告韩某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的权利。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质证时应当首先说明对证据有无异议,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与辩驳。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4:26:13]
- [原告]:航天中心医院急诊科出具的狂犬病疫苗使用知情同意书,证明我被狗咬之后,自2017年4月15日至5月13日,共分5次注射狂犬病疫苗。[14:26:33]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4:26:50]
-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提交。[14:27:44]
- [审判长]:下面法庭向原告提出几个问题,原告要如实回答。医疗费是谁出的?[14:28:17]
- [原告]:我女儿替我出的。[14:28:49]
- [审判长]:有无医疗费票据出示?[14:36:32]
- [原告]:有航天中心医院急诊科出具的收据,但我现在找不到了。[14:36:45]
- [审判长]:下面向原告宣读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到北京市门头沟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601号与被告韩某良做的谈话。(宣读)原告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14:36:59]
- [原告]:听清楚了。这个陈述完全不属实。被告说的都是假话,但他说跟我给我赔礼道歉这个是真的,他说费用都是她妹妹替我出的也是假的,她只是带我去了航天医院替我付了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但其他费用都是我自己出的。[14:37:40]
- [审判长]:韩某普申请本院到门头沟区某派出所调取2017年4月某日的出警记录,下面向原告宣读本院到该派出所调查做的工作记录。(宣读)原告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14:50:50]
- [原告]:听清楚了。这个陈述完全不属实。[14:51:27]
- [审判长]:你被狗咬伤的时间是哪天?[14:51:38]
- [原告]:4月14号晚上八点。[14:51:49]
- [审判长]:你在哪里被咬伤的?[14:52:10]
- [原告]:在我家的院子里,里面的狗都是韩某良养的。[14:52:23]
- [审判长]:你有无航天中心医院给你出具的诊断证明?[14:52:40]
- [原告]:有,但我现在找不到了。[14:52:53]
- [审判长]:医院提供的收据请向法庭出示。[14:53:04]
- [原告]:找不到了。[14:53:14]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14:53:26]
- [原告]:有,门头沟某派出所民警所说不属实。[14:53:41]
- [审判长]: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14:54:01]
- [原告]:没有。[14:54:16]
- [审判长]: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54:26]
- [原告]:没有。[14:54:35]
-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14:54:46]
- [原告]:跟刚才陈述的一致。[14:54:5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鉴于本案被告韩某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55:09]
- [原告]:我的轻度残疾是终身损失,我要求韩某良在村委会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五十万名誉损失费,但是韩某良都没有做到。[14:55:3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本案被告韩某良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4:56:1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6:37]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本案缺乏调解基础。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4:56:4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婧怡和黄雨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4:57:0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4: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