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1月14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车棚改成出租屋 租赁期满不腾房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1:15]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车棚改成出租屋 租赁期满不腾房被诉”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长左文兢、人民陪审员王淑芝、赵桂荣组成合议庭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章朝华担任法庭记录。
    [09:22:0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靳某签订《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管理的石景山区某车棚。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坐落、房屋现状、用途、租金、期限和合同到期后被告及时腾退的义务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2017年初,原告依据《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被告以因车棚进行了改造,花费巨大,需给付营业损失和房屋改造费用为由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和支付房屋使用费。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2:3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3:06]
  • [审判长]:
    审判长左文兢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修缮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未到庭),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权,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顾云,北京联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3:44]
  • [原告]:
    无异议。
    [09:25:10]
  • [被告]:
    无异议。
    [09:25:20]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修缮所与被告靳某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长左文兢、人民陪审员王淑芝、赵桂荣组成合议庭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章朝华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5:30]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6:09]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6:2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6:34]
  • [原告]:
    2014年原告与被告靳某签订《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管理的石景山区某车棚。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坐落、房屋现状、用途、租金、期限和合同到期后被告及时腾退的义务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2017年初,原告依据《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被告以因车棚进行了改造,花费巨大,需给付营业损失和房屋改造费用为由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和支付房屋使用费。
    [09:27:25]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答辩。
    [09:34:25]
  • [被告]:
    提出了反诉。(宣读反诉书)反诉人自2001年9月1日开始,就从北京首钢重型机器厂租用原永乐东区14号楼北侧的煤气站车棚,在该车棚出租给反诉人之前,部分己经改建成了 7间房屋,后反诉人经北京首钢重型机器厂同意,在2004年以前投资对整个车棚进行改建,建成房屋34间,面积750平米。2004年底首钢重型机器厂向石景山区房管局交接商用出租房。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反诉人一直使用至今。2014年经被反诉人同意并督促反诉人对所有房屋重新进行装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其中,被反诉人出人,反诉人出资7.5万元对电路进行改造,经被反诉人验收合格后,反诉人才开始停止房屋对外出租,2015年1月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停止房屋对外出租,强行要求将出租房改造成车库,并将房屋贴上封条查封,致使出租房空置,由于被反诉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反诉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投资,特向贵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营业损失50万元,房屋建造费用30万元,以上总 计8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09:35:02]
  • [审判长]:
    现在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35:39]
  • [原告]:
    不能证明该资产跟被告有关,只能证明该资产被告在租用,我方认为7万块钱可以退还给被告。15年到16年两年的经营损失不是因我方造成的,被告的经营不符合政府要求,故政府要求整改,若不整改则交还修缮所,被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09:36:08]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原诉和反诉一并进行,原告有无新的证据?
    [09:37:51]
  • [原告]:
    证据1、保证书,证明被告自愿将房屋改造;证据2、政府文件和牌照,证明被告经营业态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政府要求被告改变业态。(证据1是原件,证据2是复印件)
    [09:40:3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40:54]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15年口头不让我经营,15年10月3号原告已经用封条封门了,证据2 、没有政府盖章,不认可真实性。
    [09:41:33]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新的证据?
    [09:41:50]
  • [被告]:
    证据1、收条一份,证明对方收到我方改造押金;证据2、流动人口登记册和租金收据,证明营业损失。证据3、封条1份。
    [09:42:11]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4:49]
  • [被告]:
    证据1无异议,证据2流动人口登记册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收据真实性不认可。需要对方提交交税凭证。证据3真实性无法认定。
    [09:55:23]
  • [审判长]:
    双方对评估报告什么意见?
    [09:56:15]
  • [原告]:
    金额无异议。
    [09:58:02]
  • [被告]:
    评估数额无异议,鉴定费8000元。
    [09:58:34]
  • [审判长]:
    鉴定费数额原告有无异议?
    [09:58:45]
  • [原告]:
    无异议。
    [09:58:55]
  • [审判长]:
    装修费7万元有无异议。
    [09:59:05]
  • [原告]:
    无异议。
    [09:59:25]
  • [审判长]:
    装修时间?
    [09:59:36]
  • [被告]:
    12年。
    [09:59:49]
  • [审判长]:
    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10:00:28]
  • [原告]:
    无。
    [10:01:37]
  • [被告]:
    12年我交了9万,15年口头上不让我干了,15年一年我都没干。经营损失按照一月5万元标准计算。
    [10:01: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4:08]
  • [原告]:
    同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
    [10:04:17]
  • [被告]:
    同答辩意见,根据签订的合同,我方投资改造费用巨大,对方不让我方经营,造成的经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10:05:07]
  • [审判长]:
    原告将需要核实的问题于庭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若被告提出反诉,也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反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10:05:31]
  • [原告]:
    听清楚了。
    [10:06:01]
  • [被告]:
    听清楚了。
    [10:06:1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6: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07:04]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7:12]