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

与会人员共同观看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宣传片

新闻通报会开始

新闻通报会主持人崔秀春

丰台法院刑一庭法官胡洋

丰台法院副院长刘彤燕

丰台法院刑一庭庭长张亚林

与会媒体记者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北京电视台记者 贾增远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马欢

法制网、法制日报记者 郑小琼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新闻通报会全景
12月19日10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推进诚信建设”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推进诚信建设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璐。
    [11:01:45]
  • [主持人]:
    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在805会议室召开“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推进诚信建设新闻通报会”。新闻通报会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播放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宣传片;第二部分刑一庭法官胡洋通报全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的审理情况;第三部分副院长刘彤燕通报丰台区人民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推进诚信建设的相关情况;第四部分刑一庭庭长张亚林宣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最后由与会人员回答记者提问。本次通报会现场由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秀春主持。通报会即将开始。
    [11:11:19]
  • [崔秀春]:
    首先,请各位观看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宣传片,通过短片共同了解虚假诉讼的要素、危害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11:42:40]
  • [崔秀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崔秀春,我代表丰台法院党组,感谢各位百忙中莅临丰台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推进诚信建设”新闻通报会。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如何防范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不当地利用诉讼和调解程序,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予以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召开本次新闻通报会,目的在于向大家介绍我院审理的全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的情况及我院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11:49:56]
  • [崔秀春]: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丰台法院网、丰台法院官方微博“丰法在线”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并积极留言。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丰台法院副院长刘彤燕、丰台法院刑一庭庭长张亚林、丰台法院刑一庭法官胡洋。
    [11:57:46]
  • [崔秀春]: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播放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宣传片;第二部分刑一庭法官胡洋介绍全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的有关情况;第三部分副院长刘彤燕通报丰台区人民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推进诚信建设的相关情况;第四部分刑一庭庭长张亚林宣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最后回答记者提问。
    [11:59:04]
  • [崔秀春]:
    刚刚播放的宣传片取材于我院审理过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下面,有请胡洋法官为大家介绍全市首例虚假诉讼案的有关情况。
    [11:59:28]
  • [胡洋]:
    本案中所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齐某某名下,但齐某某已于2014年7月29日去世。去世前,齐某某嘱咐家人不要出售该房产,希望儿子曹某能够孝顺自己的丈夫曹某某,让丈夫安度晚年,在丈夫百年后将房产留给儿子。但之后的事情却和她设想的完全不一样。
    2014年底,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曹某跟父亲曹某某商量,希望能够把房屋过户到父子两人的名下。但是曹某某并不同意,于是曹某将父亲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在家人的劝解下又撤诉了。2015年下半年,曹某某又将儿子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两场官司下来,父子关系恶化,不再往来。
    [12:02:47]
  • [胡洋]:
    2016年9月21日,曹某某因继承权纠纷向我院起诉其子曹某,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8日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曹某某明知前来应诉的人并非其子曹某,而是他人利用假身份证冒充曹某,但是并没有向法庭说明。此外,曹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其岳母齐某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系伪造,将原证明内容进行了篡改。
    [12:04:13]
  • [胡洋]:
    假证明中,齐某的死亡时间由2016年1月9日篡改为2006年1月9日,死亡时间整整提前了10年,将次女齐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某。那么这么修改有什么用呢?对于涉案房产继承来说,因齐某晚于女儿齐某某去世,那么齐某就有权继承房产份额,另外,齐某不只有齐某一个女儿,还有其他子女,那么在齐某去世后,该部分份额又由齐某的其他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涉案房屋产权的真实状态是多人共同共有,曹某某想要得到房子,得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行。但经过对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修改,齐某于齐某某生前去世,就不存在继承女儿遗产的问题,除了曹某某和曹某父子二人,也没有其他继承权人了。
    [12:04:59]
  • [胡洋]:
    另外,证明中将次女齐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某,也对法院查明事实造成了影响?如果按照真实证明中的描述内容,法官一定会联系齐某某的兄弟姐妹,核实本案中的有关情况,那么篡改齐某死亡时间的行为就将被戳穿。篡改后的证明中,法官误认为齐某某是齐某的独女,自然就对案件情况就无从核实了。
    [12:05:35]
  • [胡洋]:
    最终,在冒充的“曹某”到庭表示同意放弃房产份额的情况下,在伪造的证明材料的佐证下,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当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做出(2016)京0106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
    [12:10:07]
  • [胡洋]:
    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调解书后,曹某某立即着手准备卖掉房产,结果被儿子曹某发现,于是曹某向法院说明情况。我院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丰台区住建委对涉案房产限制交易,并由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2017年3月1日,丰台分局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2017年5月3日,民警将曹某某抓获。经讯问,曹某某承认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并在明知被告并非曹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12:11:35]
  • [胡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在明知被告并非曹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致使原审原告曹某某与原审被告曹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起再审,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12:06]
  • [胡洋]:
    原审继承权纠纷案件已进入再程序,正在进一步地审理之中。
    [12:13:29]
  • [崔秀春]:
