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合议庭成员

审判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公诉人出示证据

直播人员

庭审全景
11月27日9:30,房山法院审理“称能为他人低息贷款施骗 男子涉嫌诈骗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7: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称能为他人低息贷款施骗 男子涉嫌诈骗被公诉” 案。
    [09:48:04]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8:4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称能为他人低息贷款施骗 男子涉嫌诈骗被公诉”案的案情。
    [09:49:51]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以能为被害人曹某办理银行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钱款,后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蒋某转账共1810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蒋某谎称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用钱,骗取被害人杨某钱款,后被告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蒋某转账31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0:35]
  • [主持人]: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董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蔡琳菁、张水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琳琳担任法庭记录。
    [10:39:2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40: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42:14]
  • [审判员]:
    提被告人蒋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10:44:35]
  • [被告人]:
    蒋某,男,1991年8月出生,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10:45:23]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10:45:51]
  • [被告人]:
    没有。
    [10:46:45]
  • [审判员]: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10:46:59]
  • [被告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10:47:09]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超过十天了吗?
    [10:47:21]
  • [被告人]:
    收到了,超过了。
    [10:47:31]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董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蔡琳菁、张水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琳琳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受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猛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10:47: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也就是换人进行审理。被告人、辩护人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48:16]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48:42]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49:2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10:49:26]
  • [被告人]:
    听清了。
    [10:49:44]
  • [辩护人]:
    听清了。
    [10:49:56]
  • [公诉人]:
    听清了。
    [10:50:3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就本案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50:38]
  • [公诉人]:
    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以能为被害人曹某办理银行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钱款,后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蒋某转账共1810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蒋某谎称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用钱,骗取被害人杨某钱款,后被告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蒋某转账31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50:59]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0:51:30]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
    [10:51:45]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认罪吗?
    [10:51:55]
  • [被告人]:
    没有。认罪。
    [10:52:12]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的数额认可吗?
    [10:52:23]
  • [被告人]:
    数额我认可。
    [10:52:34]
  • [审判员]:
    第二起的数额也认可吗?
    [10:52:50]
  • [被告人]:
    认可。这二起数额我都认可。
    [10:53:04]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53:11]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不对其进行发问。
    [10:53:19]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发问?
    [10:53:29]
  • [辩护人]:
    没有。
    [10:53:39]
  • [审判员]:
    第一起你是以什么理由跟她要钱?
    [10:53:54]
  • [被告人]:
    办银行的贷款。
    [10:54:05]
  • [审判员]:
    你有没有能力办下来这个贷款?
    [10:54:23]
  • [被告人]:
    不能办下来。
    [10:54:32]
  • [审判员]:
    这个18100块钱干什么用了?
    [10:54:47]
  • [被告人]:
    吃喝玩给花了。
    [10:54:57]
  • [审判员]:
    第二起诈骗,你家人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吗?
    [10:55:05]
  • [被告人]:
    没有。
    [10:55:26]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55:38]
  • [审判员]:
    出示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出示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出示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出示证人曹某合的证言 ,出示证人蒋某林的证言,出示扣押清单,出示微信转账记录,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出示银行交易明细,出示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示到案经过,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
    [10:55:48]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11:07:40]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
    [11:08:17]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8:24]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1:08:33]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与上述证据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08:45]
  • [公诉人]:
    没有。
    [11:08:55]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09:03]
  • [被告人]:
    没有。
    [11:09:11]
  • [辩护人]:
    没有。
    [11:09:19]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1:09:27]
  • [被告人]:
    不申请。
    [11:09:38]
  • [辩护人]:
    不申请。
    [11:09:48]
  • [审判员]:
    涉案的钱款可以退吗?
    [11:09:55]
  • [被告人]:
    能退。
    [11:10:02]
  • [审判员]:
    你的家属可以替你退钱吗?
    [11:10:16]
  • [被告人]:
    我父亲给我退,电话是132xxxxxxxxx.
    [11:10: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11:25]
  • [公诉人]:
    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当庭认罪,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蒋某的家属可以退赔诈骗金额,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11:40]
  • [被告人]:
    我认罪、悔罪,通过这么长时间在看守所生活,我知道自己错了,我以后肯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踏实做事。
    [11:12:01]
  • [审判员]:
    你在公安机关的时候为什么不认?
    [11:12:11]
  • [被告人]:
    在公安机关的时候存在侥幸心理,我现在知道错了。
    [11:12:19]
  • [审判员]: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1:12:33]
  • [辩护人]: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被告人蒋某能够当庭认罪,并愿意积极退赔,具有悔罪表现。蒋某通过本案应该能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希望考虑蒋某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11:12:51]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1:13:05]
  • [公诉人]:
    没有。
    [11:13:14]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13:31]
  • [被告人]:
    没有。
    [11:13:49]
  • [辩护人]:
    没有。
    [11:13:5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14:02]
  • [被告人]:
    我认罪、悔罪,以后肯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踏实做事,遵纪守法,孝敬父母。
    [11:14:11]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把被告人押回房山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休庭。
    [11:14:2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张琳琳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14:36]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