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11月27日15时,通州法院审理 “委托他人办签证 产生纠纷上法庭”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委托他人办签证 产生纠纷上法庭”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12:37]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13:1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13:5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某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姜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李某之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某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赵某,男,1980年3月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未出庭)
    [15:16:53]
  • [审判员]:
    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按缺席审理。
    [15:17:2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张家湾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5:17:56]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想独任审理,书记员凤双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15:19:30]
  • [审判员]: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5:25:39]
  • [原告]:
    听清了。
    [15:25:5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26:25]
  • [原告]:
    2015年6月29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签证,缴纳保证金和手续费。被告在原告没有发生非法滞留或其他违法情况下,拒绝返还保证金。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具体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各被告返还我5万元的保证金及逾期未返的利息(2016.5.12至实际支付日止)
    2、 判令被告返还我保证金3万元及逾期未返还的利息(2016.5.12至实际支付止)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30:41]
  • [审判员]:
    本案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5:32:09]
  • [原告]:
    证据一:合同书,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时间
    证据二:收据二张,证明赵某收到了我方的交费
    证据三:邮单二张,证明是赵某办理的出国事宜
    证据四:银行明细一份,证明我方转账给赵某的记录
    证据五:支付宝凭证,证明我方给赵某转账的记录。
    [15:34:2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本案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15:35:49]
  • [审判员]: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吗?保证金分两笔是吗及如何支付的?
    [15:41:37]
  • [原告]:
    是的,一笔5万元是2015.6.29通过李某华的账户转的2.8万元,2015.6.29通过李某的账户转的2.2万元,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
    [15:42:08]
  • [审判员]:
    钱交给谁了?分别是用于什么?
    [15:42:30]
  • [原告]:
    赵某,一笔是给旅行社的保证金,一笔是给赵某的保证金,但两笔保证金都交给赵某了。
    [15:42:55]
  • [审判员]:
    退还保证金的约定?回国是否找过赵某?
    [15:43:24]
  • [原告]:
    是没有在韩国非法滞留就退还,我方没有违反合同。找过,赵某说给旅行社了,但是我们打电话给旅行社,旅行社说没有收到该笔费用。
    [15:43:50]
  • [审判员]:
    整个过程都是赵某一直办理吗?回国时间?
    [15:44:20]
  • [原告]:
    是的,我方没有接触到旅行社的人。一年之内不定时停留。
    [15:44:43]
  • [审判员]:
    有无事实补充?
    [15:46:50]
  • [原告]:
    没有
    [15:47:50]
  • [审判员]:
    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辩论与调解。
    [15:48:05]
  • [审判员]:
    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5:50:2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52:03]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