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承办法官

直播员

法庭调查

原告举证中

被告质证中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3月19日13:30,通州法院审理“称超市虚假宣传 消费者诉讨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超市虚假宣传 消费者诉讨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35:14]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3:40:4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48:17]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金某,男,1948年7月出生,回族,北京某仪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某商业集团,住所地即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990年3月出生,回族,任该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北京某商业集团通州西门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种某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990年3月出生,回族,任北京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13:52:2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北京某商业集团、北京某商业集团通州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3:54:42]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熊伟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雨嫣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是否听清?
    [13:56:10]
  • [原告]:
    听清了。
    [13:57:45]
  • [被告]:
    听清了。
    [13:58:0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3:59:23]
  • [原告]: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另外,增加诉讼请求3:要求二被告赔偿复印费4元。
    [14:03:0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4:05:38]
  • [被告]:
    认可购买行为,但是鸡蛋价格已经在促销广告上予以明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7:01]
  • [审判员]:
    你方要求二被告赔偿的理由?
    [14:08:28]
  • [原告]:
    因为促销广告上整个一大栏目上写着促销时间是截止到9号,我购买时是8号,但是价格明显不符,所以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而且,物美的工作人员在我要求给个说法的时候,工作人员态度非常恶劣。
    [14:08:43]
  • [审判员]:
    争议焦点为本次买卖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双方是否有异议?
    [14:09:02]
  • [原告]:
    没有。
    [14:09:15]
  • [被告]:
    没有。
    [14:09:2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09:36]
  • [原告]:
    证据一:促销广告,证明促销产品价格。(交证据)
    证据二、三:购物小票及价格标签,证明实际购买价格。价格标签是贴在(鸡蛋托盘)包装上的价签。(交证据)
    [14:10: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4:11:05]
  • [被告]:
    (看后)证据一、二、三均认可真实性。但是价格标签上也写了购买价格是4.98元/斤。但是不认可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诉求。
    [14:11: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4:13:28]
  • [被告]:
    我方没有证据。但是,我方提交3号至9号的收银明细作为参考,其中3号至5号为促销价格,6号早上变回原件,说明通州西门店是按照促销广告上标识的价格进行鸡蛋销售的。其中每一单张就是鸡蛋的全天销售情况。
    [14:13:44]
  • [原告]:
    我不看了,这个跟本案无关。
    [14:14:04]
  • [审判员]:
    你方是什么情况发现鸡蛋价格与促销价格不符的?当时购买时是否看到了价签?
    [14:14:27]
  • [原告]:
    我买了鸡蛋后,就在门口试着观察鸡蛋是否有没有损坏,然后我发现价格不对,我就去前台让他们帮忙看价格是多少,后来他们告知我价格后,我就觉得不对,然后就找来了经理,然后那个经理就态度不好。当时鸡蛋都在购物车上,我拿了一盘鸡蛋就走了,也没有细看那个价格。
    [14:14:47]
  • [审判员]:
    促销广告是怎么取得的?当时发现这个问题是否提出了退货?
    [14:15:07]
  • [原告]:
    商店发的。当时经理就说让我看一下那个小字。我当时提出鸡蛋若是限期到5号就不能放到9号那个栏里,然后经理就说,促销广告不是他印的。
    [14:15:26]
  • [审判员]:
    当时促销广告上的一行小字是否看到了?现在鸡蛋什么情况?
    [14:16:15]
  • [原告]:
    没有看到,看到就不买了。没有了,已经吃了。
    [14:16:33]
  • [审判员]:
    被告,对于买卖行为、金额、给付情况是否有异议?当时出了上述情况后,是否像原告所述的,存在那个的答复?
    [14:16:57]
  • [被告]:
    没有。我不是通州西门店的员工,我回去核实一下。
    [14:17:19]
  • [审判员]: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收银明细,不作为证据,本院亦不再原告陈述质证意见。
    [14:19: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19:4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根据消法关于格式条款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我认为鸡蛋的价格若不是促销至9号就不应该放在9号这一栏里,若是放进这个9号的一栏里,所以就应该按照促销价格来出售。
    [14:20:0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20:2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我方认为鸡蛋价格是一天一价,我方也在促销栏里写了明显的“限”,且价签上也是按照原价标注的,所以我方不存在价格欺诈。
    [14:20:3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
    [14:20:50]
  • [原告]:
    根据消法第17条的规定,鸡蛋价格的标注方式仍然会造成误解。
    [14:21:03]
  • [审判员]:
    鸡蛋上面的“限3-5日”你方是否看到了?
    [14:21:20]
  • [原告]:
    没有注意到。是那天经理跟我说了,我带着花镜才能看到的。
    [14:21:33]
  • [被告]:
    促销广告的里页第二页也写明了价格以店里实物为准。
    [14:21:50]
  • [审判员]:
    是否有其他辩论意见?
    [14:22:12]
  • [原告]:
    没有。
    [14:22:25]
  • [被告]:
    没有。
    [14:22:3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4:22:4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若是协商,我方可以降低诉求。
    [14:22:59]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4:23:1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23:27]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4:23:41]
  • [原告]:
    同意。
    [14:23:53]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14:24:04]
  • [被告]:
    不同意。
    [14:24:15]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提出协商的话,可以降低诉求,调解工作放在庭下进行。本按延期宣判。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4:24:2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4:24:50]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