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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上午9:30,西城法院审理“八旬老太被撞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审判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某,女,193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侯文飞,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陈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西城区。
    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层(01)101南侧、2层(02)201。
    负责人:张春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员。
    [09:30:18]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八旬老太被撞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感谢您的关注。
    [09:32:22]
  • [主持人]:
    原告高老太诉称,被告陈先生驾驶的车辆由东向南左转,原告由西向东行走,被告驾驶的车辆左侧与原告相刮。经交管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本案亮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分配,当事人自身体质对于责任分配的影响,请关注法院如何审理。
    [09:32:36]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立案二庭高中营法官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洋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2:5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3:14]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高淑敏诉被告陈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高中营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王洋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09:34:0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5:20]
  • [被告 被告1]:
    听清了,不申请
    [09:36:16]
  • [被告 被告2]:
    听清了,不申请
    [09:36:3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一下起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09:37:11]
  • [原告]:
    要求被告医疗费88183.32元(不含被告陈鑫垫付的5000元)、辅助器具费1406元、伤残赔偿金57275元(57275*5*10%*2个十级伤残)、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30)、营养费12000(100*120)、护理费49670元[45000(出院后150*150*2)+4670(住院期间、两次)]鉴定费33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2324.68元。
    事实理由:2017年1月12日18时10分,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开阳桥北灯路口,被告驾驶京N345C1小客车由东向南左转,原告由西向东行走,被告驾驶的车辆左侧与原告相刮,原告受伤。交通事故经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经送医院被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
    [09:38:03]
  • [被告 被告1]: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可,由人保承保,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险,投保不计免赔。医疗费垫付7647元(5000元票据在原告处),希望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09:39:2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09:40:18]
  • [原告]: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定性。
    [09:41:06]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认可,同等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50%赔付。
    [09:41:40]
  • [被告 被告1]:
    同保险公司。
    [09:42:08]
  • [原告]:
    证据2,友谊医院急诊病历、健宫医院病例、东直门医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书,证明2017年1月12日原告就诊于北京友谊医院,费用由陈鑫垫付,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24日与健宫医院住院11天,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24日在东直门医院住院19天,被诊断为左踝骨折,左腓骨折。
    [09:42:45]
  • [原告]:
    证据3,医疗费票据及各类支出的票据,原告花费医疗、住院费88183.32元、辅助器具费140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670元、
    [09:43:58]
  • [原告]:
    司法鉴定意见书、收费凭证及鉴定费发票,鉴定费3350元,两个十级伤残。
    [09:44:41]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认可,综合指数为15%,鉴定费不承担。
    [09:45:11]
  • [原告]:
    证据5,户口本,用以证明原告为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
    [09:45:4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09:46:22]
  • [被告 被告1]:
    证据1、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我垫付的医疗费2647元。
    [09:46:58]
  • [原告]:
    认可。
    [09:47:28]
  • [审判员]:
    举证期限今天截止,本院将以现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09:47:56]
  • [原告]:
    知道了
    [09:48:19]
  • [被告 被告1]:
    知道了
    [09:48:34]
  • [被告 被告2]:
    知道了
    [09:48: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9:2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49:52]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09:50:11]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09:50:4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能否调解。
    [09:51:1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51:41]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09:51:54]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09:52:12]
  • [审判员]: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不再调解。双方做最后陈述。
    [09:53:0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53:33]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09:53:45]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09:54:0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09:54:28]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郭妍(导播)、王珅(庭审记录)、李晓丛(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09:54:47]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