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直播人员

庭审现场
11月10日14:00,平谷法院审理“婚庆效果不满意 新人起诉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歆卉。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婚庆效果不满意 新人起诉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7:13]
  • [主持人]:
    下面是案件的简要情况。
    [14:19:02]
  • [主持人]:
    原告花费12500元委托被告承办2017年3月26日的婚礼一条龙服务。因婚礼现场在灯光秀时被告未拉窗帘,导致灯光秀无效果。且原告在被告处定了两台5D摄像机为婚礼拍摄现场,但主持人介绍双方父母时没有镜头,新郎、主持人、证婚人登场均是背影画面,两个机位均没有给全场及观众画面,一直放在台下拍摄,相当于死机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退还原告婚庆服务费12500元。
    [14:20:38]
  • [主持人]:
    直播马上开始。
    [14:21:25]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2:05]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22:54]
  • [审判员]:
    请坐。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
    [14:23:18]
  • [原告]:
    赵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住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许庄子村。
    [14:23:28]
  • [审判员]:
    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
    [14:23:55]
  • [被告]:
    北京同心连婚庆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乐园东小区10号楼1层(8)-1-1。
    经营者:孙某凤,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
    [14:24:1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5:04]
  • [原告]:
    无异议。
    [14:25:14]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5:35]
  • [被告]:
    无异议。
    [14:25:54]
  • [审判员]: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同心连婚庆服务中心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志满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刘姗姗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意思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与对方有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更换其他人员审理此案);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26:16]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7:0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7:1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7:28]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14:27:5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14:28:10]
  • [原告]:
    宣读书面起诉状(详见卷内起诉状)。
    [14:28:42]
  • [审判员]:
    你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失费依据什么?
    [14:28:56]
  • [原告]:
    被告赔偿能力已经对我的打击。我现在健忘、脾气烦躁、心情不好,起痘。情绪上的问题自己调节,起痘去医院治疗了。
    [14:29:10]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合同?
    [14:29:20]
  • [原告]:
    有简单的合同,关于效果是口头约定,对方说保证最好的效果。
    [14:29: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29:49]
  • [被告]:
    首先新人选择不是一条龙服务。婚礼摄像是专业人员。在进行跟拍的时候可以前跟后跟被跟侧跟。婚礼之前我们会咨询新人,是否有什么要求。没有要求就按照摄影师的习惯。我们把重要任务和重要过程都进行了拍摄。我们拍摄的画面是完整的,婚礼前期后期的过程都有。婚礼现场主要以拍摄新人为主,我们为新人提供了三个小片。,新人在婚礼后来我们店里表示感谢。新人父母的座次是挣得新人同意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30:03]
  • [审判员]:
    婚礼现场视频你们保存多久?
    [14:30:23]
  • [被告]:
    一到两周以内让客户取盘,取走之后3天之内客户没有什么异议,我们就把视频删除。在和客户洽商的时候说过,取盘后如果有什么问题就尽快联系我们,没有问题我们就删除。
    [14:30:37]
  • [审判员]:
    原告,是被告说的属实吗?
    [14:37:49]
  • [原告]:
    被告告诉我们保存一个月,我收到盘之后2天就告诉被告对效果不满意,被告一直告诉我们有原版,但是后来好多镜头都做不出来了,我们才知道没有原版。除了婚车没有用被告家的,其他都是用被告家的,是一条龙服务。我婆婆告诉被告拍我从楼下走下来的镜头,但是要求都没有达到。父母坐在哪里都是听被告安排的。现场都是听被告工作人员安排的。我们没有去被告店里感谢被告。
    [14:38:14]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补充吗?
    [14:38:33]
  • [原告]:
    没有。
    [14:39:49]
  • [被告]:
    座次问题是原告方订的,如果没有灯光效果不能那样。婚礼以拍摄新人为主。
    [14:40:03]
  • [审判员]:
    原告选择的价位是属于什么价位?
