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2月26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馈赠亲友买肉桂,无产品信息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1:09: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薛女士诉某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1:09:4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1:12:38]
  • [主持人]:
    原告薛女士诉称,2017年4月23日,自己在被告某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购买了10提肉桂,共计10000元。购买后经亲友提醒发现该礼盒未提供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等需要标示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67、148条规定。故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请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0000元,赔偿原告100000元。
    [11:12:56]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七庭法官龚梅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1:14:36]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1:20:25]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1:20:56]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1:21:17]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女士诉某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七庭法官龚梅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胡啸担任法庭记录。
    [11:21:43]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1:23:23]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1:24:02]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1:24:36]
  • [原告]:
    不申请。
    [11:24: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1:43:2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1:43:54]
  • [原告]:
    事实、理由:因馈赠亲友需要,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在被告处购买肉桂10提,共20盒,每提1000元,合计10 000元,原告以刷卡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价款。购买后,原告经亲友提醒,发现该茶叶礼盒未提供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净含量、规格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这种不严谨的行为引起原告对产品的质疑,遂请教朋友,发现被告销售的茶叶作为预包装食品,无产品详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67、14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被告所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10 000元;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 000元;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44:1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1:45: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在被告处购买过茶叶,但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商品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2、原告以此牟利,不是消费者群体,是职业打假行为;3、本案所涉及的产品即使缺少标识,只能说明包装存在瑕疵,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缺乏相应标签,不意味着食品是不安全的;4、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的除外情形指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误导瑕疵的除外,本案属于除外情形;5、原告是职业打假行为,被告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被告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一个月,但是被告的产品没有对人身造成实际的损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6:1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11:47:35]
  • [原告]:
    证据一:POS机刷卡存根,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二:收据,增值税发票,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三:武夷岩茶牛桂肉坑实物,证明目的同证据二;茶叶实物包装情况如下:一个大包装袋里面有两个包装盒,每个包装盒里有16小袋包装。
    证据四:视频资料,证明目的同证据二。
    [11:47:5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1:49:19]
  • [原告]:
    没有了。
    [11:49:3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49: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
    [11:50:04]
  • [审判员]:
    被告对证据四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
    [11:50: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但是存在剪辑的问题,原告当时在现场明确的询问了该产品是否有批号,我方也表示没有批号,原告说要送礼用,让我们把茶叶提前包装好。
    [11:50:4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还有无补充?
    [11:51: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证据二的质证意见没有变化。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是从我方购买的,我方不同意退货和赔偿,原告购买的时候已经询问了有无批号,我方已经明确表示了没有批号。
    [11:51:4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11:52:09]
  • [原告]:
    没有。
    [11:52:2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52: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
    [11:52:46]
  • [审判员]: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薛女士购买武夷岩茶牛桂肉坑的时间?
    [11:52:59]
  • [原告]:
    2017年4月23日。
    [11:53:30]
  • [被告 被告法定代表人]:
    属实。
    [11:53:41]
  • [审判员]:
    薛女士购买武夷岩茶牛桂肉坑的数量?
    [11:53:56]
  • [原告]:
    买了十提20盒,每一提是1000元,合计10000元。
    [11:54:22]
  • [被告 被告法定代表人]:
    原告购买的是散茶,但是原告要求我们给包装好,包装成10提20盒,每提是1000元。
    [11:55:36]
  • [审判员]:
    是不是原告提交的实物?
    [11:55:59]
  • [被告 被告法定代表人]:
    是。
    [11:56:20]
  • [审判员]:
    薛女士购买武夷岩茶牛桂肉坑后是否食用?
    [11:56:33]
  • [原告]:
    拆开过一小袋,但是没有食用,剩余的都包装完好在原告处。
    [11:57:08]
  • [审判员]:
    武夷岩茶牛桂肉坑是否造成了薛女士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11:57:23]
  • [原告]:
    没有。
    [11:57:43]
  • [审判员]:
    被告主张你方购买的是散茶,并且按照你方要求进行包装。
    [11:57:53]
  • [原告]:
    不是我方要求进行包装的,我方购买的时候就是包装好了的。
    [11:58:1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1:58:26]
  • [原告]:
    没有。
    [11:58:35]
  • [被告 被告法定代表人]:
    没有。原告是之前通过电话进行预订的,要求我们提前包装好,而且当时来购买的人不是本案的原告。
    [11:58: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59:0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购买茶叶是我本人来购买的,视频里都有我的声音记录,庭上提交的茶叶就是我实际购买的茶叶,我就是实际的消费者。被告代理人认可是预包装的产品,预包装标签瑕疵的前提是要有标签,本案的产品上都没有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标签瑕疵的规定。我方提交的视频没有剪辑过。被告确实联系过我的朋友,我确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过,但是考虑到被告的损失过大,就没有向其提交视频资料。
    [11:59: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购买时全程录像的行为以及开票盖章的要求显示原告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而且在法院文书裁判网上查到原告涉诉的案例非常多,所以原告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被告是诚信的经营者,原告提交的实物的包装确实是被告处的,但是里面的商品是不是被告的不确定;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赔偿的依据是实际造成损失,原告没有进行食用,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所以不适用10倍的赔偿。
    [12:00:01]
  • [审判员]:
    原被告如有其它辩论意见,应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意见,逾期未提交,以本次庭审笔录记载为准。
    [12:00:53]
  • [原告]:
    同意。
    [12:01: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2:01:2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12:01:4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2:01: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及辩论意见。
    [12:02:05]
  • [审判员]:
    双方能否调解?
    [12:02:19]
  • [原告]:
    不同意。
    [12:02:32]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次庭审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庭后可进行协商。
    [12:02:42]
  • [原告]:
    明白。
    [12:03: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03:09]
  • [审判员]:
    休庭,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2:03:22]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04:0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