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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14时,平谷法院审理“邻居因滴水问题阻挠建房 原告主张排除妨害”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邻居因滴水问题阻挠建房 原告主张排除妨害”案。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歆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3:0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14:06:13]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06:52]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14:07:36]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张某文,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迎宾南巷1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忠,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4:09:23] - [审判员]: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14:11:04]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头,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张家胡同北巷。
被告:崔某荣,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张家胡同北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静(被告之儿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张家胡同北巷2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4:13:1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5:01]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异议。[14:15:2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5:59]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张某头、崔某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富菊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高相宜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意思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与对方有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更换其他人员审理此案);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6:24]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8:57]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9:44]
- [审判员]:现在开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变化?[14:20:02]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翻建平谷镇岳各庄张家胡同41号宅院的施工工作,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没有变化,与民事起诉状一致。(详见民事起诉状)[14:21:09]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原告进行举证?[14:22:39]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据两张照片;一号证明房屋的南头没有被告所述的40公分的滴水,南院墙有的是原告建设的,有的是被告建设的。二号证明双方的房屋是桑基挨着桑基,俩个房前脚的桑是挨着的,如果有20公分的滴水,两边的墙不应该挨着。三号是原告拆除房屋以后的照片,因为山贴着山造成原告下面的墙没有抹灰。而非原告所述的上边没有抹灰。证据2房屋示意图,证明双方原来的房屋是桑挨着桑的。[14:22:59]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电脑里可以P。即使是真的第三、四张显示被正房间尚存空隙,我认为空隙应该有20公分以上。这20公分的空隙就是我留的滴水。对第一张照片中的原告家的墙体占了我家的滴水。第二张照片的真实性认可,是我家目前的情况。[14:23:45]
- [审判员]:被告你家西厢房下边没有抹灰的原因?[14:25:56]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为空隙小,无法干活。[14:26:11]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头的墙占用其宅基地不符合事实,南墙是土墙改建的,已经三四十年,如果占用被告家的地方,他们不可能让原告垒建。我所述的山贴山实际上是桑贴桑,盖房是先弄桑基,在弄墙体。双方都留下5至6公分山墙,双方之间的空隙应该10公分左右,如果在垒墙得时候不退回6公分就会出到其他家去。如果有空隙的话不大于10公分左右,可以确定桑挨着桑,被告房的朝向改变了往东去了。通过两张照片能够证明桑挨着桑,如果被告留滴水了,院墙应该大于30公分。所以被告说墙外有被告方20公分滴水与照片不符。[14:27:40]
- [审判员]:原告主张损失的依据?[14:30:35]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把桑已经垒上了,后来拆了,损失1000元,我们定力的合同,因为跟西冤同时施工,可以把灰直接拉进院内,因为被告阻拦,不能直接拉,只能推。三是因为跟工程队有工期;四是看护损失。这些我么酌情估算1万元。[14:33:23]
- [审判员]:被告陈述意见。[14:39:12]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意承担损失;1不是我们造成的,给他家干活的建筑队不只是给她家一家干,因为入冬无法干活,进不来砖和料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所以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负责。[14:39:49]
- [审判员]:根据农村建房的习惯,桑基应该满打还是在桑基之外流出滴水打桑。[14:40:15]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宅基地范围内满打桑基。[14:40:39]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是1982年盖的房,我家是2006年的盖的。原告家是老桑没有滴水。滴水就是我家留的。”[14:41:06]
- [审判员]:被告留滴水时,是否留出了刚才原告所述的金边?[14:41:27]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桑的外岩留出了滴水。因为水得滴到自家桑外。[14:41:39]
- [审判员]:原被告在获取房屋使用权时,是否有空隙?[14:41:54]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遗的房是桑挨着桑的,1989年文件出来后,两家各退20公分。[14:42:09]
- [被告]:祖遗可能是挨着的,我们的房屋是翻建的1989年出来文,我家就是按照文件盖的房。[14:42:21]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事实和证据补充?[14:42:38]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14:42:51]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14:42: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4:43:10]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4:43:21]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14:43:33]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4:43:46]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4:43:58]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4:44:05]
- [审判员]:既然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双方发表陈述意见?[14:44:20]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4:44:32]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14:44:56]
- [审判员]:(敲槌)现在休庭。双方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14:45:0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