    谢谢胡洋法官的详细介绍。近年来,我院审理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也针对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下面,由刘彤燕副院长向各位通报丰台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推进诚信建设的相关情况。
    [12:14:23]
  • [刘彤燕]: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下午)好!
    受张雯院长委托,我代表丰台法院对大家光临本次新闻通报会再次表示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丰台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下面我为大家通报丰台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
    [12:15:16]
  • [刘彤燕]:
    一、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背景
    今天我院成功审结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这是我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此案始于2016年我院依法审理的被告人曹某某与其子曹某法定继承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之子曹某来院申请再审本案。我院迅速安排审判监督庭开展复查。经查,原审原告曹某某与他人伪造原审被告“曹某”身份证,冒充“曹某”出庭应诉,并出具虚假证明,伪造事实、欺骗法院,通过诉讼取得调解书,造成原审案件实体处理错误。据此,我院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丰台公安分局。此案作为全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司法权威的决心。
    [12:17:21]
  • [刘彤燕]: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二是当事人间关系特殊。双方当事人多存在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 三是当事人多是采取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方式,法庭陈述细节出现多处不清或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对义务自认的较多,原被告间缺乏实质性对抗。四是当事人在本院或他院有关联诉讼或执行案件,标的相互关联。五是证据材料单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虽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存异议,但事实、理由往往不合常理。六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请、事实、证据均争议不大,依据常理本可自行解决,却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出具调解或判决。
    [12:17:46]
  • [刘彤燕]: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在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2:18:13]
  • [刘彤燕]: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第13条增加了诚实信用规定 ,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该法第112条、113条 分别具体规定了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之一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起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此外,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
    [12:18:26]
  • [刘彤燕]:
    二、丰台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诚信社会构建,在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等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形成了“一条线两同步三对接”专门工作机制。
    [12:19:00]
  • [刘彤燕]:
    (一)立审执工作“一条线”。我院专门制定出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强化全院干警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意识,形成打击虚假诉讼“上下一盘棋”格局。针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我们形成了从审查起诉、诉前调解、审判执行等全流程联动协作机制。各庭室立足职能定位,做好自身审查,同时加强会商研判、综合判断。立案庭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制作《虚假诉讼提示单》附卷,提醒审判庭加以重视并主动审查;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应情况但缺乏证据的,要制作填写提示表,附在副卷,供执行庭参考使用。经审查发现已生效裁判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依法启动惩戒机制。
    [12:19:16]
  • [刘彤燕]:
    (二)预防与制裁“两同步”。一方面,加大虚假诉讼警示力度。我们在立案大厅、接待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风险告知与责任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定期向社会通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公布处罚结果,警示社会公众,预防虚假诉讼行为。另一方面,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2:19:33]
  • [刘彤燕]:
    (三)各方力量“三对接”。一是社会检举相对接。我们在内部要求调解员和案件承办人员加强对当事人身份、调解协议、庭审证据、关联案件等审查甄别力度,同时,积极对接社会力量,通过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法庭等张贴告示,自媒体、媒体宣传等方式,鼓励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等方式提供虚假诉讼线索。二是与公检司机关相对接。为有效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我院联合丰台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草拟了《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建立起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切实保障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与外部惩戒力量相对接。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我们积极协同外部力量,主动及时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管理部门对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形成惩戒合力,营造全社会抵制虚假诉讼行为的良好氛围。
    [12:19:48]
  • [刘彤燕]:
    日后,我院将继续把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全力破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我院还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2:19:59]
  • [崔秀春]:
    谢谢刘彤燕副院长对我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情况的通报,下面有请张亚林庭长为大家宣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
    [12:20:40]
  • [张亚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
    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2:27:25]
  • [张亚林]: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第二条 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生于离婚、分家析产、赠与、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企业破产等纠纷中,且多存在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三条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程风险提示原则。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及信访等接待窗口等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的,承办法官要及时约谈案件相关人员,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其诚信诉讼。
    (二)联动处理原则。对虚假诉讼行为实行“谁发现谁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主管院领导。信访办、诉服办等职能部门发现的,应同时报案件所在庭室负责人,确保虚假诉讼行为在全院范围内早发现早处理。