    [14:40:29]
  • [被告]:
    是大众价位。
    [14:40:41]
  • [原告]:
    我们村人办都是4000-5000元,我们选择的价位比较高了,如果我用车,就能达到1.5-1.6万了。
    [14:40:52]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实。
    [14:41:03]
  • [原告]:
    提交婚礼现场的录像,以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证明婚礼现场的关键环节没有给我父母镜头,端茶、敬茶没有我父母的镜头。只是在拍新人的时候拍摄到了父母的后背。主持人介绍我父母给大家认识的时候,没有给我父母镜头。主持人、证婚人等关键人物上场的时候照的后背,没有工作人员主动拍摄镜头。因为窗帘没有拉,开场前我们的灯光秀没有效果。我们在五星酒店办理的,但是没有观众的镜头,没有角度切换。录音对话中,被告认可录音现场存在问题,两个拍摄员工是傻子。
    [14:43:23]
  • [主持人]:
    (播放原告提交的视频和音频)
    [14:54:3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5:15]
  • [被告]:
    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原告录音的时候,我们没有原告的视频,我都是听原告说的。视频后期可以修复,灯光确实有效果。原告提到主持人上场时后脑勺,我们可以后期剪辑。我们对整个仪式完整的记录。
    [15:05:33]
  • [审判员]:
    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实。
    [15:08:39]
  • [被告]:
    提交婚礼仪式和娶亲、整场提炼的两分钟左右的小视频。
    [15:08:54]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15:09:11]
  • [原告]:
    我不看了。我认为与我说的无关。
    [15:09:34]
  • [审判员]:
    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总价款12800元,原告已经付清,原告对婚庆现场不满意,但是现在拍摄原版的视频已经不存在,现在视频能否修复,修复后原告是否满意。原告表示已经无法使其满意。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数额是否适当,退还费用是否合理,是否退还,如何退还。希望双方辩论时应围绕上述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另外,提醒双方,辩论时应当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发言。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7:26]
  • [原告]:
    被告已经修复多次了,只能这样,而且被告手中没有原版了,被告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无法弥补,我各方面都很满意,但是这个对我的打击很大,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
    [15:17:45]
  • [被告]:
    每个人手法不一样,不能达到每个人满意,我们只能尽量让原告满意,我也可以不给原告修复,全场的音频是全的。整场仪式没有少内容。婚礼不能只看父母,应该看整场。
    [15:18:0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5:18:22]
  • [原告]:
    没有了。
    [15:19:00]
  • [被告]:
    手法不一样。
    [15:19: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19:27]
  • [原告]:
    可以。
    [15:25:39]
  • [被告]:
    可以。
    [15:25:59]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赔偿多少?
    [15:26:15]
  • [原告]:
    两万。
    [15:26:31]
  • [被告]:
    500元。
    [15:26:43]
  • [审判员]:
    因为双方调解方案差异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5:26:5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27:08]
  • [被告]:
    坚持庭审中的意见。
    [15:27:28]
  • [审判员]:
    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样片能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为被告对现场原版保管不当,使原告视频效果难以弥补,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本院认为合理。但是数额过高,本院酌定。原告要求退还的费用,因为被告已经基本拍摄清楚。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下面我代表平谷法院进行口头宣判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同心连婚庆服务中心赔偿原告赵娜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406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同心连婚庆服务中心25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上判决结果,原告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15:28:29]
  • [原告]:
    听清了。
    [15:29:06]
  • [审判员]:
    被告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15:29:20]
  • [被告]:
    听清了。
    [15:29:46]
  • [审判员]:
    以上是口头宣判,口头宣判的内容如果与书面判决书不一致,以书面判决书为准。书面判决书于十内日送达,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听清了吗?
    [15:30:00]
  • [原告]:
    听清了。
    [15:30:16]
  • [被告]:
    听清了。
    [15:31:03]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5:31:4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2:4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结束,谢谢大家的观摩,我们下期再见。
    [15: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