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1月29日9:15,通州法院审理 “股东入狱无法经营公司 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股东入狱无法经营公司 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3:13]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4:5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5:37]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某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北京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09:19:2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于素娟独任审理,书记员王妍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3:22]
  • [原告]:
    听清了。
    [09:24:30]
  • [被告]:
    听清了。
    [09:25:4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8:37]
  • [原告]:
    听清了。
    [09:29:11]
  • [被告]:
    听清了。
    [09:31:23]
  • [原告]:
    原告与谢某于2001年1月17日注册成立北京某保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与谢某各占50%的股权。公司成立以来,原告与谢某一直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但是在
    2014年9月原告人身自由受限后时至今日,原告都未分到公司的股权收益。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致。具体请求如下:
    1、某保安公司给付原告张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润,暂计算为3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安公司承担。
    [09:36:4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8:18]
  • [被告]: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时股东自益权的一种,公司何时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属于自治范畴,应该有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方案之后才能分配。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现我公司分红条件不具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09:41:4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43:07]
  • [原告]:
    证据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张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失去人身自由;
    证据二、原告张某农商银行个人储蓄对账单一份,时间为自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25日,证明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定期向张某的卡中分配盈余。
    我方另提供某保安公司章程两份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公司出资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公司增资未经过张某同意。
    [09:46:5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09:48:45]
  • [被告]:
    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09:49:0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09:49:54]
  • [被告]:
    没有
    [09:50:06]
  • [审判员]:
    原告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申请本院调取某保安公司农商行丰台支行马家堡分理处的账号(尾号为00500)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本院依法进行了调取。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09:50:53]
  • [原告]:
    对于交易明细的真实性认可,虽然没有对手信息,但可以显示出公司每月均有大量的进账,因此公司是有盈余的。
    [09:51:26]
  • [被告]:
    对于交易明细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张某和谢某的每个月有工资,公司支付的不是盈余。
    [09:51:4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陈述一下某保安公司的设立时间、股东及经营管理情况?
    张某在公司什么职务?
    [09:54:27]
  • [被告]:
    某保安公司于2001年登记成立,原来名称为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谢某与林某,2010年12月10日股东变更为谢某与张某,2015年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谢某与张某各自持有50%的股份,谢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有负责。之前二人均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张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由谢某管理。工商登记显示是监事。
    [09:55:03]
  • [审判员]:
    张某什么时候被限制人身自由?二人共同管理公司是否有分工?
    [10:00:20]
  • [原告]:
    2014年至2017年3月14日,判决书上的日期恢复人身自由。不清楚。二人没有亲属关系,是二十多年的朋友关系。
    [10:01:44]
  • [审判员]:
    公司是否给二人发工资?
    [10:02:06]
  • [原告]:
    我方认为公司发的就是股东分红
    [10:02:20]
  • [被告]:
    公司定的就是每人1万元公司,剩下的无论是谁需要用钱就通过借支的方式从公司支出。
    [10:02:52]
  • [审判员]:
    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约定?
    [10:03:09]
  • [被告]:
    没有。双方未曾就分红进行约定。
    [10:04:50]
  • [原告]:
    章程没有规定,我方作为监事有要求分红的权利。
    [10:05:10]
  • [审判员]:
    被告,2014年之前公司是否有过分红?
    [10:07:16]
  • [被告]:
    没有。至今也未分过红,也未形成分配方案。
    [10:07:30]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是分红,是否有分配方案?
    [10:07:45]
  • [原告]:
    双方之后会将借支款项进行汇总,在平衡一下,就是分红。
    [10:08:00]
  • [审判员]:
    原告,法庭向你方释明,你方向本院提交调查证据申请,申请本院调取某保安公司2014年至2016年企业年度报告、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完税情况及财务账目,本院认为上述内容不属于本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你方可以采取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获得上述信息,故本院对于你方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是否听清?
    [10:08:17]
  • [原告]:
    听清楚了
    [10:08:30]
  • [审判员]:
    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各方对真实性均认可,故本院对于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法庭留存复印件。
    [10:08:4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09:0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应由分红的权利,我方作为公司监事,应有查看财务报表、账簿的鞥权利。
    [10:09:2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9:34]
  • [被告]: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要件。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利润分配及意思表示,只有公司机构作出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才有权进行利润分配。本案中原告所诉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不存在。
    [10:09: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0:10:1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10:4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10:5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11:13]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各方是否愿意调解?
    [10:11:27]
  • [原告]:
    庭后调解。
    [10:11:45]
  • [被告]:
    同意。
    [10:11:56]
  • [审判员]:
    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闭庭。
    [10:12:1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2:4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