    (三)全面审查原则。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为基础,重点审查当事人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制裁原则。依法加大罚款、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凡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机关。
    [12:28:16]
  • [张亚林]:
    二、诉前审查
    第四条 针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立案庭要加强与审判庭室的诉前会商,综合判断否属于虚假诉讼;对于符合立案形式要件,但可能系虚假诉讼且起诉人坚持起诉的,立案庭要附卷移送《虚假诉讼提示单》,提醒审判庭重点审查。
    第五条 强化社会调解力量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一旦发现疑似案件,及时留存证据,及时向对接法官汇报。
    第六条 针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的案件,法官要予以特别关注,并结合案件给予调解员指导。
    [12:29:03]
  • [张亚林]:
    三、审判执行阶段
    第七条 在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除法定事由外,要求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质询。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第八条 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发现疑似虚假诉讼但缺乏证据的,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力度,填写风险提示表,附卷供执行庭参考。
    第十条 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裁定不予执行,并依法适用制裁措施,同时向公证机关、仲裁机构等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条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经审查发现生效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告知其有权利向虚假诉讼参与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12:29:22]
  • [张亚林]:
    四、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草拟《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
    第十三条 律师、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及时向司法局、律协等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2:29:44]
  • [张亚林]:
    五、职能延伸
    第十五条 公布虚假诉讼检举方式,当事人或案外人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等方式提供虚假诉讼线索,相关部门接到线索后及时向案件所在庭室反馈。
    第十六条 适时召开法官会议等加强专题研判,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交流虚假诉讼案件审理经验,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第十七条 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配合,定期向社会通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公布处罚结果,警示社会公众,预防虚假诉讼行为。
    [12:30:00]
  • [崔秀春]:
    谢谢刘彤燕副院长和张亚林庭长,通过二位通报的内容让大家对丰台法院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努力和具体举措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营造尊重司法、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就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相关情况进行提问,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
    [12:30:48]
  • [北京电视台记者 贾增远]:
    虚假诉讼一般会在什么案件中高发?
    [12:39:17]
  • [胡洋]:
    从审判实践并结合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来看,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民事诉讼领域中,虚假诉讼较为高发,一般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正如我院本次审理的这起虚假诉讼罪案件,被告人就是在一起普通的法定继承案件中进行了虚假诉讼,经过再审发现这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
    [12:40:17]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马欢]:
    针对虚假诉讼,法院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12:41:15]
  • [张亚林]: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最高法院要求在各法院的立案窗口及法庭要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高危案件加大证据力度审查,必要时传唤本人到庭,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审慎认定,增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最大程度避免与案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加大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12:41:36]
  • [法制网、法制日报记者 郑小琼]:
    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12:41:55]
  • [刘彤燕]:
    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是从民法、民事诉讼法这个方面来看。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即恪守公平、诚信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均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通过恶意串通等非诚信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不具有法律上应当保护的诉的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从刑法这个方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2015刑九三十五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九将【虚假诉讼罪】作为307条之一予以规定,可见虚假诉讼的现实危害性和防范紧迫性,虚假诉讼必然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往往也伴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

    三是从专门指导意见这个方面来看。
    最高法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以房抵债案件、夫妻债务案件等下发一系列通知和意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发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专门就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特点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方面进行指导,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2:44:02]
  •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能否自行撤回起诉?
    [12:45:25]
  • [张亚林]:
    普通民商事案件,案件审理完毕前,是否继续诉讼是原告的权利,但是虚假诉讼不同与普通民商事诉讼,原告没有撤诉权利。因为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提起诉讼,旨在让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及《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此类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47]
  • [崔秀春]: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再次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们的莅临支持,感谢对丰台法院工作的关心,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
    [12:56:00]
  • [主持人]: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活动的大力支持,直播到此结束。
    [12: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