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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 “无事生非吃霸王餐 打伤店家被公诉”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7:1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无事生非吃霸王餐 打伤店家被公诉”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砾心接受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董某某辩护。[09:37:54]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在石景山区古城西路某烧烤屋就餐后逃单,在店主花某群、肖某清、方某青先后追出饭店要求结账时,董某某、徐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辱骂并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花某某、肖某某、方某某,造成花某某、肖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方某某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鉴定,花某某、肖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9:0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39:10] - [审判员]:审判员吴海涛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受审被告人姓名:董某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 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出 生 地:吉林省农安县
户 籍 地:吉林省农安县
文化程度:高中
职 业:无业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无。
受审被告人姓名:徐某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 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出 生 地:吉林省农安县
户 籍 地:吉林省农安县
文化程度:初中
职 业:无业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无
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被刑事拘留、何时取保候审?因为什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09:41:41] - [被告人 董某某]:2017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为涉嫌寻衅滋事。[09:43:01]
- [被告人 徐某某]:2017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为涉嫌寻衅滋事。副本收到了。[09:45:1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大伟、徐长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砾心接受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董某某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回避。二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09:45:37] - [被告人 董某某]:不申请。[09:48:25]
- [被告人 徐某某]:不申请。[09:48:4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被告人,听清了吗?[09:49:07] - [被告人 董某某]:听清楚了。[09:49:31]
- [被告人 徐某某]:听清楚了。[09:50:1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09:50:32]
- [公诉人]:(宣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09:50:51]
- [审判员]:二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异议?对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异议?[09:51:14]
- [被告人 董某某]:与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认定我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09:52:12]
- [被告人 徐某某]:与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认定我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09:53:21]
- [审判员]:二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补充陈述?[09:53:39]
- [被告人 董某某]:没有。[09:55:47]
- [辩护人]:没有。[09:55:59]
-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56:27]
- [公诉人]:被告人董某某,你如何跟受害人起的纠纷?[09:56:38]
- [被告人 董某某]:我们在烧烤店里吃完就出来了,因为没有零钱服务员就追出来了,然后起了纠纷,我们就把追出来的服务员给打了,后来又出来了两个,我们就打起来了。打完之后我跟徐某某回了在门头沟的单位,后来古城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我们。[09:57:32]
-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10:08:25]
- [审判员]:二被告人陈述一下是到案经过。[10:09:17]
- [被告人 董某某]:我在门头沟物美上班,古城派出所找到的我。[10:11:11]
- [被告人 徐某某]:我跟董某某在同一单位上班,一块被古城派出所民警找到的。[10:11:44]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10:12:43]
- [公诉人]:鉴于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将简要宣读证据名称及内容:就餐未结帐单照片、董某某指认自己和徐某某的照片、徐某某指认自己和董某某的照片、花某某指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照片、肖某某指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照片、方某某指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照片、梁某指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照片、花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的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证人沈某、梁某证言;被害人花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花某某辨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肖某某辨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辨认笔录、方某某辨认董某某和徐某某的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饭店监控录像、出警录像、道路监控录像、抓获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宣)[10:13:02]
- [审判员]:二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是否有证据出示?[10:15:40]
- [被告人 董某某]:没有。没有证据出示。[10:15:53]
- [辩护人]:没有异议。没有证据出示。[10:16:04]
- [审判员]: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抓后有无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或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0:17:10]
- [被告人 董某某]:都没有。[10:17:43]
- [被告人 徐某某]:都没有。[10:18:0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18:20]
- [公诉人]:全部证据当庭出示完毕,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董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董某某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10:18:28]
- [审判员]:二被告人自行辩护。[10:19:17]
- [被告人 董某某]: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好好做人。[10:19:33]
- [被告人 徐某某]:我也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机会。[10:20:13]
- [审判员]:辩护人为董某某辩护。[10:20:58]
- [辩护人]:因董某某本人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公诉人量刑有异议。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法制观念淡薄触犯了法律,董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处罚,而且他上有老,下有小,家庭急需董某某尽责任,希望能给予缓刑。[10:21:1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10:27:41]
- [被告人 董某某]:我意识到我的行为给别人带来了麻烦,我以后一定改,希望能给我一次机会。[10:27:47]
- [被告人 徐某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好好做人。[10:28:32]
- [审判员]: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充分听取并考虑了被告人、公诉人意见,现在宣判(全体起立)(宣)。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现在闭庭,被告人阅笔录无误后还押。[10:29:0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31:2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